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dlesschaos (米糕)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裁判确定後修法之罚金
时间Fri Sep 20 09:45:06 2024
中华民国刑法§2Ⅲ
处罚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後,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罚其行为或不
施以保安处分者,免其刑或保安处分之执行。
假如甲在 113 年涉犯 A 罪
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 5 万元
於 114 年判决确定
同时入监服刑并缴纳罚金
但 A 罪在 115 年时因修法而废除
此时甲剩余的 2 年有期徒刑因刑2Ⅲ免除执行应该没有问题
但想问的是并科的罚金 5 万元是否会返还?
亦即问题的争点是
有并科罚金之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中
已缴纳之罚金为已执行或执行未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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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kariamman: 罚金既然缴纳完毕当然是已执行 09/20 10:13
2F:→ ikariamman: 不知你要问啥 09/20 10:13
如果把有期徒刑和罚金个别拆开来看
那罚金当然是已执行
但如果是看作「
同一罪的整体刑罚」
那麽只要刑罚的一部未执行完毕
整个刑罚内容都是未执行完毕
拆开来讨论等於是割裂刑罚的看法
3F:推 ikariamman: 我建议你先看懂刑法33条 09/20 11:30
4F:→ ikariamman: 再来讨论 09/20 11:30
主刑类别不同无法直接证成「可割裂讨论是否已执行完毕」
您如果有任何想法可以直接发表
不用讲得好像别人看不懂法条
5F:推 saccharomyce: 想一下 如果进去坐牢一个月之後除罪 会国赔吗 09/20 12:24
不会
所以看起来实务上只要已缴纳的罚金就当作已执行
但从学术的角度切入
同样都是犯 A 罪
甲因为先一次缴纳罚金过了一个月後除罪而不得返还
乙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
过了一个月除罪而剩下的两个月罚金因为尚未执行因此得免於执行
这样不会有平等原则的问题吗?
6F:推 WindT: 刑法33不是告诉你都是主刑,怎会有同一罪的问题,讨论罪是 09/20 19:43
7F:→ WindT: 罪、刑是刑 09/20 19:43
甲犯了 185-3
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 10 万元罚金
这是同一罪啊
应该说我在问的都是
「
犯了一罪後有多个主刑,这些主刑的『执行完毕』究竟该整体观之还是可以割裂讨论」
※ 编辑: endlesschaos (61.231.4.161 台湾), 09/20/2024 23:58:40
8F:推 KKyosuke: 讨论这个没有意义 你缴的钱/坐过的牢都不会还/补偿 09/21 00:59
9F:→ KKyosuke: 这条只是往未来免除刑罚 没有要补偿你的意思 09/21 01:00
10F:嘘 NuCat: 一点逻辑都没有欠嘘 10/21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