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vage (想去流浪的风)
看板LAW
标题有没有人知道~~
时间Thu Aug 9 02:59:04 2001
有没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如何
以前一直都认为连带债务之一人对债权人为赔偿之後
该债权就法定移转与为赔偿之债权人使之得以向主债务人为赔偿之请求
可是今天老师又说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项)法定移转
法无明定的则要先依218-1的规定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
基於物之所有权或其於其他权利对第三人之请求权始得对第三人为损害赔偿之请求
方得向主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他举得例子是这样的:
甲 寄托A车於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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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丙
某甲寄托A车於乙 而乙因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使该车为第三人某丙所盗
老师是认为若甲对乙为求偿之後 乙必须先主张218-1让与请求权方得对丙请求损害赔偿
我的疑问是为何不能认为乙丙之间基於行为共同关联
主张乙丙二人依184一项前段 185 负共同侵权行为人而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而乙向甲为赔偿後得直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又218-1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应适用在何种情况???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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