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bal (孤独的灵魂舞月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的出席人数定义?
时间Tue Jul 4 00:44:08 2023
小弟住在新北有12XX户的大型社区
社区规定区权会的出席人数为区权人的五分之一
日前因物业招标而发生了一些争议
後因得标的新物业在经历方面可能有不实的疑虑
所以主委与少数委员坚持废标,但过半的委员不同意废标
最後发动临时区权会,在6XX户的区权人出席下过半数的人同意废标
事後即有住户提出临时动议要求罢免那些不同意废标的委员
此时剩下的区权人仅有26X人,在投票後有25X人同意罢免不支持废标的委员们因此做成决议
事後约二周有住户提出要做成决议依照规约需有出席人数过半数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
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合计半数以上之同意作成决议,但做成决议的当下只有26X户
明显不足6XX户的一半,因此决议无效
但认为决议有效的一派则认为临时区权的临时动议表决实际户数是依照当时留下来的人数
清点来算的,并非以最开始报到人数来算半数,所以这个罢免提案是有效
请问所谓的"出席人数"是指会议开始前的报到人数还是指"当时留下来的人数"?
再者若规约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没明定,是否可由非选举人罢免委员
例如A栋选出的委员由B、C、D、E栋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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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Kyosuke: 怎麽可能是留下来的人数.. 07/04 01:05
2F:→ KKyosuke: 而且出席人数不到全体人数一定比例这决议会有效吗 07/04 01:06
3F:→ KKyosuke: 要不然主委召开临时会1人决议难道会有效? 07/04 01:06
4F:→ ytkuang: 临时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是因为某议题需即时解决 所以不应 07/05 19:59
5F:→ ytkuang: 有临时动议的提案 因为不是 07/05 19:59
7F:→ ytkuang: 临时动议不符合「书面」的定义 07/05 20:06
8F:→ cobal: 谢谢回覆,原本主席也是以临时区权会无临时动议为由不支持 07/05 21:56
9F:→ cobal: 临时动议的提案,原提案内容表决後即宣布散会,但区权人又自 07/05 21:57
10F:→ cobal: 行推出监委作为主席继续开临时动议,最後罢免12位委员 07/05 21:58
11F:→ cobal: 回覆一楼,营建署的解释似乎就是以在场的人数为出席人数 07/08 00:19
13F:推 KKyosuke: 决议 尤其是罢免委员这种重要决议有最低出席人数的限制 07/08 05:59
14F:→ KKyosuke: 而且这种决议也不能用临时动议处理 07/08 06:00
15F:→ cobal: 自问自答一下,投票罢免非自己选区的委员有可能是违宪行为 07/09 21:49
16F:→ cobal: 宪法第133条 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 07/09 21:49
17F:→ KHlawtel: 没有这个问题,因为你们自己规约不采栋为单位。规约是可 07/11 13:57
18F:→ KHlawtel: 以规定A栋应选两位、B栋应选三位,此时委员既然只有该 07/11 13:57
19F:→ KHlawtel: 栋住户选出,即只有该栋住户可罢免 07/11 13:57
20F:→ KHlawtel: 但规约也可以不分栋……那个是你们契约自由期间自己同意 07/11 13:59
21F:→ KHlawtel: ,或着承受前手同意下的规约,此时选举与罢免都是全部 07/11 13:59
22F:→ KHlawtel: 住户 07/11 13:59
23F:→ KHlawtel: 在A栋应选出两位,却由其他住户罢免,直接打决议不成立 07/11 14:00
24F:→ KHlawtel: 、无效即可 07/11 14:00
25F:→ cobal: 谢谢KH大回覆,社区是有规定分栋选出没错 07/11 15:40
26F:→ cobal: 最後却被全体不分栋的区权人罢免,还一次表决同意罢免超过12 07/11 15:41
27F:→ cobal: 位的委员 07/11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