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四级三审制
时间Fri May 31 16:58:16 2024
我国不论民事或刑事诉讼,皆采三级三审制度,即当事人经过
三级法院(地方、高等、最高)的三次审判才确定案件结果。
但是更早先还在大陆的时候,好像有「四级三审制」? 这又是
怎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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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民国16年的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 05/31 17:47
2F:→ leptoneta: 没有设地方法院的县设置司法处取代 05/31 17:48
3F:推 ntnusleep: 分初级、地方、高等、最高四级 05/31 19:24
4F:推 ntnusleep: 民国3年初级就裁撤了 05/31 19:27
初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差别是?
另外忘了在哪边看到,在大陆的时候,有下级法院行文上级法院,请上级法院
对诉讼中的案件之某些个议题提供指导。这种做法符合当时的诉讼法吗? 倘是
者,有啥特定名称给这种诉讼程序? 另外,下级审在诉讼中就请示上级审的意
见,这样没有违背分级审判之目的吗?
※ 编辑: saltlake (114.36.223.162 台湾), 06/01/2024 01: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