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cisppx (绝帅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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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宏楷废铁农地堆放废铁违反了什麽重罪?
时间Fri Aug 7 18:39:3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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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法律先贤!如同这个文章来说,这家回收废铁公司,他们一共触犯了几条法律?
是否是以下陈列的这些?麻烦各位先贤讨论。
刑事责任(最严重的重罪)
《废弃物清理法》第 46 条第 1、3、4 款(刑事重罪)
第 3 款: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提供土地(农地)堆置废弃物。
第 4 款:未领有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从事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
第 1 款:任意弃置、处理含有油污之有害事业废弃物。
同法第 47 条(法人罚金刑):除处罚负责人/实际行为人外,对公司(法人)亦科以同等
罚金。
《刑法》第 190 条之 1(放流毒物罪)
投弃、放流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如机油、切削油废液),致污染土壤、空气或水体
。
2. 行政与区域土地管制法规(行政罚锾+强制执行)
《区域计画法》第 21 条(农地违规非农使用)
将一般农业区农牧用地铺设水泥、搭建厂房,违反土地使用管制。
《工厂管理辅导法》第 28 条、第 30 条(未登记工厂)擅自於农地上设厂从事加工作业
,未取得工厂设立登记。
《建筑法》第 86 条(违章建筑)
未经申请取得建造执照,擅自兴建钢构铁皮厂房、高大围墙及水泥地基。
《农业发展条例》第 69 条(废止农地优惠)
农业用地未作农业使用,取消课徵田赋资格,并废止相应农业设施许可。
3. 税务法规(逃漏税处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51 条第 1 项第 1 款(漏税罚)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
记而於台中太平跨区营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45 条(行为罚)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之行为处罚。
《税捐稽徵法》第 41 条(刑事逃漏税捐罪)或第 44 条(未给与凭证)隐匿营业额、未
开立发票,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
《土地税法》第 22 条、第 54 条(补徵地价税)农地改作工业堆置使用,依法补徵历年
地价税及漏税罚锾。
二、 最重会被判什麽罪?
最重、最具杀伤力的是 《废弃物清理法》第 46 条 的刑事罪名:
刑责:处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於环境敏感区甚至可加重至二分之二)。
关键效果:法定本刑最低 1 年,意味着如果没有缓刑,负责人与现场实际操作者必须进监
狱服刑(不可易科罚金)。
罚金:得并科新台币 1,500 万元以下罚金。
犯罪工具与没收:检察官及法院得直接扣押并没收现场作业之怪手、抓斗车、卡车等生财
工具;并依《废清法》第 71 条追缴数百万至上千万元之「代为清除土壤费用」。
三、 这样是一罪一罚吗?
在台湾法律中,「刑事责任」与「行政罚锾」采用不同的并罚原则,整体呈现**「刑事优先
+行政罚并采+数罪并罚」**的状态:
1. 刑事部分:实质数罪并罚(一罪一罚)
如果负责人同时被起诉《废弃物清理法》(非法处置废弃物)与《税捐稽徵法》(刑事逃漏
税),两者侵害的法益不同(一为环境法益、一为国家财政法益):
采「数罪并罚」:法院会针对废清法判一个刑期(如 1 年 6 个月),逃漏税判一个刑期
(如 6 个月),最後在裁判确定後定其「应执行刑」。
2. 行政罚部分:按次处罚+并罚原则
依据《行政罚法》第 24 条「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但本案属於不同局处、违反不同行政法
规(非同一行为):
各局处各自裁罚(并罚):
地政局依《区域计画法》处 6 万至 30 万元罚锾,并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罪一罚)。
经发局依《工厂管理辅导法》开罚并勒令停工。
国税局依《营业税法》追缴应纳税额,并处以 5 倍以下漏税罚锾。
地方税务局对地主追缴近 5 年地价税金。
刑罚优先原则(行政罚法第 26 条):
环保局的行政罚锾会优先等待检察官刑事不起诉或法院判决;若刑事已被判刑,原则上免
处行政罚锾,但没收犯罪所得、勒令停工、限期清除复原等行政处分仍会平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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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maniaque: 要讨论就全面讨论欧~~~像是高雄屏东也是 08/08 02:00
2F:推 iambackhaha: 干嘛不自己发文 08/09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