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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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提告妨害名誉後我能做什麽?
时间Tue Jul 28 00:40:12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刑事不起诉、再议被驳回,并不拘束民事法院,比如诽谤的案件
,即使被告不起诉处分确定,受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应负损害
赔偿责任,并得请求法院命对方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毕竟民事侵权行为,故意过失都
可能构成,不像刑事诽谤罪仅限於故意的情形,且於民事侵权行为法之概念上,名誉权之
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此外,并应注意民事侵权行为的时效仅有两年,且时效是
从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即开始起算(参见民法第197条第1项)。如要提起民事诉讼,
建议尽早提起,除了时效的因素外,於民事诉讼,当事人仍可声请法院调查证据,比如在
有传唤证人的情形,时间过得越久,证人对相关事件的记忆就会越模糊。再者,刑事诽谤
不起诉,而民事名誉权诉讼胜诉的案例,实务上并不算罕见,近年来就有士林地院113 年
度诉字第 2336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之判决书最後一段,法官特别强调:「另检察官不起
诉处分,无拘束民事诉讼之效力,民事法院就当事人主张之事实及所声明之证据,仍应自
行调查斟酌,决定取舍,是纵原告以被告张贴系争贴文涉犯刑事妨害名誉罪嫌提出之刑事
告诉,经检察官以被告无妨害原告名誉犯意而为不起诉处分,本院亦不受检察官不起诉处
分之拘束。」、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诉字第 260 号民事判决及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诉字第 3369 号民事判决,以及台湾高等法院114年上易字第983号民事判决:「
按民法上名誉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
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
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以广布於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
当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号判决意旨参照)。」等裁判,可供参考。
※ 引述《ilovenacy (我爱南西><)》之铭言:
: ※ 引述《ilovenacy (我爱南西><)》之铭言:
: : 四月初的时候从前公司自愿离职,
: : 四月中的时候得知某个前主管在散播关於我离职的不实资讯,由於情节严重我便联系前
: 公
: : 司的其他上级求助与求证。
: : 前公司的上级跟我承认了小主管的恶行(跟客人说我因为偷公司东西所以被开除)并跟
: 我
: : 道歉。
: : 但我本人还是在4/17号至附近派出所报案对造谣的前主管提告妨害名誉。
: : 然後就一直到现在,上网站查询案件编号似乎没有什麽进展,一直都是积极侦办中…
: : 我手上的证据目前只有客人讲述当天事情发生经过的录音、前主管对我证实有人造谣的
: li
: : ne对话纪录、前公司总经理跟我道歉的line对话记录以及被告向我道歉的line对话记录
: 而
: : 已。
: : 现在明明已经有新工作了,但因为这个案件又没办法完全把上一份工作的鸟事抛诸脑後
: …
: : 目前我就只是一直乾等通知而已,也不确定自己真的提告成功後能干嘛,上网查好像就
: 是
: : 说和解拿钱,如果对方不和解那就是他背案底。
: : 我不缺那个和解的钱,比较希望对方背案底,但背案底对那种50几岁的中年人好像也不
: 痛
: : 不痒…
: 结果是不起诉。
: 我收到不起诉通知後在十日内提出再议,但再议也被驳回。
: 检察官不起诉的论点是,被告是被客人询问我的下落後才毁谤我名誉的。所以检察官觉得
: 被告没有想散播於众的意图。
: 纵使损毁了我的名誉,但他不是主动说的,是经客人询问後才毁谤的,所以没有散播於众
: 的意图。
: 谢谢检察官让我知道在这个社会上该怎麽造谣,总之不要主动说,等别人先开口再回答就
: 可以,即使造谣的对象是一对情侣,地点是在有不特定多数人能听见的场合,法律上也会
: 认定该对话存在於特定人之间。
: 这边跟各位版友分享如何合法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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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28/2026 00:52:49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28/2026 01: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