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集点或印花等献集之正当性
时间Sat Jan 27 19:00:28 2024
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是顾客消费超过某个金额,
可以在集点卡上盖印或者贴贴纸,集满多少印章或贴纸
就可以兑换某种商品或者买某类商品享折扣一类的。於
此同时,商家又会对这种集点卡或贴纸设定有效期限,
逾期作废。
集点或集贴纸逾期作废固然便利商家营运,但是显然
不利消费者。商家这种营运方式,在法律上有甚麽正当
性理论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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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4.65.34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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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施恩的方式不需要什麽正当性 01/27 21:58
施恩?
这种明明是商业促销手段。要得到点数或印花,必须在该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没有这种促销手段,消费者可能不在该商家而去别家购买,或者保持观望不购买,
甚至根本不打算购买。
※ 编辑: saltlake (114.24.65.34 台湾), 01/27/2024 22:12:55
2F:→ maniaque: 无偿.........折让......契约明订,不配合就是拉倒 01/27 22:19
3F:→ maniaque: 你花钱不是买点数,是买商品 01/27 22:20
4F:→ maniaque: 那些商品才是你的钱钱换来的,受法律保障的 01/27 22:20
5F:→ maniaque: 要是你花钱是买点数(如游戏点数),就有条文保障 01/27 22:21
有意思。原本想到的争点只有「无偿」,读过楼上的阐释之後发现,购买的标的
也不是没有争执余地。 :)
6F:推 leptoneta: 没有人关心你买卖的动机 01/27 22:30
※ 编辑: saltlake (114.24.65.34 台湾), 01/27/2024 23:55:53
倘若店家的集点卡最初并未限制过期时日,仅因系统更换,例如纸本换成电子集点,
或者电子集点所用软体更换,就现场告知先前就系统的点数都不算了呢? 这样民四零六
照样适用? 反正适用赠品法,纯粹商誉问题。
※ 编辑: saltlake (114.24.65.34 台湾), 01/28/2024 04: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