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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帮朋友请问与银行理专的投资损失纠纷 (特定资料都模糊带过以保护隐私) 文长(新手问题很多,也先用自己查的与免费谘询的当临时答案,望多交流指教、集思广 益) 争议: 1.我方主张: (我方过於信任理专,完全没看就签名, 事後录音证据(投资签约亏损几年後): 理专对於我方指责「理专违反我方不买高风险商品意愿 ,使我方买下几乎最高等级的高风险商品,最後导致损失。」,表示了解、多次致歉、 多次自愿以部分薪资赔偿 (我方起疑後录音自保,之後才首次拿到产品简略的DM介绍留存, 才发现产品风险等级过高的问题 加这句是看过因为(签约後)不曾拿到产品介绍留存就胜诉的案例的说法) (评议中心有采信我方录音证据) 1-1.我方投资损失共 数百万台币 1-2. 理专过晚通知赎回(银行寄信通知,被我方没留意忽略) 最後理专在银行寄信通知(标的有问题-信用评等被调降)後,晚三个月才通知我方赎回, 只拿回约1/5 1-2-1 投资损失4/5,只赎回1/5 2.刚收到评议中心结果: (原本查资料用民法第 535、544条及信托法第 22 条) 向评议中心评议损害赔偿请求 2-1 采信银行证据,认为 商品风险等级符合我方填的风险评估评量等级 合约已经过签名+盖章了,已堪认我方对合约上说明的风险都了解了,且银行也已尽风险 揭露义务。 2-2 评议中心采信我方录音档证据, 虽然我方前面商品风险已於文合约签名表示知悉,但如前述(录音证据)理专确实有前开 未 尽告知义务之情事,难认定专员於招揽商品时已符合KYP程序且毫无疏失 关键反转: 虽然认为理专有未尽说明义务之情事,但认为「理专疏失」与「投资损失」没有相当因果 关系。 2-3.最後评议结果「按公平合理原则」相对人应补偿我方约「总损失的4%」 请问: 3. 3-1.评议中心认为 理专疏失(未充分揭露产品风险)与我方损失,无相当因果关系,合理吗?其原因为何? 我方暂定看法 3-1-1(我方猜测应是按银行说法认为投资亏损,主要应归因於产品标的公司信用被调降 , 使市值下降导致损失,而非理专故意要让我方损失,且事前无法预测该公司会有问题) 3-1-2(我方认为不合理,因为如果理专如实告知,且配合我方不买高风险产品的意愿就 不会买到等级极高的高风险商品,以致後面严重损失。) 3-1-3 条例「金融业者未充分揭露风险导致消费者损失,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评议中心采信去年录音档认为专员未尽告知义务,应可合理判断当时多年前签约购 买 商品(我方)消费者是不知产品效风险而签名,应该可以使签名合约不具校力;或是执行 条 例「金融业者未充分揭露风险导致消费者损失,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但评议中心最後又判决「理专未尽告知义务」与「投资损失」无相当因果关系?这个判 决 没清楚说明很难让人接受 3-2.赔偿金额才占(总损失的4%),请问合理吗? 若要接受赔偿金额,评议中心限期10工作天内寄纸本回信给它。 3-3.如果不同意评议中心的结果,(按过往类似案例)要进一步提告,拿回更合理赔偿机 率高吗? (暂答:查至目前还没查到类似案例有胜诉的) 3-3-1会建议提告吗?(按已知类似案件胜率为0的机率...) 3-3-2若建议提告後续所需要费用,大约多少? [暂答:网路查有6-8万,有(自称)律师告知评估要准备12-14万] 4. 我方要主张诈欺成立很难吗? 