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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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不只一条法条可适用之争议
时间Mon Jun 17 11:09:20 2024
根据案件事实,有时候会出现可适用的法条不只一条。以民事案件
来说,可能会有民法、消保法当中都有法条适用的状况。甚至民法当
中也可能有侵权、契约、不当得利等法条都适用的情况。
学说有法条竞合说(特别法优於普通法)和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
范说等等。可是既然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 16 条,其文义显然要求仅
可采用法条竞合说,即适用法规时应采特别法优先於普通法之规则。
那麽法条竞合说以外的学说对此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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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6.211.48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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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eptoneta: 不是法条之间的关系都是普通法-特别法 06/17 11:40
当然不是所有法规都这样。中央法规标准法第 16 条
法规对其他法规所规定之同一事项而为特别之规定者,应优先适用之。其他法规修正後,
仍应优先适用。
只有符合上面规定的要件才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即:
法规对其他法规所规定之同一事项而为特别之规定者
※ 编辑: saltlake (114.36.211.48 台湾), 06/17/2024 12:45:45
2F:推 WindT: 五个字:择一择有利 06/17 13:09
择一则有利? 但是凭甚麽? 凭啥绕过上述的成文法条规定的法条竞合说?
何况司法实务也没有都让原告择一则有利来求偿,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不准
用消保法告医院的医疗疏失。
※ 编辑: saltlake (114.36.211.48 台湾), 06/17/2024 16:19:09
3F:→ saccharomyce: 不是普通法-特别法关系 谁管什麽法条竞合 06/17 16:19
4F:→ WindT: 餐桌上有屎跟饭可以吃,你问我凭什麽吃饭,不去吃屎...... 06/17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