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KingSer (鲁王蛇)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诽谤罪的成立标准是否跟公然侮辱罪相同
时间Sun Mar 8 20:06:38 2026
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之前板上这一篇文章有提到
#1fJtO8vS (LAW)
「检方认为该网路论坛的ID及昵称,无法与现实中的特定个人身份连结,因此不予起诉。」
那请问诽谤罪的成立标准是否也同样如此?
假设PTT有人的帐号ID是:
ABCD5566(王小明)
王小明是昵称并非真实姓名
如果有人(E男)
造谣ABCD5566(王小明)会吸毒、酒驾、偷东西
或是造谣ABCD5566(王小明)会性骚扰,甚至性侵女性
等等极度毁损名誉的不实指控
是否也会因为E男造谣的并非本人真实姓名
而不成立诽谤罪@@?
ABCD5566(王小明)只能摸摸鼻子让E男到处造谣
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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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HRINEzP.jpeg
https://i.imgur.com/Ab562fF.jpeg
https://i.imgur.com/bKY4MuM.jpg
https://i.imgur.com/FX7o3g2.jpg
https://i.imgur.com/JsElkSs.jpg
https://i.imgur.com/N21YONO.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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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232.100.4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72971600.A.DF0.html
1F:→ iambackhaha: 有些主张是现实人格受影响03/08 21:33
2F:→ LoKingSer: 告诉人一定会这样主张,问题是检察官会怎麽判定@@?03/08 22:08
3F:推 endlesschaos: 被害客体的判断标准相同 都是只要能间接特定就成立03/08 23:16
「被害客体的判断标准相同」
所以意思是E男造谣的部份
ABCD5566(王小明)提告诽谤罪
结果一样会是↓↓↓
「检方认为网路论坛的ID及昵称,无法与现实中的特定个人身份连结,因此不予起诉。」
然後ABCD5566(王小明)就只能任由E男到处造谣
是这样吗@@?
4F:→ maniaque: 若是两个假帐号或两个新申请菜鸡帐号互干,那应该不起诉03/09 10:59
所以不是假帐号或新申请菜鸡帐号就会起诉@@?
5F:推 kutkin: 网路游戏的id 如果是网路专用03/09 14:28
6F:→ kutkin: 如果是什麽「来韩老师这边」这种03/09 14:30
7F:→ kutkin: 你要举证能够连结到现实人格03/09 14:30
8F:推 kutkin: 例如说 他说某某id现实是什麽人,然後攻击这个id03/09 14:37
9F:→ kutkin: 这样才有办法说这个人现实人格受侵害03/09 14:38
10F:→ kutkin: 因为看到这个叙述的人 会对现实的人有负面评价03/09 14:38
所以如果有人在PTT到处说:LoKingSer(鲁王蛇)是杀人犯、强奸犯
我也只能任由他到处造谣我是杀人犯、强奸犯,是这样吗@@?
11F:推 kutkin: yayakaka 不是整天推某句 骂一个张xx03/09 14:40
他那个是公然侮辱ㄚ,我现在是问诽谤
不实的指控,是否会因为被造谣的对象不是真实姓名就可以免责
12F:→ kutkin: 如果现实并没有这个人呢 跟他同名同姓的也无法告03/09 14:41
13F:→ kutkin: 网路的事就留在网路吧03/09 14:41
14F:→ kutkin: 当然也有很少数的检查官在以前会认定这样成立03/09 14:43
15F:推 kutkin: 检察官03/09 14:44
※ 编辑: LoKingSer (118.232.100.41 台湾), 03/09/2026 14:55:11
16F:推 kutkin: 都一样呀 只是差别在03/09 15:02
17F:→ kutkin: 公然侮辱是抽象指涉03/09 15:02
18F:→ kutkin: 诽谤是具体的事实抹黑03/09 15:02
19F:→ kutkin: 你要先证明你的人格权受侵犯03/09 15:03
20F:→ kutkin: ptt 是因为实名制 一人一ID 状况比较不一样03/09 15:04
21F:→ kutkin: 但如果是游戏那个就常常有跟没有之间03/09 15:05
22F:→ kutkin: 你比较能主张的应该是跟骚法 03/09 15:05
23F:→ kutkin: 重复性的骚扰 03/09 15:05
24F:推 kutkin: 你的问题可以先自己搜一下判决.. 03/09 15:08
25F:→ kutkin: 就像maniaque举例的 03/09 15:09
26F:→ kutkin: 如果只是一个ID 没有现实的连结 03/09 15:09
27F:→ kutkin: 很难主张有人格 03/09 15:10
28F:→ kutkin: 但如果你是名人 ID 跟现实有连结03/09 15:10
29F:→ kutkin: 可能会成立 因为ID 可以连结到人03/09 15:11
30F:→ kutkin: 但也只是可能....像麦克风就贴过他告不成的例子 03/09 15:11
你说的「麦克风」是指FB有10万追踪者的那个「麦克风」吗@@?