我发现如果诈欺成立,我方原本签约的购买合约就可以撤销 刚刚查一下 ,我认为我方符合诈欺要件之一 行为人传递不实资讯(诈术):扭曲或传递不实资讯,包含有告知义务却不告知事实 但线上(免费)法律谘询回覆:我方要主张诈欺成立很难(尚未回覆原因) ------------------------- 5. 其他做的功课 花很多时间、看到头痛,查到目前类似的案例都是一般民众败诉,银行胜诉 线上(免费)法律谘询回覆:以违反善管人义务、侵权角度目前没有一般平民打赢银行的相 关案例 5-1原本有做数次线上免费法律谘询, (基本是在考证的助手回覆),有人建议提告、有人认为评议中心判决算在合理范围。 5-2有接到自称是合格专业律师的电话,看完我的简述,就直接建议我方提告, 因为他认为提告後可以拿到更合理的赔偿金额。 (我本来想有这位(自称)专业律师背书,应该胜算很高,本来很振奋人心 ,但我自己查案例,还没有查到一个类似案例有胜诉, 如冷水淋头又冷静下来) 先感谢至今热心的建议与帮忙 有任何问题还请多指教,万分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241.141.22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99042233.A.A15.html liveoutmyway:转录至看板 PttLifeLaw 11/04 04:16
1F:→ b01303099: 这类案件正常律师行情就是10万元以上 如果是较专精的111/04 06:58
2F:→ b01303099: 5万以上一审都合理11/04 06:58
谢谢您提供的资讯
3F:→ zivking: 首先,你应该要去查一下什麽是金保法的「公平合理原则」11/04 09:01
谢谢建议 查了一个资讯较多的网站, 如您所述避免现行法令规定之适用以保障当事人之权益, 意思是上法院如果同样判决会无法用,这条原则,会连4%都没有 https://www.lawccw.com/blog/6-1
4F:→ zivking: 其次,理专未尽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这点之前的TRF案例可11/04 09:04
5F:→ zivking: 以参考 11/04 09:04
感谢您的关键资讯,还正在爬文 (有了解情况会再更新)
6F:→ zivking: 最後,购买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受诈欺或胁迫,银行跟理专11/04 09:09
7F:→ zivking: 本来就不能保证获利,投资损益终究只是反射利益,更何况 11/04 09:09
8F:→ zivking: ,你上法院可没有公平合理原则适用11/04 09:09
如本文点第4点 4. 我方要主张诈欺成立很难吗? 我发现如果诈欺成立,我方原本签约的购买合约就可以撤销 刚刚查一下 ,我(非专业)认为我方符合诈欺要件之一 行为人传递不实资讯(诈术):扭曲或传递不实资讯,包含有告知义务却不告知事实 其他法条(如金保法9.10.11) 也有提到未尽告义务, 导致损害须赔偿 (但看起来也同样上述诈欺适用范围) 重点回应1. 但目前判决让我方觉得违反正常逻辑, 目前反逻辑判决 看似签名为主, 录音党效力可能只占4% 正常要麽就是金融业者1.有尽告知义务,要麽就是2.没尽告知义务 (采信)证据1.签约已证明了解风险 采信证据2 签约多年後录音, 证实我方签约当下不了解风险 (更违反我方不买高风险意愿买下高风险产品), 目前只判定理专未尽告知义务 逻辑上 就该判定当初签约是不了解风险(并签下合约) 但现在判决赔4%代表 签名效力96%, 录音效力4% 同时发生 理专有 96%尽告之义务 又同时 4%没尽告义务的离奇逻辑 且依比例归责的 我这样(非专业)理解正确吗?
