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行政诉讼胜负之判定基准
时间Fri Dec 2 09:03:06 2022
请问进行行政诉讼时,主审法官在怎样标准下可以判定
一方的某项主张胜诉?
行政诉 189I: 行政法院为裁判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
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比照
刑诉 155I: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於确信自由判断。但不得违背经验法
则及论理法则。
就字面而言,两条规定都要求法官根据「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
。但是刑诉额外要求,判断所需的证据力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相较下
,行政诉不但无此明文规定,还有「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之但书。总之
行政诉的主审法官需要要怎样程度的证据力才能被合法说服事实真伪?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4.82.12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69942988.A.C05.html
1F:→ KKyosuke: 这部分不是跟民事诉讼一样嘛 12/02 12:14
2F:→ maniaque: 行政比较偏民事 12/02 12:41
民诉相关规定如下
民诉 381I: 诉讼达於可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应为终局判决。
民诉 383I: 各种独立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达於可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为
中间判决。请求之原因及数额俱有争执时,法院以其原因为正当者,亦同。
条文也未明确指明「可为裁判之程度」所用的判断标准。甚至将民诉和行政诉
皆与刑诉相比後,可见就文意明晰程度言: 刑诉 > 行政诉 > 民诉
而行政诉之明晰部份实源於直接借用刑诉文字。
也许(古老的)判例或者判决有比较清楚的阐释? 如同过失的标准有合理人之
标准和普通人标准一类的判例阐释? 学理方面有对这此作更清楚的阐释吗?
※ 编辑: saltlake (114.24.82.129 台湾), 12/02/2022 14:00:24
3F:推 leptoneta: 你为什麽不看民诉222/288/249(II)条 12/02 14:15
感谢楼上提示 ^_^
确实
民诉 222I: 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
判断事实之真伪。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III: 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不得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
显然三诉讼法对证据的判断都规定「判断事实之真伪」系於「论理及经验法则」。
但是「论理及经验法则」规定的是根据证据判断事实真伪所依据的标的。刑诉好歹
规定要下判断必须达到「确信」的信心程度,其他两诉则对此无明文规定。
一些判决和法学着作提到民诉的判断标准是: 优势证据标准。不过这个是英美法
的法律、判决和法学着作采用者。欧陆法不知道如何。
至於行政诉,英美法这方面的诉讼法规定并不明确,概念上是只有民诉和刑诉。
※ 编辑: saltlake (114.24.82.129 台湾), 12/02/2022 15: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