(麦克风的市场求生手册)
31F:→ kutkin: 因为没有现实连结,你诉求的其实只是所谓的名誉情感03/09 15:12
32F:→ kutkin: 看到你被骂的第三人根本不认识你 03/09 15:12
33F:→ kutkin: 单纯是你情感上的不悦03/09 15:13
被造谣不实指控(诽谤)算是名誉情感吗?
这跟被人身攻击(公然侮辱)不一样吧?
34F:推 kutkin: 你要先证明 现实人格 03/09 15:34
35F:→ kutkin: 不然你还是看不懂的 03/09 15:35
36F:→ kutkin: 没办法证明现实人格 03/09 15:35
37F:→ kutkin: 两者都很难成立 03/09 15:36
所以结论就是被造谣的对象不是真实姓名
造谣者在法律上就没事
因为没办法证明被造谣者的现实人格
38F:→ kutkin: 你现在讲的都是能够连结到现实的前提 03/09 15:37
39F:→ kutkin: 讲个简单一点的例子 03/09 15:37
40F:→ kutkin: 你的作品未署名 有人骂这个作品的作者 03/09 15:38
41F:→ kutkin: 跟你的作品有署名 有人骂作者是不一样的 03/09 15:38
42F:→ kutkin: 前者怎麽骂 只有你自己知道那是骂你 03/09 15:39
43F:→ kutkin: 其他人根本不知道 03/09 15:39
44F:→ kutkin: 但即使是後者 如果他没你骂你这个人 03/09 15:40
45F:→ kutkin: 单纯说作品是xx 还是可受公评 03/09 15:40
46F:→ kutkin: 现在法院案很多 真的界线不一样03/09 15:41
感谢回答,我再研究一下法院判例
47F:推 kutkin: 「他说某某id现实是什麽人,然後攻击这个id」03/09 16:05
48F:→ kutkin: 我前面不是举了例子03/09 16:06
我知道ㄚ,所以照你的说法
造谣者如果没有先说被造谣者真实姓名是谁
不管怎麽造谣在法律上都没事
49F:推 kutkin: 没有一定要真实姓名03/09 16:21
50F:→ kutkin: 能够辨识出就够03/09 16:21
不讲真实姓名要怎麽辨识出是谁@@?
51F:→ maniaque: 说真的,只要网路上那个人有足够价值,就够提告了03/09 17:30
52F:→ maniaque: 更早更早之前,像补习班化名上课的名师诉讼案,也是不少03/09 17:31
53F:→ maniaque: 你要纠结非得跟真实姓名连结,才算是的话,那就随意吧03/09 17:32
54F:→ maniaque: 你要是看不懂检察官不起诉书写的意思,建议多反覆研读吧03/09 17:33
55F:推 endlesschaos: 比方说4X猫不是真名 但你讲4X猫大家都知道你在说谁 03/09 17:33
哦哦!这样确实知道是在说谁
但是像我内文和推文举的例子
只是一般民众不是什麽公众人物的话
被造谣者就只能任由对方到处去造谣ㄚ
56F:→ apple94: 重点是没人知道那ID实际上是谁的话,有刑法处罚必要吗? 03/09 22:27
可是要说完全没人知道也不太对ㄚ
像我的ID:LoKingSer(鲁王蛇)
我的家人和朋友都知道是谁ㄚ
PTT的站务人员也都知道
(除非我注册假的个人资料)
但是照上面其他板友的说法
如果有人说LoKingSer(鲁王蛇)是杀人犯、强奸犯
我说我的家人、朋友、PTT站务人员都知道对方是在讲谁
好像也没用吧@@?
