作者evilmask (奕之华)
看板LCD
标题[转录]Re: [问题] 关於邮购与访问买卖
时间Wed Dec 15 05:55:20 2004
※ [本文转录自 consumer 看板]
作者: 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看板: consumer
标题: Re: [问题] 关於邮购与访问买卖
时间: Wed Dec 15 03:07:10 2004
※ 引述《evilmask (奕之华)》之铭言:
: 想先确认一下,之所以邮购以及访问买卖可以有七天监赏期,是因为
: 未能检视商品以及突然而来的买卖,未能有心理准备,这样说,对吗?
: ^^^^^^^^^^^^^
: 我想聊的就是未能检视商品这件事情。
: 这次资讯展我们有板友在买的现场不给测(其实不知是不给测还是不给测亮点,先以
: 较严的不给测来聊)。
: 资讯展不被认定为邮购或访问买卖,不过,实在很有可能根本就没办法检视商品
: 就直接买回去了。
: 如果是这样的情形,有可能会有七天监赏期吗?
我个人对於消保法第十九条关於「访问买卖」及「邮购买卖」的要件的看法
是,不在乎是否已检视商品,只要买卖的方法符合上二者之要件,即属之。
对於「访问买卖」,例如台湾麦克或是葛罗里好了,他们设摊时大多都有把
书拿出来给人家看,但不会因为消费者实际上有看到该书了,就不能拥有七天监
赏期内可退货的权利。只要是以「访问买卖」,亦即有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中对於
「访问买卖」的定义者,即有七日任意解约权。
我能明白你的疑虑。只是,行政院的函令解释都认为资讯展(或书展等等)
并不构成访问买卖,若仅因为消费者没办法检视商品,就让消费者拥有七天监赏
期,反而是无视於政府的解释,也对於厂商有某种程度的提高成本。
不过我认为有一条路可以走。就是,行政院只说消费者自由进入资讯展并不
能构成「访问买卖」,但没有提及「邮购买卖」的部分。(我印象中似乎是如此
,还请大家指正!也请大家可以帮我找找那个函令解释,因为我找不到呀~)
「邮购买卖」的定义是(参消保法第二条第十款):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
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
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基本上,你到电脑展去,如果完全没有展示机,只有产品的型录及标价,那
麽消费者仍为订购时,我认为仍有邮购买卖的适用,因为完全符合上面的定义。
但如果厂商有摆出展示机的话,基本上就有可能无法适用本条了。因为你已经看
到了你想买的商品的样子了,即使现场没货,而无法看到你要买的那台,也应该
不能解释成消费者仍未能检视商品。至於消费者事後拿到的那个商品是否完好或
有瑕疵,是否具备现场展示机应有的品质,这都无涉乎消保法的问题,可以直接
从民法的物之瑕疵担保来作处理(民法第三五四条以下)。所以也就没有七日的
任意解约权了。
这是我个人的意见。若大家有什麽想法,请多加讨论,并不要以我的想法为
完全正确的答案,我还没有这个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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