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ve1985 (职业小小鲁)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刑法304条强制罪被害人是否需在现场
时间Wed Oct 11 12:49:00 2023
如题
我稍微做了一些功课,但是发现实际法院也分成两派,但多数是认为需要。
高等法院判例
108年度上易字第1736号明载
「告诉人於被告更换门锁之际并未在场,则告诉人自无从受被告施加强暴、胁迫或感受其强
暴、胁迫之余地,自不应以强制罪论处。」
这个案例中告诉人主张暴力行为是更换门锁,而当下被害人并不在现场。
我的疑问是如果被害人主张暴力行为是「使用门锁」(间接暴力)之持续行为,那是否本案
例会翻案?
因为要件
被害人即告诉人(符合自然人)
使用门锁(符合间接暴力)
被害人被挡在门外(符合在现场)
阻挡返家(符合妨害行使居住权之权利)
如果仍不符合刑法304-1的话,
那是否代表住户不在楼下,管委会将社区大门锁上不让住户出门,仍不属於强制罪之范畴?
在我的理解
门锁就是界分内跟外,
那门内的现场范围是如何定义?
而门外的现场范围又是如何定义?
还是一切都是法官说了算?
再者,
使用门锁是否属於持续行为?
想问问大家的看法是如何?
因为「被害人需在现场」这个逻辑,似乎很多行为都不受强制罪规范了?
(举例:把别人的钥匙之类的东西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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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kariamman: 可以用民法排除侵害 10/11 12:59
2F:推 leptoneta: 依个案判断 10/11 14:06
3F:推 jery1017: 意图使人不往某处便算强制 10/11 14:26
4F:推 WindT: 对物强制,这个见解没统一,要看个案状况,跟法官 10/11 19:05
5F:推 kt102441: 对方没蒐证到你人在现场“强制”,通常是不起诉处分。 10/13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