57F:→ apple94: 所以我认为重点是和真实人格连结的强度03/09 23:50
和真实人格连结的强度←这个感觉又更复杂了@@
58F:→ maniaque: 那你举证你是知名人物啊,客观事实拿出来,废话就少说点03/10 00:45
59F:→ maniaque: 你能证明确实一堆人都知道你是谁,那你自然说服得了阿检03/10 00:46
※ 编辑: LoKingSer (118.232.100.41 台湾), 03/10/2026 01:11:09
60F:推 YOLULIN1985: 我不知道LoKingSer能跟现实的谁连结 03/10 06:50
61F:→ maniaque: 最好家人朋友都知道你PTT帐号啦,搞不好连你电话都不记得 03/10 09:47
你的家人朋友不知道
不代表我的家人朋友不知道ㄟ
不要把你的个人情况套在我身上,谢谢ㄛ
62F:→ maniaque: 你生日也不记得,你身分证字号也不记得03/10 09:47
63F:→ maniaque: 全都丢给手机去记了03/10 09:47
64F:→ maniaque: 顺道一提,站务人员也"不知道"你是谁,你所谓的你03/10 09:48
65F:→ maniaque: 在站务系统也只是一笔电磁纪录而已,You are nobody03/10 09:49
66F:→ maniaque: 顶多就是分局来一份公文,案系某某刑事案件,请PTT提供03/10 09:50
67F:→ maniaque: 该帐号之注册资料,连线纪录等等,站务人员KEY进去查询03/10 09:50
68F:→ maniaque: 印表机打开,列印,盖章戳,写份回函,挂号寄出03/10 09:51
69F:→ maniaque: 那种靠设备查询出来的,不叫做 "知道" 不叫做"知悉"03/10 09:52
70F:→ maniaque: 就跟所有人进站後,T->Q ,输入你的帐号,得到的输出03/10 09:52
71F:→ maniaque: 都是同一类型的结果03/10 09:53
72F:→ maniaque: 要是有人说你是强煎饭,你是杀人犯,对方要负举证责任03/10 09:54
如果有人说我是杀人犯、强奸犯
我提告对方诽谤罪
我是告诉方,是我要负责举证
请问对方是要举证什麽?
73F:→ maniaque: 若你在PTT某文曾说 "我沙人,我强煎",那对方拿这个当佐证03/10 09:55
74F:→ maniaque: 那他言之有本,举证责任换你了03/10 09:55
75F:→ maniaque: 然後别人可能可以跟调查局检举有人自承沙人强煎03/10 09:56
76F:→ maniaque: 那调查单位综合评断这可能不是嘴炮,就立案进行调查 03/10 09:57
77F:→ maniaque: 拿你文章那一篇来说,你又没看过整个案卷跟不起诉处分书03/10 09:58
78F:→ maniaque: 你就单凭一句话就认定一竿分黑白03/10 09:59
79F:→ maniaque: 完全否定了个案认定的空间03/10 10:00
80F:→ maniaque: 那,是你的根本性问题,还是大家的问题? 03/10 10:00
81F:→ maniaque: 本来在113宪判3後,言论自由的就有更适度的宽容03/10 10:02
113年宪判字第3号【公然侮辱罪案】
对公然侮辱的言论更宽容
没说对诽谤的言论可以更宽容ㄟ
82F:→ maniaque: 但同样也告诉你,还是要以 "个案认定" "观其脉络"03/10 10:03
83F:→ maniaque: 所以,两只菜鸡在网路上互啄,你认为有公然侮辱的要件吗??03/10 10:03
84F:→ maniaque: "问你自己的心证啊"03/10 10:04
85F:→ maniaque: 你啄对方你自认可以,对方啄你就是公然侮辱?这不就双标?03/10 10:04
蛤?我什麽时候这样说过?_?
