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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勿抄,请勿转载) 当事人A:物品持有人 当事人B:临时照顾A的人,物品预定受赠人之一 相关人C:物品预定受赠人之一 诬赖者D:与前几位是熟识的亲友,是受赠人之一 问题一: D迳自要求对B进行搜身、检查其行李, 其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二: 被诬赖的当事人B,如请其他当事人佐证, 再透过律师函或存证信函记载事件始末, 上述函件能否有效保护B的权益? 因为当事人A有其他考量不打算报警, 所以B尊重A的决定,同时仍要保护自身权益。 事件经过: 在某一次亲友聚会活动,A、B、C的家人都在场, 因为是A主办的活动,地点也在A家, 所以A家人的人数也比较多。 D住得远,所以携家带眷借住在A家客房, B则临时被亲友委托和A在聚会期间一起行动。 A有提前准备一些特别的赠礼, 要送给B、C、D以及隔天几位与会者, 想说等隔天等全部受赠人到齐再送出, 比较正式且有纪念意义。 在聚会第一天,A有当着B、C、D的面, 把物品拿出来给大家看,顺便分享选品的意义, 再当场把物品放回在其房间里的隐密角落。 A怕自己忘记,因此先让很信任的B、C、D知道。 不过,由於A房间并没有加强隔音, 无法排除其他人也能得知此事。 第二天聚会前,A、B一起出门办事, 其余亲友各自出门逛街吃东西。 当时A家中看似没有其他人, 事後分析应该有一位A家人独自返家後在补眠。 办事回来後,开门看到D的小孩在客厅玩, 直到聚会活动开始,A才惊觉物品不见了, 赶紧号召B、C、D一起找,但翻遍房间都没找到。 这时,D没有先去询问其他人, 而是当场气极败坏质疑B,要B有拿就承认, 只要归还物品就没事,然後D就准备搜身了。 B都还没开口说话,A就大声怒斥D说不可能是B。 因为A非常清楚知道B的一举一动, 两人足迹是100%重叠的, B不可能在A眼皮底下拿走那麽明显的物品, 所以A当场就亲口澄清不是B拿的。 B只觉得莫名其妙,也准备把行李摊开给大家看, 余光察觉到D的小孩眼光闪烁,好像心虚的样子。 但是D并没有对所有人要求搜身,仍是继续针对B。 大概是偏见使然,当时B家的经济实力没有D家好, D觉得B一定是因为缺钱而乱来的那个人。 B眼见A愈来愈焦虑也不是办法, 就大方提出报警处理,大家都配合调查最公平。 毕竟B的不在场证明很清楚, 而如果是入室盗窃,小偷没道理放过其他值钱物品。 整间密室就刚好只有A昨天提到的特定物品遗失, 显然是自家人犯案的可能性大, 特别是平日就熟知A固定行程的人, 更有可能趁A、B出门办事时,利用充足时间作案。 这时,A可能也意识到了什麽, 说先不要报警、再找看看。 但从A脸上失落的神情,大概已经猜到作案者是谁, 因为不想给对方留案底,打算放弃寻回物品了。 由於A放弃报警,在D的诬赖与渲染之下, 虽然事後A与B一样交好, 但B在其他亲友眼中依然是嫌疑人,要如何自保? -- ------------------------------- Michael Jackson, King of POP August 29, 1958 – Forever!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158.1.19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63138952.A.E17.html
1F:→ Triss: 补充:事发当天A出门前有先确认过物品还在 09/14 15:18
2F:→ Triss: 所以物品是在A、B外出时被偷的,两人都有不在场证明 09/14 15:20
3F:推 JustSad: 失主不报警,除非有录影录音,否则B要告D什麽都不起诉。 09/14 15:30
4F:→ JustSad: 就算其他人愿意得罪D出庭指证,还是一样告不成妨害名誉。 09/14 15:30
5F:→ JustSad: 走法律途径不是扞卫谁对谁错,法律只能看证据证明对错。 09/14 15:32
6F:→ stevenchiang: 窃盗可以告发,当下报警下去查出D或D家人有窃盗犯罪 09/14 17:03
7F:→ stevenchiang: 事实,就可能起诉 09/14 17:03
8F:推 iscu: B告D妨碍名誉 有看过有起诉的 09/14 17:28
9F:→ Triss: 感谢各位的回应! 因考虑到失主A的想法,B只能暂时避免提告 09/14 18:29
10F:→ Triss: 因为A还是想家里一团和气,或许在等对方自动归还物品 09/14 18:30
11F:→ Triss: 虽然A也知道失物返回的机率不大 09/14 18:32
12F:→ Triss: 当下也只能亲口为B澄清(B的信誉一向很好,才会受托陪伴A) 09/14 18:33
13F:→ Triss: A阻止报警就是因为怕後续作案者会伤害更多人,大家都心累 09/14 18:34
14F:→ Triss: B无奈之下,便想或许可以用证人+律师函的方式存证 09/14 18:35
15F:推 JustSad: 法理上,你不是A一样可以报案窃盗,但非告诉乃论不能撤销 09/14 18:37
16F:→ JustSad: 。 09/14 18:37
17F:→ JustSad: 实务上+是亲友,警方会很消极受理而且再三询问,难告。 09/14 18:38
18F:→ JustSad: 情理上,再不爽撕破脸,你也很难告成反而跟A交恶。 09/14 18:38
19F:推 CCWck: 如果符合刑法第324条的亲等要件,窃盗是告诉乃论喔 09/14 20:12
20F:推 samallan: 一、不合法,执行人身分不该当;当然B自愿摊开行李被乱 09/15 09:40
21F:推 samallan: 摸身体是另一回事 09/15 09:40
22F:推 samallan: 二、留下书面纪录是将来上法庭"可能"有一定效用,但要看 09/15 09:46
23F:推 samallan: B想保护的是什麽权利?要件不同,做法难以一概而论 09/15 09:48
24F:→ Triss: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覆,各位的建议都很有帮助! 10/1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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