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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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美南自立和对抗联邦的合法性
时间Sat Aug 12 21:47:48 2023
美国立国在史实上是各州合意组成一个联邦。概念上乃各州
代表签订契约--美国宪法--决定合组联邦。就契约法的概念
看来是一份合夥契约。即便合夥契约未列有拆夥相关条款,
就契约法本质,缔约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其他当事人
非不能主张终止契约乃至於契约(部分或全部)无效,又或者
在合理赔偿他方损失後终止契约。因此根据契约法的概念,
联邦中的一个或多个州,非不能合法主张退出联邦。
以此看来,当年北方州以武力强迫退出联邦的南方州回归
,并非合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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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scu: 拳头只要够大什麽都是合法的 08/12 22:15
2F:→ luckyluckyha: 林肯蓄意派兵去南方搞事抢逼南方动手。北方三光南方 08/12 22:19
3F:→ luckyluckyha: 和普丁说是特别军事行动一样。差别在於林肯赢了 08/12 22:20
4F:→ szhy: 当时又没有类似联合国或国际法院的机构 谁来判定合不合法? 08/13 05:20
5F:→ szhy: 就算有联合国或国际法院判定不合法 没有负责执行的暴力机构 08/13 05:20
6F:→ szhy: 那跟合法也差不多了 法律会有人遵循不是因为他多至高无上 08/13 05:20
7F:→ szhy: 纯粹是因为他有暴力机构(警察)会执行 08/13 05:20
纯就法理方面的应然面做分析,藉此厘清自己对各种法理的认识。
在美国在台协会官网查到美国宪法中译版,其中有个条款对当时北方政府有利。
美国宪法第一条
第十款:
第一项︰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不得对民用船只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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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行动之特许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
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
约义务的法律;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第三项︰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
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
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所以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第一项前段的表面文意,至少联邦各州於宣布
「美利坚联邦」之前,各州不能违宪「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当然即便如此,联邦能够对违法上述宪法条款的州施以怎样的纠正处分,还得
再查相关条文;至少,宪法得有条款授权联邦政府惩处或立法惩处违法州。
至於第三项,不幸的是,南北战争是南方的邦联先开第一枪攻击联邦政府。
为此在宪法上处於不利的地位。南方邦联先对联邦政府开第一枪这点,让林肯的
联邦政府取得了法理上坚实的戡乱基础。
※ 编辑: saltlake (114.24.94.138 台湾), 08/13/2023 08:59:14
※ 编辑: saltlake (114.24.94.138 台湾), 08/13/2023 09: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