而且我这篇是要讨论诽谤
你一直扯到公然侮辱那边去要干嘛=・=
86F:→ maniaque: 淫人妻女笑呵呵,妻女人淫意若何?03/10 11:11
87F:→ valkyrie02: 抱歉,原Po的id 我也不认识,所以没有公然污辱和诽谤03/10 13:00
88F:→ valkyrie02: 问题03/10 13:00
※ 编辑: LoKingSer (118.232.100.41 台湾), 03/10/2026 17:23:17
89F:→ apple94: 司法资源有限,至少以你的举例,应该不会有人觉得这跟真03/10 18:52
90F:→ apple94: 实身分有连结www03/10 18:52
对ㄚ,所以我回覆55楼的推文有讲结论
只是一般民众不是什麽公众人物的话
被造谣者就只能任由对方到处去造谣ㄚ
91F:→ apple94: 重点是在没有连结到真实人格的前提下,不就是你不爽而已03/10 19:20
92F:→ apple94: 吗?03/10 19:20
怎麽可能只是单纯不爽而已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到处造谣你(apple94)会酒驾
然後有一群人真的信了,说你是酒驾犯
你在PTT不就被诬蔑成酒驾犯了
这样你只是不爽而已吗?
※ 编辑: LoKingSer (118.232.100.41 台湾), 03/10/2026 19:25:55
93F:→ apple94: 走在路上,有人知道我是apple94吗?社会对我本人的评价 03/10 19:31
94F:→ apple94: 有影响吗? 03/10 19:31
或许没人知道,或许没有影响
但是有人在网路上诬蔑你(apple94)是罪犯
你也无所谓吗?
其他人我是不知道
但是以我自己来说
我是不想上个PTT还要莫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啦!
但是这一篇讨论下来
如果不是公众人物就只能乖乖被贴标签
95F:嘘 iambackhaha: 网路人格不算03/10 19:35
→ iambackhaha: 有些主张是现实人格受影响
96F:推 kutkin: 网路人格就网路处理03/10 19:44
问题是网路没办法处理ㄚ
上面讨论下来的结论就是
如果你不是公众人物
有人造谣你是罪犯
你也只能鼻子摸摸认了
97F:→ kutkin: 这才是合理的手段03/10 19:44
98F:→ kutkin: 不然照你这样说 法院真的忙不完03/10 19:45
法院忙不忙得完应该不是刑法需不需要规范的考量因素吧?
诈骗案件处理不完,难道刑法就不规范了吗?
※ 编辑: LoKingSer (118.232.100.41 台湾), 03/11/2026 03:51:58
99F:→ iambackhaha: 名誉权保护的是现实的你,不是网路的03/11 07:32
100F:→ maniaque: 我懒得回了(很多版上乡民一样),让楼主努力满足自我吧03/11 10:58
老实说,我也没希望你回答
光是你会讲出「被告要负举证责任」这句话
我就知道你根本不是很懂法律了
→ maniaque: 要是有人说你是强煎饭,你是杀人犯,对方要负举证责任
101F:推 iscu: 法院是否有足够能量处理是会严重影响修法依据的03/11 12:04
102F:→ iscu: 很多人天真以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用,而事实上 它的存在主要是03/11 12:04
103F:→ iscu: 为了秩序,当无关紧要的小事频繁浪费资源,当然就会想办法降03/11 12:04
104F:→ iscu: 低它造成的问题03/11 12:04
你这样讲会让我想到现在车子违停民众不能检举这件事
105F:推 iscu: 当然,修法的时候不会这麽明确的讲,不能一堆脑残揪着一堆智03/11 12:08
106F:→ iscu: 障上立法院抗议了03/11 12:08
其实我觉得直接说清楚讲明白没什麽不好ㄚ
※ 编辑: LoKingSer (118.232.100.41 台湾), 03/11/2026 16: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