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npapa (涩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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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越界建筑与土地无偿借用相关问题
时间Wed Sep 25 11:46:44 2024
各位法律人您好,谢谢您拨冗阅读我的问题!
具体事实如下:
徐氏所有之地号123土地与苏氏所有之地号124土地相邻。四十余年前,徐氏在地号123土
地陆续建造房屋,因实际地界不明,徐氏不知越界导致有部分房屋占用了苏氏所有之地号
124土地。惟建屋过程,苏氏就住在隔壁并未提出异议。建屋完成後数年,苏氏认为徐氏
之部分建筑越界占用其部分土地,於是徐氏与苏氏签订一份切结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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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结书人徐氏所有之地号123土地与苏氏所有之地号124土地紧邻急需先行借用,尔後苏
氏有意建设使用前述之土地所有权时,立切结书人愿监界清楚交还借用之土地并拆迁地上
物还予苏氏,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恐空口无凭,特立此切结书为证。此致
苏氏
立切结书人 徐氏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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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氏与苏氏皆已过世数年。如今苏氏之继承人要求徐氏之继承人必须购买地号124之全部
土地,否则令徐氏之继承人拆屋还地。
请教您:
一、民法第796条第一项关於越界建筑之规定,性质上是「强行法」还是「任意法」?
二、假设建筑越界之事实符合民法第796条第一项之所有要件,邻地所有人与土地所有人(
即越界建筑之所有人)就逾越地界的部分再签订「土地无偿借用契约」,此契约可否排除
民法第796条第一项之效力?该土地无偿借用契约终止时,邻地所有人可否基於民法第767
条请求土地所有人(即越界建筑之所有人)拆屋还地?
三、因年代久远,诸多事实已难以考证。该「切结书」是否可用来证明(反证):「当年苏
氏知道徐氏之房屋越界时,并无立即请求徐氏拆屋还地,反而愿意无偿借用被占用之土地
,可认为苏氏『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
备注:经地政机关测量,苏氏之地号124土地总面积约380平方公尺;徐氏之房屋占用地号
124土地约90平方公尺。
谢谢您的阅读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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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ccharomyce: 1.买地 2.拆屋 3.付租金 三选一 09/25 12:09
2F:→ maniaque: 买下,分割,剩下的高价卖出 09/25 13:17
3F:→ maniaque: 毕竟你没讲124土地要卖多少钱,若低於市价就当投资无妨 09/25 13:18
4F:→ maniaque: 你也可以在法庭上说愿意买下占用范围,毕竟建地好分割 09/25 13:19
5F:→ maniaque: 那一份切结也只是把战场从当年搬到现在吧 09/25 13:19
6F:→ maniaque: 人家没有"同意"无偿借用,只是暂不追究 09/25 13:20
7F:→ maniaque: 更何况,切结书不是明文写得很清楚,"建设""使用"土地 09/25 13:20
8F:→ maniaque: 人家要使用土地啦,你身为徐氏後人,本应当依当初切结,拆 09/25 13:21
9F:→ maniaque: 屋还地,不是吗??? 09/25 13:21
10F:→ maniaque: 你怎可以把当初先人立下的切结书,扩张解释成"苏氏同意?" 09/25 13:22
11F:→ maniaque: 而且,房子也四五十年了,差不多可以都更了~~~~ 09/2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