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pakoxx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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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法条条项款目
时间Sun Oct 15 09:12:21 2023
所得税法第17-3条:纳税义务人及与其合并报缴之配偶暨受其扶养亲属,自中华民国八十
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记名股票之股利,不适用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储蓄投资特别扣除之规定。
请问为什麽不是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目之3?小目这个写法的相关规则在哪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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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立法者没照中央法规标准法用字吧 10/15 09:49
2F:推 tnssh211448: 之几是新修法才会这样写 10/15 13:58
3F:→ tnssh211448: 更正 原来中央法规标准法有规定 看PTT 长知识 10/15 13:59
4F:→ tnssh211448: 了 10/15 13:59
5F:推 tnssh211448: 找到答案了 所得税法17条之3立法的时候 中央法规 10/15 14:06
6F:→ tnssh211448: 标准法还没有第几目之几这个规定 10/15 14:06
7F:→ yapakoxx: 原来如此,谢谢您 10/15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