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eph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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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1-32条的「决议」
时间Tue Mar 5 18:30:51 2024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略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外,
应有区分所有权人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3/4以上之同意行之。
想请问若区权会在出席人数达标情况下,
某提案因同意票未达3/4或同意票未高於不同意票而遭到否决之情形,
是否属於第32条第1项「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依前条规定未获致决议」中,
未获致决议之情形呢?
因管委会主张提案未通过之结果已形成「不同意」之决议,
因而拒绝依该条重新召开会议。
另经询公务机关承办人回覆,经有效出席人数表决通过或不通过皆属已获致决议,
故不得依照第32条重新召开会议。(承办人并检附过往曾以此回覆其他管委会之函文)
(难道一个议案就1个人同意,且没有人举手不同意,这样会形成不同意/不通过之决议?)
小弟是认为出席人数达标但表决未过即属「未获致决议」,
该法并无所谓「不同意」之决议。
主要理由有2:
1.31条规定决议是出席3/4之同意行之,故只有同意才算决议。
2.32条写明重新召开会议需符合「未获致决议」、「出席标准」之要件,2要件以
顿号隔开,属2种独立要件,仅需满足其一即可重新召开会议。
因不符出席标准而可重新召开会议之情形十分明确,故不需讨论,
而可影响另一要件「未获致决议」之因素,就只剩通过跟不通过两个变数,
若如公务机关称两者都可视为决议,
那麽法规所写的「未获致决议」根本不可能出现
综上所述,小弟才会认为未获致决议单指表决未通过,且不存在「不同意之决议」,
但不为管委会及公务机关承办人接受。
请问是我认知有误吗?
若我是正确的,还有甚麽方法可以跟机关申诉的吗?
注:第32条第1项条文: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依前条规定未获致决议、出席区分所有权人之人数或其区分所有权比例
合计未达前条定额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会议;其开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出席人
数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人并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数过半数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合计过半数之同意作成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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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照你的说法 要怎样才算决议不同意? 03/05 19:44
L大 我就是觉得第31条写了决议是3/4同意行之,所以只有议案获得同意通过才算决议阿
@@
不通过不能算不同意决议,应该视作未获致决议,这样才能重新召开第二次会议
这法条设计理念应该是要让没能顺利通过的议案得以降低表决标准再次表决吧(应该吧)
换个角度说,如果31条写决议要3/4同意行之,那不同意票占多数但未达3/4,却能视
为「不同意决议」,这样法条设计似乎也不合理
2F:推 WindT: 表决时出席人数是否足够,如果足够仅有一人同意,未达通过 03/05 21:03
3F:→ WindT: 决议门槛即已经决议。未获致决议,是根本未就该案提出表决 03/05 21:03
4F:→ WindT: ,或提出表决後有障碍,并没有表决,常见就是开始叫骂打架 03/05 21:03
5F:→ WindT: 或一派故意散会,但某一派散会属出席人数问题就是 03/05 21:03
W大说的表决障碍等相关情形确实也是有道理,
故意散会应该比较容易做到,但这确实是出席人数问题了
6F:→ CCWck: 出习达标,只有一人同意,其他人无反对,是,这时候出席者 03/05 22:09
7F:→ CCWck: 不投票就是反对票的意思,以前鸟笼公投法就是这样解释的 03/05 22:09
现在还是这样解释吗?
我还是太纠结第31条条文 决议是3/4「同意」行之了,所以才一直觉得不同意不能算决议
(特别是不同意票未达3/4的话),这样大概真的是我误解了法条内容
非常感谢大家耐心回覆
※ 编辑: joseph0318 (111.240.217.67 台湾), 03/05/2024 22:49:19
8F:→ maniaque: [除规约另有规定外] <-注意这个先决 03/06 08:46
9F:→ maniaque: 另外,同法#32也有不足人数的应变处置流程 03/06 08:49
10F:→ maniaque: 若31已经过了(或者不过),不得以#32的二次会,推翻原决议 03/06 08:51
11F:→ maniaque: 换言之,若贵大楼规约已经订有区权会的决议门槛 03/06 08:52
12F:→ maniaque: 就得"先"依照这个门槛去做决议 03/06 08:52
13F:→ maniaque: 若当初就已经把决议门槛压得很低很低,不好意思,请遵守 03/06 08:52
14F:→ maniaque: 自己大楼当初订的游戏规则 03/06 08:53
15F:→ maniaque: 选择以举手,就是通通得用举手来算票数 03/06 08:55
16F:→ maniaque: 不然主持人可以加一个 "保留决议"的选项给参加者 03/06 08:56
17F:→ maniaque: [保留决议到下次会议再讨论]也是一种决议 03/06 08:56
18F:→ maniaque: 楼主你的想法,就跟"没参加投票的,视同支持番薯党"一样 03/06 08:58
19F:→ maniaque: 参加者有异议,请当场提出追加选项 03/06 08:58
20F:→ maniaque: 主席如裁示不加入,请写入书面纪录 03/06 08:59
21F:→ maniaque: 爱 与 不爱 的两个极端之间,中间存在很多种项目 03/06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