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kmn (pok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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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见解] 车手如何适用诈欺条例47条减刑并获得缓刑
时间Mon Jan 19 01:11:55 2026
被骗遭起诉车手,如何获取缓刑宣告?
(原文网址:
https://www.dcard.tw/f/anti_fraud/p/260698065?ref=ios)
文章
被骗遭起诉车手,如何运用诈欺防制条例第47条获取缓刑宣告?
小目录
(一)条文介绍-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7条
(二)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号见解
(三)尚耘国际法律事务所成功案例分享
内容
(一)条文介绍-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7条
条文内容:
诈欺罪之行为人於侦查中自白其犯罪,并全部或一部缴回犯罪所得者,得减轻其刑。
立法理由:
该条乃於2023年修正时增订,立法意旨在於鼓励诈欺犯罪行为人於侦查阶段坦承犯罪并主动缴回犯罪所得,以利司法机关追赃、弥补被害人损失,并提升破案效率。此举兼具「鼓励自首、促进归还损害」与「司法资源节约」之目的,故立法者赋予检察官及法院在量刑时得以「减轻其刑」之裁量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属於「任意减轻」规定,并非当然减刑,仍须视行为人缴回金额比例、悔悟态度、犯罪角色(如车手或主谋)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号见解
争点:
「犯罪所得」应如何定义?是行为人实际分得之报酬,或被害人受诈欺交付之全部金额?
甲说(个人报酬说)
部分实务见解认为,诈欺集团多层分工,车手或下游成员仅收取报酬,并非实际取得全部赃款,故应以行为人「因诈欺犯罪实际获得之报酬」为犯罪所得。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号刑事判决即采此见解,认为若行为人仅领取固定薪资或报酬,应以该金额为缴回基准。
乙说(被害人损失说)
另一学说及部分判决主张,诈欺之损害应以「被害人受骗而交付之财物或财产利益」为准。换言之,即便行为人仅为下游车手,其犯罪所得仍包含被害人所交付金额,除非能具体证明其仅取得部分报酬。此说强调诈欺犯罪整体性与被害人损害之完整补偿。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14年5月14日作成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号裁定,综合前述见解指出:
本条前段之「其」犯罪所得,仅限於行为人因犯罪而实际取得之个人所得(包含因诈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财物,及为了犯罪而取得之报酬在内),并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属犯罪组织所取得之犯罪所得。行为人「如」未实际取得个人犯
(三)尚耘国际法律事务所案例分享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114年度上诉字第223号
本件由尚耘国际法律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系诈欺集团中担任「车手」角色,依Telegram群组上手指示,负责收取赃款并交付配合币商,将现金转换为虚拟货币,以规避查缉。
辩护人主张,当事人仅受雇担任短期取款及交付任务,实际报酬仅数千元,并非诈欺集团核心成员。另於侦查阶段主动缴回犯罪所得并坦承犯行,应适用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7条减轻其刑。
法院采纳尚耘国际法律事务所辩护意见,认为行为人仅为基层车手,所得有限,已缴回全部报酬且表现悔悟,遂裁量宣告有期徒刑六月,缓刑四年,成功争取缓刑结果。
诈欺案件中,若能於侦查阶段即主动缴回犯罪所得,并具体厘清「实际报酬」与「被害损失」之区别,将对量刑结果影响重大。专办诈欺案件之律师能协助被告於侦查中采取正确策略,争取最有利之量刑结果或缓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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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hghfftjack: 车手记得赔几十几百万阿 有赔有机会 01/19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