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kmn (pok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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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见解] 因交友爱情诈骗成为警示帐户、车手如何
时间Sat Jan 24 17:29:35 2026
【台北、桃园诈欺律师推荐】
因交友爱情诈骗成为警示帐户、车手-专办诈欺律师如何正确适用「未必故意」
争取不起诉、无罪解析
小目录
一、未必故意概说
二、实务运作
三、尚耘国际法律事务所案例分享
一、未必故意概说
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刑法上之故意可分为确定故意(直接故意)
与不确定故意(间接或未必故意)。
所谓未必故意,系指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有发生之可能,并容认其发生而
任其结果。
法院在认定是否具「容认」之意思时,须依外在行为表现、客观事实及社会经验法则,综
合判断。若行为人主观上并未预见或容认犯罪结果,即无法成立未必故意。
在诈欺、洗钱等案件中,若行为人系受骗或误信他人而交付帐户,对於犯罪事实并无认识
,自不得以「容认」论处。
此外,刑法上之帮助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者:
1 帮助故意:认识自己行为足以帮助他人实现不法。
2 帮助既遂故意:容认他人犯罪得以完成之结果。
若行为人并未意识自己行为具帮助性,仅因信任或感情因素交付帐户,则欠缺所谓「双重
故意」,依法不能论以帮助诈欺罪。
二、实务运作
(一)爱情诈骗的典型情境
实务上,诈骗集团为规避查缉,常以交友软体接近被害人,透过情感操控、甜言蜜语建立
信任,让被害人误以为遇到真爱。
随後,诈骗者往往以「投资」、「生意往来」、「临时资金周转」等理由,要求:
‧ 借用帐户收款‧ 协助提领‧ 或转交款项。
被害人因信任而交付帐户,最终却被警方标记为「警示帐户」,甚至遭以「诈欺帮助犯」
或「车手正犯」起诉。
(二)辩护重点方向
专办诈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在於证明行为人「无预见」与「未容认」,常见辩
护策略如下:
1 亲密关系证据:双方是否互以亲昵称呼(如老公、老婆)、日常频繁联络、彼此分
享生活琐事。
2 情感深度证据:有无长期视讯、通话纪录、互传亲密照片、讨论见面或结婚计画。
3 误信情境还原:交付帐户的原因是否出於信任、爱情、或被误导为商业往来。
4 无预见犯罪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未预见帐户将用於诈欺或洗钱,欠缺容认心理。
若能透过通讯纪录、对话内容及证人证言,完整呈现情感依附与误信情境,即可说服检方
或法院行为人欠缺主观故意,争取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
三、尚耘国际法律事务所案例分享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诉字第652号刑事判决
诈骗集团成员「陈磊」透过交友软体长期与被告互动,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频
繁视讯通话并分享日常,被告深信双方已有婚姻计画,甚至传送私密照片予对方。在高度
信任之下,对方以「茶叶贸易收款」为由要求提供帐户,被告遂误信交付。警方查获後以
诈欺帮助及洗钱罪起诉。
辩护人主张:
被告系因「爱情诈骗」而陷入错误,未预见帐户将用於犯罪,欠缺未必故意,f且两造互
称老公老婆、长期聊天、通话等情。法院采信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判
决无罪确定。此案彰显:若能具体证明行为人系因误信情感而交付帐户,且无预见或容认
诈骗结果,即不构成帮助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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