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vage (我想留木村头啦^^)
看板LAW
标题Re: 请问关於国家公园警察队
时间Sat Aug 25 02:24:03 2001
※ 引述《tanger (转变太快很难承受)》之铭言:
: 我被打时...他们也停下来看...
: 不过之後没有作何动作..就离开.....
: 之後到医院验完伤...我到了警局里....
: 我们把情形说给帮我做笔录的员警听...他们也看不惯...
: 不过他们说..那些人...是"国家公园的警察'
: ───────────────────────────────────────
: 我想问的是
: 那两位国家公园警察在职权上是不是有疏失呢?!...
: 眼睁睁的看我朋友被殴打完後
: 没有对於肇事者有任何处理动作就离开
这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保证人地位的问题
无论依法令 依契约 依共同生活关系 依危险共同体
或是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违背义务的危险前行为
这两位警察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
由於彼此之间并无共同行为决意 故应各自成立277条普通伤害罪之同时正犯
再依134条一般渎职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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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