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看板LAW
标题[法规] 法院组织法第90条第3项
时间Wed Sep 9 01:17:18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昨天(9/8)柯文哲先生於高等法院首次开庭後受访表示希望能
法庭直播云云。惟查,现行法院组织法第90条第3项规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为之
录音、录影,不予公开播送。但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瞩目之案件,得审酌与公共
利益之关系、审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参与人及他人权益之均衡维护等一切情状後,就於
公开行诉讼之言词辩论及裁判之宣示所为之录音、录影,依当事人声请或依职权裁定以适
当方式实施公开播送。」又司法院依法院组织法第90条第9项授权订定之《法庭录音录影
公开播送实施办法〉第5条第2项第1款规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惩
戒法院第一审依本法第九十条第三项但书,裁定实施录音、录影公开播送之言词辩论程序
,指下列各款所定之程序:一、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国民法官法第七十
九条第一项所为之言词辩论。」;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1项复规定:「调查证据完毕後,
应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实及法律分别辩论之:一、检察官。二、被告。三、辩护人。」由此
可见,法院组织法仅规范「公开播送」,而非「法庭直播」,且高等法院刑事案件言词
辩论公开播送的范围亦仅限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1项之辩论程序,不及於准备庭、证据调
查等非辩论之程序。
另依据司法院民国115年4月1日新闻稿之内容:「一、现行法庭公播规定,系委员拟
具「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修正动议,经立法院审议通过。依修正後法院组织
法第90条第3项但书之规定,公开播送之内容仅限於依法公开之「言词辩论」及「裁判之
宣示」程序之录音、录影。本院依该条第9项订定之《法庭录音录影公开播送实施办法》
(下称公播办法)第5条第2项,仅系将前开规定之「言词辩论」,依各诉讼类型程序逐一
列明。以刑事案件为例,所称言词辩论,系指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1项所定程序,并不包
括证人诘问或提示证据等程序。二、前述法院组织法有关公开播送之规定,并未使用「直
播」用语,且同法第90条第6项为保护参与诉讼者之权益,规定法院得依参与诉讼程序者
之声请,将其录音、录影予以变声、变像或其他无法直接识别该个人之方式为之。为落实
上开保护机制,法院组织法规定之公开播送,自非法庭现场「直播」。再参酌提案委员於
党团协商过程中明确说明草案所称「公开播送」并非「直播」(LIVE)」,而系「延後播
出」,故本院订定之公播办法,符合法院组织法之规定及立法意旨。」亦认为法院组织法
第90条第3项规定之「公开播送」与「法庭直播」有别。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法庭直播」的制度,而法治国家诉讼程序必须完全依
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故目前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开庭,尚无「法庭直播」之可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5.227.222.12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88887840.A.73B.html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9/09/2026 02:31:44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9/09/2026 02:42:16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9/09/2026 03:07:17
1F:→ q347: 天啊 你会分段了 09/09 19:10
2F:推 endlesschaos: 就算真的直播一样会该 上次就有人抱怨没照到法官脸 09/09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