9F:→ jasonmoon: 老实跟你说,你已经年满20岁,你会不知道投资有风险? 11/04 14:44
10F:→ jasonmoon: 银行已尽告知义务,也是你亲自签名,你自己承认你没看11/04 14:44
11F:→ jasonmoon: 合约内容就签名,投资损失你怪银行没告知你风险?难道11/04 14:44
感谢您的内心话回应 朋友看法回应重点2 我明白我方有责任 责无旁贷 (大多学识不高的长辈有更相信人品用信任、感觉做决断、没耐性、没专注力看完合约的 问题,我方责无旁贷, 但也应该合理追究理专反过来利用这点造成权益损失责任,
12F:→ jasonmoon: 你的签名不用负责?公平合理原则,老实说就是出出来告11/04 14:45
13F:→ jasonmoon: 诉银行即使你对,但投资人一直吵,你多少补偿一点的措11/04 14:45
14F:→ jasonmoon: 施,这就是为什麽判4%补偿的原因,成年人请为自己签名 11/04 14:45
15F:→ jasonmoon: 负责,不要一句我信任所以我没看契约内容就要对方负责11/04 14:45
16F:→ jasonmoon: 你的损失11/04 14:45
目前也想知道已证明理专未尽告知义务,与我方没看就签约、 没留意通知信件的责任比例,最後只补偿4%合理吗? 但您(应该)是认为4%合理 如本文第4点我方(非专业)也认为有符合诈欺要件之一, 要承担签名责任没错, 但现阶段判决好像就是如上回复重点一 (我方非专业解读) 但现在(反逻辑)判决赔4%代表 签名效力96%, 录音(反证)效力4% 同时发生 理专有 96%尽告之义务 又同时 4%没尽告义务的离奇逻辑 且依此比例归责的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4/2023 17:57:58
17F:→ WindT: 你可以跟那个律师说,你没有钱,让他抽後酬,你就知道胜率11/04 16:40
18F:→ WindT: 了11/04 16:40
我真的没想到这点 (真的看到多方面建议才知道, 我方能力有限有很多不足) 感谢您的建议, 我去与他谈谈可行性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4/2023 18:09:03
19F:推 iscu: 这种官司你要找专业的,要从合约及法条中找对你有利的可不11/04 18:40
20F:→ iscu: 是件简单的事,这种资讯不是可以免费获取的11/04 18:40
感谢建议, 如果免费给予大致方向都是胜算不高 要付费再找到
21F:→ zivking: 诈欺是最不可能的11/04 19:23
感谢指正
22F:→ zivking: 然後你对评议的解析是错的11/04 19:24
谢谢指正 重点4 我(非专业)修正总结我对目前评议的解析 可能的解答(还是我一开始猜测的原因) 目前评议结果: 4-1. 多数人的回应意见 尽管事後录音证实被骗而签约,但只要知道签的是投资合约,只要签了,亏钱就要认,因 为是投资风险自负 4-2. 4-2-1但(我猜)评议中心判定的投资亏损主因是像天灾人祸不可抗力,不可预期的 主要采信是银行给出亏损原因是该投资商品後来才被发现“业务、营运、前景陈述不实” 这种类似财报作假的无可事先预知 因为(我随便估)买高风险商品顶多亏2-3成,我方亏到8成就是超出预料,已经超出正常高 风险商品合理亏损范围,和被骗买高风险产品无关了, 4-2-2但如果亏2-3成去上诉, 还是会可以用「投资的损失,就像赌博,事先无可预料」去解释,而无法求偿 4-2-3 只要无法证明专员有造成损失的故意 (如:明知会亏还骗人买), 只要明面上的商品不管风险等级, 只要审核通过、过去历史、预期未来会赚钱的商品,只要卖出去了,消费者买了都是盈亏 自负 (只要无法抓到是非法手段,甚至现在证实理专未尽告知义务,也是无法求偿) -- 4-3.然而 以上评议结果的逻辑、判决惯例,让以下法条完全无法实践 (如金保法9.10.11) 也有提到金融业者未尽告知义务, 导致损害须赔偿 (原申请评议用民法第 535、544条及信托法第 22 条) 以这种几种法条和角度 以目前评议结果、查到案例、免费谘询的回应来看,尚未有平民对银行胜诉案例。 如果评议中心判决合理且符合惯例, 是不是可以说(金保法9.10.11)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执行的可能? (按照已知案例胜率为零,应该是吧)
23F:→ jasonmoon: 刑事诈欺的要件不是你解释的那麽简单,如果投资失败就11/04 20:04
24F:→ jasonmoon: 怪罪对方未传递正确讯息就是诈欺,那契约签假的?11/04 20:04
感谢 您和Z大 指正 我从重看一次该法条详细介绍 刑事诈欺有五个要件都要满足,且有贯穿的因果关系才成立(我方顶多满足一项,并不能 用) --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5/2023 02:23:53
25F:推 HSUS: 看起来似乎是欠缺相当因果关系,无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基於公11/06 09:53
26F:→ HSUS: 平合理原则仍赔给你4%。看你叙述的内容应该是这样理解11/06 09:53
谢谢回应及帮忙总结、简述 我简述就是查无不法(银行、理专都合法),没法用法律求偿,但法外补偿4% 问评议中心(非法律专业)看法 目前法律无法求偿 但"可能"看银行、理专行为过於夸张 (一般就直接判法律无法求偿不会再补偿) 但这次竟少见采用录音作为我方有力证据 最後用法外补偿4%
27F:→ zivking: 嗯,我推文被删了11/06 15:48
我意识中没有要删除任何人的推文 有无有可能我昨天花很长时间编辑文章时 系统刚好吃掉您在同时间内的推文? 但万一我真的无意识删到您的推文,我在此向您致歉 非常抱歉(我这边有办法挽救吗?
