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这场官司,谁胜算大?
时间Sat Aug 2 12:16:14 2025
※ 引述《goetz (这世上还是有正义吧?)》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的:
: 我朋友在脸书上批评某个人亲共,那个人说我朋友毁谤、要提出告诉;
: 我查了一下相关资料,认为我朋友必胜,原因是,
: 这个人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说:
: "我主张陆生纳保、给予陆配公平居留权、补助中国影视作品、
: 开放中国居民合法移民台湾、补助打到假疫苗的中国人免费来台打真疫苗";
: 我认为我朋友只要拿出这篇文章,除非遇到很蓝的法官,
: 大概都可以稳居不败,不知道各位的看法如何呢?
: 补充: 这不是偷渡政治文,是真正发生的事情,我没骗人,
: 只是隐去诉讼双方的真实身分而已.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号刑事判决
一般以为,刑法第309条所称「侮辱」之言论,系未指定具体事实,而仅为抽象之谩骂,
与同法第310条所称「诽谤」言论,系对於具体之事实有所指摘,而损及他人名誉者,尚
有不同。事实陈述固有所谓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表达或对於人事物之「评论」,则因为
涉及个人主观评价的表现,尚无所谓真实与否之问题,惟「事实陈述」与「意见发表」在
概念上本属流动,有时难期其泾渭分明,要严格区分「事实」与「意见」,确属不易。而
「意见发表」既然为行为人主观之价值判断,自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
价值判断允宜於最大限度予以容许。
基本上"事实陈述"被判有罪的机会比较高,但是主张那是意见发表,
那就有可能无罪,也就是主张那是对某某人讲过的话做过的事所给的评价,
很明显的,事实陈述有所谓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表达或对於事物之「评论」,因为涉及
个人主观评价的表现,即无所谓真实与否之问题。是以刑法第310 条第3 项前段规定「对
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等语,既谓可以证明为真实者,只有「事实」
方有可能,此更足以证明我刑法诽谤罪仅规范事实陈述,而不包括意见表达。
(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433 号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713 号刑事判决
监於宪法第11条关於「表现自由」基本人权之规定,与刑法诽谤罪保护「个人法益」之规
定,可能相互冲突,立法者乃於具备某些条件时,规定表现自由之利益优於个人名誉之利
益,以排除诽谤罪之成立,而有刑法第310条第3项:「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
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及於第311条列有4款「善意发
表言论」排除诽谤罪之规定。且刑法第310条第3项系以前段规定「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为
限;而第311条则无此限制,即不论能否证明其为真实,凡出於善意之发言,则可不罚。
刑法第310条第3项乃宪法对於「事实陈述」之言论予以相对之保障;而第311条第3款之「
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则为「合理评论原则」,系宪法对於「意见表达」
之言论,经由此一原则赋予绝对之保障。陈述事实与评论意见不同,事实有能证明真实与
否之问题,评论则仅为主观之价值判断。
剩下的就让你朋友自己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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