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everstyle (f123)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律师函一问
时间Fri Feb 13 06:47:41 2026
帮朋友(以下简称A)发文,想请教版上各位的专业意见,感谢
A近期有房屋租赁的争议(A是出租方、B是承租方,租约有公证)。
对方B欲提前解除租约,A也同意对方请求,於是双方约定点交日,
但点交日当天发现屋况甚差(装潢也有被破坏),
於是A要求B应将房屋回复原状後,才同意提前解除租约。
一开始B口头答应会回复原状,
但B後续却以经费不足、表示无力再负担装修费用。
如今A於昨日(2/12)收到B的律师函,要求10日内完成点交程序。
目前想请教的问题如下:
1.以2/12起算10日,期限日是2/22(日)应该可顺延至2/23(一),
但期间是春节连假,导致找律师处理及回覆的时间相对有限,
故想请教针对律师函的回覆,一定要在10日内?
超过10日才回覆是否对A会不利的影响?
2.在A无法接受房屋现况的前提下,点交程序仍要进行?
如果A要求房屋一定要回复原状才同意点交,
是否有违反相关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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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租约不是有写清楚且公证了?? 02/13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