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看板LAW
标题[法规] 刑法第41条第1项
时间Fri Jul 31 01:16:52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刑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
折算一日,易科罚金。但易科罚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本
条项就是易科罚金的规定,各位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怎麽了吗?所以呢?关键就在於并不
是刑法所有的罪名都可能易科罚金,立法者於此将得易科罚金之罪的范围限缩在「最重本
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换言之,如所犯为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比如诬告
罪、伪证罪(最重本刑皆为七年),即不得易科罚金,即使系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至多仅得易服社会劳动(参见刑法第41条第3项:「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不符第一项易科罚金之规定者,得依前项折算规定,易服社会劳动。」。然而,须特
别注意的是,依刑法第41条第4项规定:「前二项之规定,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显有
困难者,或易服社会劳动,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适用之。」换言之,负
责刑罚执行的地检署检察官有权决定遭判决有罪确定之人,其易服社会劳动是否难收矫正
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由此可见,并不是被判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就一定可以易服社会
劳动,仍可能必须入监服刑。
不过,刑法第74条第1项:「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缓刑,其期间自裁判确定之
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後,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关缓刑之规定,并未排斥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如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罚金之宣告,并符合前述条文中缓刑之要件,且法院认为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则
仍可能获得缓刑。从而,如所犯系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的情形,除坚持无罪答辩
外,不妨尽力与对方达成和解(参见刑法第74条第2项),以争取法院宣告缓刑,进而降低
须入监服刑的机率,且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在俗称的良民证(正式名称
系「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上,即不会留下前科纪录,不可不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5.227.222.12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85431814.A.0CC.html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31/2026 01:26:45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31/2026 01:35:03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31/2026 01:40:21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31/2026 01:42:02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31/2026 01:45:05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31/2026 01: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