28F:→ zivking: 不去google公平合理原则,然後鬼扯淡一堆11/06 15:51
有google了解公平合理原则 查完了解简述现在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是法律之外,用类似心证去补偿4% 上法院这补偿是没有的。 -- 之前鬼扯是对评议结果(非专业)自我解读 但在多方免费律师谘询,理解後的解读: 我方投资损失主要因果关系 (主要损失责任)在於合约已签名即表示了解产品及所涉风险,之後盈亏自负 尽管录音证明银行、理专有未尽告知义务,也不影响大局(法律无责任,无法用法律求偿 ) ---- (刚刚打很久断线、但看在还有好心版友愿意关心回覆,还是含泪重发QQ ) 再次感谢目前以来的建议及看法、帮忙。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6/2023 21:04:26 以分享角度,给後来者、可能有需要的人,仅供参考 文末补充目前免费律师谘询後,最乐观的看法 律师说 以下我(非专业)找的这个角度,是有(胜诉)机会 - 我方 事後录音证据(评议中心采信,也已证明当初签约时理专未尽告知义务),是否可 以推翻当初误信理专没看就签的合约, 因此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9条1项 10条11条]以金融业者(银行)未说明产品及涉及风 险(未尽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须赔偿,主张求偿吗? (以上是我唯一找到的机会,其他角度基本都是无胜诉机率,同样仅供参考) 谢谢大家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6/2023 21:23:35
29F:→ zivking: 发行机构跟银行有义务义务定期寄送对帐单跟绩效给消费者11/06 23:37
30F:→ zivking: ,这与业务员跟理专并无关系;既然对帐单达到你指定处所 11/06 23:37
31F:→ zivking: 或电子信箱,你如何证明缔约前业务员的说明义务瑕疵与投11/06 23:37
32F:→ zivking: 资损失有因果关系?11/06 23:37
谢谢您的回应 您问的比较简略,但为了回答您可能涵盖的范围而写的比较多 您提到寄信通知的部分,目前来看无法追究银行的责任(责任应该在我方没注意信件) 银行有留副本证明有寄平信甚至挂号信, (我方"长辈"看了副本去找信的正本 说没看到、没注意,甚至根本找不到) (长辈想究责 理专个人晚银行3个月通知我方,此时过晚赎回才损失4/5 但这点法律应该也无法追究他个人职业操守的疏失), 因为银行已寄信,已尽通知义务) -- 目前我方能作为证据的只有签约後的事後录音档 而评议结果也采信录音并以此认定银行有未尽说明(主要指未说明产品风险)义务之情事 因此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9条1项 10条11条]以金融业者(银行)未说明产品及涉及风 险(未尽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须赔偿,主张求偿 -- 但你要用正常逻辑说 都有每个月寄信通知我方,有时刻注意就不会损失巨大 那理专当初签约[没有说明产品风险],跟[消费者投资损失]有何关联? 我方认为关联 1.录音证据:我方指责理专[当初就说不要买有风险的商品],理专对此表示知道, 并多次道歉、多次愿意以部分薪资赔偿 2.我方过去因信任,完全照理专指示写风险评量, 但事後发现未经我方同意被多次调高风险等级,买很很多高风险商品(到亏损这次才被发 现) (只有其它年份证据,被评议中心认为尽管行为不当, 但无法证明买争议商品当年也有不当行为而不被采信) 还买到高风险产品,还惨赔。 所以如果理专有告知风险,符合销售流程,就不会买到此争议商品导致严重损失 --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7/2023 02:47:45
33F:推 HSUS: 一点建议啦,写文章不要用这麽多括号,实在是很影响阅读,尤11/07 01:49
34F:→ HSUS: 其是正式法律文件的,更别这麽做。11/07 01:49
谢谢您的提醒、建议,我会再多自我警惕 反省审视一遍;括号代表补充,确实在述事文章会影响语句通顺流畅, 因为事情说到一半 断在补充,後面再接下去,思绪和正在架构的故事也戛然而止
