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samumu (余)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不当得利之请求
时间Fri Aug 30 15:46:31 2024
甲透过祭祀公业条例标得土地A
A上有未保存登记建物B及占有人乙丙丁戊
甲决定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拆屋还地以及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
惟诉讼当中发现B因年事已久,经多代继承实际共有人多达30余人
於是追加全部继承人为被告并一并要求连带赔偿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
请问这样的请求是否合乎法规?
按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470 号民事判决来看
实际受有利益的人仅为乙丙丁戊
其他人早已没有使用B,这样是否不能构成不当得利呢?
还请各位大能解惑,或者提供类似判例给小弟
感谢感谢
--
Ebb and flow.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5.39.3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25003994.A.7E2.html
1F:推 WindT: B建物仅有所有权人或事实上处分权人之继承人全体可以拆除, 08/30 17:40
2F:→ WindT: 腾空後返还土地;此类诉请拆除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缺一即 08/30 17:40
3F:→ WindT: 驳回;非继承人的现占有人则是迁出 08/30 17:40
4F:→ WindT: 此处的不当得利是因事实上处分权人无权占有致或有相当於租 08/30 17:41
5F:→ WindT: 金的利益,所以要返还,所以看事实上处分权人是谁。 08/30 17:41
6F:→ WindT: 至於继承人能不能不要向实际使用建物之人请求相当於租金之 08/30 17:42
7F:→ WindT: 不当得利,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08/30 17:42
8F:→ Sasamumu: 多谢大能解惑,拨云见日 08/30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