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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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 个资法第20条第1项、第41条解析
时间Fri Jul 24 04:15:29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随着国人对个人资料的越加重视,个资法的争议在实务上也屡见
不鲜,最高法院於民国115年6月17日作出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841号刑事判决,就个资
法常见的争议比如个资法第20条第1项、第41条均有所论述,可资参照。
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841号刑事判决谓:又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第20条
第1项之规定,非公务机关对於同法第6条第1项所定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
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以外之个人资料,原则上应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予以利用;仅
於符合同条项但书所列事由,例如「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
危害」及其他例外情形之一者,始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前述有关不受蒐集个人资料特
定目的必要范围所拘束之事由,既属规范非公务机关如何利用一般个人资料之例外性规定
,基於例外规定应从严解释之法理,事实审法院就具体个案如何涵摄「增进公共利益」、
「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自应采取较为限缩之解释方法,以免损及个
资法保障个人资料自主控制权之立法目的。而个资法第41条关於「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及「意图损害他人之利益」之规定,前者限於财产上之利益;後者则不限於财
产上之利益,此为本院一致之见解。
前述最高法院判决所称「本院一致之见解」,实系指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9日作成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号刑事大法庭裁定。按个资法第41条规定:「意图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
於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而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大字第1869号刑事大法庭裁定明确表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所称『意图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应限於财产上之利益;至所称『损害他人之利益』,则不限於
财产上之利益。」换言之,非公务机关对於他人个资(注:个资的定义请参见个资法第2条
第1款:「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
特徵、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
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之利用,如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或超过必要之范围,且未符合个资法第20条第1项但书
各款之情形,而致他人之权利或利益,比如名誉权、隐私权有受损害之虞,依前述最高法
院判决见解,即可能构成个资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不可不慎。又
个资法第41条之罪,依个资法第45条但书之规定,为「非告诉乃论罪」,从而并不受刑事
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规定之六个月告诉期间之限制,附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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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24/2026 04:17:32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24/2026 04:23:25
1F:推 endlesschaos: 这条也是很虚幻的一条 检察官想起诉时可以抓得很严 07/25 02:17
2F:→ endlesschaos: 不想起诉时就算无法合理涵摄成20条中任一款情形 也 07/25 02:17
3F:→ endlesschaos: 会用41条的不具备不法意图或不足以生损害於他人这两 07/25 02:18
4F:→ endlesschaos: 个不确定法律概念轻轻放下 根本就跟抽签没两样 07/25 02:18
5F:→ globalera: 近期个资法案件颇多,推测可能与诽谤、公然侮辱越来越 07/25 02:51
6F:→ globalera: 难成罪有关,部分告诉人遂改将重点放在个资法第41条, 07/25 02:53
7F:→ globalera: 也使得个资法在实务上的重要性大为提升。 07/25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