35F:→ HSUS: 条文中,所谓的「导致」就是指相当因果,你根本问题在於无法11/07 01:50
36F:→ HSUS: 证明相当因果存在。11/07 01:51
感谢您用「导致」=因果关系,浅显易懂的说明 上面更新有回Z大,我方认为未尽风险告知义务,和我方损失的因果关系 但我非专业认知的"导致",和法律的"导致"有差异这麽大吗? 1. e.g.新闻案例 我看了很多"连动债"的新闻 消费者听信理专说连动债"保本",最後赔掉, 後来也以"未尽说明义务"上诉求偿成功的案例 而此案例理专[未尽告知义务] 和 新闻连动债消费者[投资损失] 因果关系 逻辑成立, 请问那我的案件也是理专说产品非高风险,最後却买到高风险更意外惨赔, 这不是也是一样的因果关系吗? 多数人及评议中心认为我方状况 [理专未尽风险说明义务]和[我方损失]无因果关系 能否有人能指正一下,我方案例和连动债的新闻胜诉案例有何本质区别? 导致新闻案例求偿成功,但我方 却是无相当之因果关系? 2. 我查 连动债相关资料、论文; 签名免责说与实质审查说 多数连动债败诉 法院采以签名免责说: 签名了代表已了解风险, 少数连动债胜诉案例 采实质审查说 胜诉案例虽然签名,但合约上没详细说明风险、或中英夹则文字紧密排列难在短时间阅读 其他新闻提出类似实质审查说 的可能方式 签名了要再用理专"未尽告知义务"求偿,很难,除非签约当时有录音、录影 3.如果我方要胜诉的可能机会,只能采新闻提到这种实质审查说用我方的事後录音档 主张理专"未尽告知义务"求偿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7/2023 03:43:45
37F:推 zivking: 既然你也承认对帐单有达到指定处所,为何理专还要负担通11/07 07:53
38F:→ zivking: 知义务? 11/07 07:53
谢谢回覆 1.同样问题,我认为无法回的比上次更完善 所以我认为我俩双方沟通应有用字、逻辑的误解须先厘清 2.可直接参考上一次给您的回覆较完整详尽, 以下我用简述再述一次 2-1你提的点,无法有相当因果关系 但以下为免费律师谘询结果, 律师回覆:我方已签名要付较大责任 ,用但用以下2-2这角度有胜诉机会 我因此认为就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2-2录音证据重点:我方不买有风险商品,理专说没风险最後却发现我方买下高风险商品 。 以评议中心采信录音证据认定的银行/理专未告知“风险”义务的疏失,以金保法9.10.11 提及"未尽风险告知义务导致损害须赔偿”,以此主张究责。
39F:推 HSUS: 如果想知道针对「导致」的解释,你和法律实务的差异,那你可11/07 08:09
40F:→ HSUS: 以提诉讼,我想法官会在判决理由中交代清楚11/07 08:09
谢谢建议 我也希望我可以富有到可以随性、任性,光为了求解去上诉XD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8/2023 04:31:54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8/2023 05:05:00
41F:→ zivking: 你自己在转圈圈,就问你业务员通知的责任依据为何,法令11/08 06:47
42F:→ zivking: 规定还是契约约定,如果都没有,他为什麽要赔偿?11/08 06:47
谢谢您愿意交流、探讨 我认为我没转圈,若有还请指正 我两次回应都说您提的这点,查无不法,无法求偿
43F:→ zivking: 如果是未告知风险致生损害,评议怎会用公平合理原则,怎11/08 06:49
44F:→ zivking: 麽只做出要赔偿4%?11/08 06:49
