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2003 (费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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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 北地院111简字46
时间Sat Mar 18 15:46:38 2023
一、判决字号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简字第46号(行政)(判决)
二、案例事实
原告以被告为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下称台师大)公民教育与活动领导学系博士班学生,依
大学法第33条第3项、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下称组织章程)第6条第2款、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会费条例(下称会费条例)第3条第1项之规定,认被告为原告即
台师大学生会之当然会员,负有缴纳学生会费之义务,遂以被告欠缴民国109学年度及110
学年度之学生会费共计新台币(下同)700元,向本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经本院於110年
10月4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6478号支付命令准予核发,被告不服,於期间内声明异议,
视为原告自支付命令声请时提起民事诉讼。嗣经本院民事庭审认本件属於公法事件,应由
行政法院审判,於111年2月7日以本院110年度店小字第210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诉
讼庭审理。
三、争点
(一)原告之性质为何?有无权利能力及当事人能力?
(二)原告提起之一般给付之诉,是否为本件适宜之诉讼类型?
(三)被告有无缴纳109、110学年度学生会会费之义务?
四、法院见解(浓缩)
(一)原告属公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及当事人能力(依释字467):
1.学生会依大学法成立 → 大学法为公法
2.大学法 §33 第三项(学生为当然成员) → 强制力
3.依同条第三项(得向其会员收取会费,且该会费一旦决议收取,即具强制性)+
大学法施行细则 §26 第1项(学生会有「处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及与其权益
直接有关事项等」公共事务之权限) → 学生会具有行使公权力之权能
4.复依同条第3项(学生会费收取权归属於学生会本身,而非大学或其他主体)+
再依同条第4项(大学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受理学生、学生会及其他相关学生
自治组织不服学校之惩处、行政处分或其他措施及决议之事件,以保障学生权
益。) → 立法者有意赋予学生会就会费收取之实体法律关系上,取得当事人之
地位,应有公法上之权利能力 & 立法者将学生会与学生并列,可知学生会具有
独立以自己名义提起救济之权利,而具有程序上之当事人能力。
→学生会应具有权利能力及当事人能力,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而非仅为权利
义务主体之机关或内部单位。
(二)原告提起之一般给付之诉,为本件适宜之诉讼类型
1.行政诉讼法 §8 第1项(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
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
2.行政程序法 §92 第1项(原告既非行政机关,应无作成处分之权限)
→综观大学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无授与学生会得作成行政处分以收取学生会费
之权限,基於法律保留原则,原告自无从作成命被告缴纳会费之行政处分。因此,
本件适宜的诉讼类型应为一般给付之诉,原告对被告提起一般给付之诉。
(三)被告应有缴纳学生会会费之义务
1.强制入会及收取会费之规定,并无违宪(依释字第518号)
→比拟为农田水利会
五、个人意见
1. 所以以後学生会干部是适用贪污治罪条例吗?
2. 依释字518 + 见解(二),学生会既是公法人又不是行政机关,
所以学生会是地方自治团体罗?
补充说明:两造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合意提起告诉确认学生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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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9.10.73.62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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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2003 (39.10.73.62 台湾), 03/18/2023 15:47:58
1F:推 saccharomyce: 1.几乎不会符合要件 2.应为行政法人 非地方自治 03/18 16:04
2F:推 brian900530: 真的有符合行政法人的要件吗 前几年许宗力认为学生 03/18 16:31
3F:→ brian900530: 会是仅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公法机关 不知道现在有没 03/18 16:31
4F:→ brian900530: 有变见解 03/18 16:31
※ 编辑: R2003 (39.10.73.62 台湾), 03/18/2023 22:40:49
5F:→ tomsawyer: 公务员的话 有机会适用贪污罪吧 03/18 23:28
6F:推 arishina: 超屌的判决,以後学生会成员就是刑法上的公务员 04/05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