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dlesschaos (米糕)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事前程序保障是否仍得代位第三人撤销
时间Mon May 19 00:50:49 2025
情境:
甲1、甲2分别对丙有100万债权已届期未清偿
丙对乙有100万债权已届期未清偿且怠於行使
甲1代位丙起诉请求法院判命乙清偿丙的借款并由甲1代位受领(前诉讼)
法院依民诉67-1通知甲2参加诉讼,但未合法通知丙
经实质审理後,前诉获得败诉判决确定
问题:
此时甲2除了依据民诉58Ⅲ辅助甲1提起再审之外
可以代位丙依据民诉507-1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吗?
就代位权规定而言感觉要件都满足
但由一个「有受到事前程序保障的人」去行使「未受事前程序保障的人」的事後救济手段
感觉还是有点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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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完 Fate route 後
我体会到从者都是怪物 御主就该专心在後方做好支援
玩完 UBW route 後
我认知到从者虽然很强 但御主在条件符合下依然有机会和其一拼
玩完 HF route 後
我明白了从者们都是渣 真正的热血战斗都是御主们在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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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5.12.28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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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你的假设里面诉讼是败诉,那你哪来的不利部分判决能被撤 05/19 08:28
2F:→ KKyosuke: 销? 05/19 08:28
3F:推 KKyosuke: 而且最重要的 甲只能代位起诉 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能代 05/19 08:52
4F:→ KKyosuke: 位行使 丙本身就是当事人 不需要参加诉讼 05/19 08:52
5F:→ KKyosuke: 反而是甲1才必须用辅助人的身分参加诉讼 05/19 08:52
1. 情境有提到法院未通知丙
丙无法参与前诉讼该当不可归责於己事由而未参加前诉致提出攻击防御方法
依照通说前诉的诉讼标的是丙对乙的债权
且丙被甲1法定诉讼担当而依401Ⅱ受既判力所及
怎会没有不利部份?
2. 诉讼权及诉讼中行为是可以代位行使的标的
请参考台湾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838 号民事判决
「违章建筑之房屋,原非债务人所有,而被执行法院误予查封者,买受人因不能
登记,
自得代位原所有人提起异议之诉,若该房屋为债务人所有,买受人虽买
受在先,亦无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号、48年台上字
第209号判例参照)。」
3. 丙是被甲1法定诉讼担当的实质当事人
实质当事人并非狭义当事人
从401Ⅱ的「该他人」与401Ⅰ的「当事人」有所区隔即可证明得知
前诉的当事人只有甲1和乙
若丙受67-1通知後
可以选择要255追加成为当事人、62独立参加诉讼或54提起第三人干预诉讼
但只有成为当事人後才可以自行提起上诉或再审
前诉就是甲1提起的
他怎麽会是辅助人?
6F:推 KKyosuke: 代位"提起"诉讼可以 但在诉讼中的攻击防御要"本人"执行 05/19 10:30
7F:→ KKyosuke: 举个例子 可以代位起诉 但不能代位上诉.. 05/19 10:31
8F:→ endlesschaos: 所以我问的是甲2得否代位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05/19 10:39
9F:→ endlesschaos: 啊 05/19 10:39
10F:→ KKyosuke: 首先 甲1代位丙提起诉讼 法院是否需要"合法通知"丙"参 05/19 10:41
11F:→ KKyosuke: 与"诉讼就是一个大问题了 05/19 10:41
12F:→ KKyosuke: 丙从头到尾都不是"第三人"啊 05/19 10:42
13F:→ KKyosuke: 那怎麽去用507-1呢 05/19 10:42
14F:→ endlesschaos: 另外可以附一下诉讼行为不得代位的文献吗?因为242 05/19 10:43
15F:→ endlesschaos: 就是因为被代位人怠於行使权利才由代位人代位 如果 05/19 10:43
16F:→ endlesschaos: 只允许起诉 被代位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或摆烂 这 05/19 10:43
17F:→ endlesschaos: 样的代位诉讼有意义吗? 05/19 10:43
18F:→ endlesschaos: 不是形式当事人的人原则上就是第三人 这没有争议喔 05/19 10:44
19F:→ endlesschaos: 不然你的第三人定义是什麽?如果可以的话附上能支持 05/19 10:45
20F:→ endlesschaos: 你说法的资料我会更感谢 05/19 10:45
21F:推 leptoneta: 92台上1886、101台抗745 05/19 10:58
22F:→ endlesschaos: 看到了感谢 但这两个判例跟裁定都没有限制本件中的 05/19 11:05
23F:→ endlesschaos: 第三人异议之诉吧 05/19 11:05
24F:→ leptoneta: 我觉得甲2直接用独立参加人身分提起上诉就好 05/19 14:28
25F:→ leptoneta: 回避代位的法理问题 05/19 14:29
其实这应该算是课业法理问题
实务上殊难想像法院会记得通知X2而漏未通知丙XD
应该说没通知丙到底要怎麽审下去?
※ 编辑: endlesschaos (118.165.12.28 台湾), 05/19/2025 22: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