这也是目前我认为可以讨论、有胜诉机会的只有“未告知风险”这点 问过免费律师谘询後的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1. 如果评议结果合理 1-1主要损失责任在於我方,因为合约已签名即表示已知商品风险 1-2 法律上银行需负担的损失责任:无 尽管评议中心采信录音,以此证实银行未尽风险告知义务, 但因为已签名即表示了解风险,就算银行没告知风险也已无关大局, 故查无不法,无法以法律为依据求偿, 最後仅以法律外的公平合理原则,“补偿“4% 2. 但要自我认定评议结果不合理,要推翻评议结果 律师说:我提供的看法,以金保法9.10.11“未告知风险导致损失须赔偿”这点上诉,律 师他仅表示“有胜诉机会” 3. 我方认为, 评议结果为一次免费诉讼结果,且采用上述1.的判决认定结果,也代表已败诉一次, 如果要用2.点的看法去实际上诉,照律师保守说法也就仅表示“有胜诉机会” 结论 整体评估实际上诉风险较大,败诉机会较高,但从完全无机会,变成至少有机会, 至少留给给类似案例的後来者一点希望。 谢谢您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8/2023 17:00:40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8/2023 17:13:59
45F:→ jasonmoon: 你写那麽多你觉得的论点,不如你直接提告11/08 21:38
谢谢建议 明知败多胜少,硬是要争口气提告 我也希望我可以富有到可以这样随性、任性。 XD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9/2023 01:40:32
46F:推 zivking: 你应该把谘询律师说的「有胜诉机会」当成救命稻草,紧紧11/09 06:06
47F:→ zivking: 抓着不放11/09 06:06
谢谢您的建议 但评议结果已算免费的诉讼结果 要再上诉翻盘,自我评估,败多胜少, 就是要用败诉很正常、也无所谓的心态,在败诉中去赌胜机,赢了当中奖。 这样任性的前提是钱多到可以无视败诉的成本,去赌一把胜诉的中奖机会 XD
48F:→ zivking: 但还是要提醒你,法令或契约有约定业务员的通知义务,甚11/09 06:08
49F:→ zivking: 至此业务员通知属於从给付或附随义务?11/09 06:08
50F:→ zivking: 如果答案是否定,那 业务员意义是?11/09 06:08
51F:→ zivking: 漏字: 业务员意义是?11/09 06:09
重看几次没发现有漏字 谢谢您的提醒, 不过我方早已在申请评议时,已将所有银行、理专的疏失尽最大可能性的尽量提出 也已包含您提醒的「业务员/理专在银行纸本信件寄送後,理专还要再晚三个月才通知我 方」的疏失 但评议结果,对於「理专晚通知我方」没有以疏失提及做任何究责,甚至根本没有以疏失 提及。 所以我认为要以「理专未尽通知义务」求偿,应该比「理专尽未告知风险义务」的难度要 高非常多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09/2023 18:50:24
52F:推 zivking: 因为业务员只有缔约前的说明义务,契约成立後的通知是银11/10 04:47
53F:→ zivking: 行或发行机构的事,所以你说「理专晚三个月通知」,根本11/10 04:47
54F:→ zivking: 不是义务违反或者侵权行为,而你的投资损失,也就跟理专11/10 04:47
55F:→ zivking: 怠於通知没有因果关系11/10 04:47
56F:→ zivking: 其实你应该着重在依金保法第10条授权制定的「金融服务业11/10 05:03
57F:→ zivking: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前说明契约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办法」 11/10 05:03
58F:→ zivking: ,其中第6条揭露范围、第9条1项存留的说明揭露事项,如果11/10 05:03
59F:→ zivking: 是高风险商品,则要求机构提供录音录影档案,用以厘清未 11/10 05:03
60F:→ zivking: 说明项目的重要性 11/10 05:03
感谢提醒 最後提到「高风险商品规定金融业者需录音录影,做风险揭露证明」, 这点原本真的没有去查证, 我原本自己查,是看不懂无法确认是否为「高风险、复杂性需录影录影商品」, 只好求助专业人士,问银行新任理专、经理,他回覆会给答覆,但现在等了几周过去尚无 下文。 ※ 编辑: liveoutmyway (116.241.141.228 台湾), 11/29/2023 18: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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