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不犯罪之无期待可能性
时间Mon Apr 24 00:02:44 2023
: → GameTheory9: 良好社会秩序的信赖,即使他是无辜无罪被冤枉之人,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也应该透过正当法律程序打掉前案判决,而非另外犯第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二案(後案)彰显法敌对意识,因此受刑人逃狱行为照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样构成刑法分则第八章脱逃罪章第161条的犯罪:〔依法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逮捕、拘禁之人脱逃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拘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禁处所械具或以强暴胁迫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期徒刑。聚众以强暴胁迫犯第一项之罪者,在场助势之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 04/23 20:39
: → GameTheory9: 暴胁迫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4/23 20:39
感谢详细解说 :)
但这边让我想起了一个刑法学概念: 对犯行之不为无期待之可能性。
记得即使嫌犯或逃犯被通缉,也不能期待他们因为执法单位已经公告
自己被通缉,就「应该自行投案」,否则就要加以罪责。
另外好像当警察见到现行犯或者通缉犯,当场对他大喊︰站住! 或者
不许动! 或者不许逃走一类的话语。总之意旨是要求对方乖乖听话等
着让警察抓捕。但是对方即使听到了却不照做,法律不应对此究责?
那麽为何这个原则在逃狱这行为上不适用?
这个原则适用的要件,或者至少对於判断适用与否的因子有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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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4.77.11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82265766.A.6A3.html
1F:推 GameTheory9: =.= 04/24 01:15
2F:推 GameTheory9: 建议期刊论文搜寻〔无期待可能性〕,很多有趣文章哦 04/24 01:33
言外之意是法学界对此尚无通论?
3F:→ GameTheory9: :) 04/24 01:33
※ 编辑: saltlake (114.24.77.112 台湾), 04/24/2023 17:13:13
4F:推 GameTheory9: 其实有一点不太明白盐湖大这一篇是问什麽?无期待可 04/24 18:05
5F:→ GameTheory9: 能性所以您认为不构成犯罪?可是无期待可能性在有些 04/24 18:05
6F:→ GameTheory9: 学者肯认的三阶层理论,是属於减轻责任问题啊~不是 04/24 18:05
7F:→ GameTheory9: 不法性的问题,所以这一题我不知道该怎麽回答 04/24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