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ardian128 (金属制品)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网路上发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时间Tue Aug 30 21:07:41 2022
※ 引述《guardian128 (金属制品)》之铭言:
: 不好意思打扰了
: 单纯好奇想请问各位
: 假设今天发生一个情况
: A在社群软体上发文
: 例如FB、IG、PTT或推特等等
: 然後X在那篇文章留了一些不好听的酸言酸语
: 可能酸A或是骂A之类的
: 导致A发生了实质上的伤害
: 例如A看到X的留言後情绪无法稳定 (过於生气或难过)
: 使得心脏出现疼痛、甚至最终不幸因此过世
: 或是
: 甚至自杀
: 那麽X会面临到什麽样的法律责任呢?
: 而如果是发生在A与X的私下聊天中
: 例如LINE、FB私讯、交友软体、PTT信件等等
: 然後如同上面的举例一样
: X对A讲了一些不好听的话
: 最终导致了A的不幸过世
: X会面临到什麽样的法律责任呢?
: 感谢各位的解答
: *上述的例子都假设有证据证明就是X的发言导致了A的过世
: 例如在私下聊天中A对X传送过非常生气导致心脏不适的讯息
: 或是A在公开发文中说X的留言让他感到非常难过等等
虽然自己这篇文很久了
不过最近对此又有一些疑问
所以想再请教一下各位
透过推文的板友们的解释
我已经了解一个人在网路上的发言
不论是公开留言或私下传讯息
进而导致另一人的意外死亡或自杀
只有这样的话是无法成罪的
就像板友说的必须要有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不过我的小疑问是
假设A是一位心脏长期有疾病的人
而B在与A私下传讯息时
使用了辱骂的文字
使得A感到愤怒、难过等负面情绪
进而导致A送医,甚至因此不幸死亡
那这个没有因果关系吗
毕竟是B的讯息导致让A的病状发作
麻烦各位解答了
非常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2.101.14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61864863.A.ED1.html
1F:→ maniaque: ???? 关了手机不就得了08/30 21:13
有道理,不过只是假设啦XD
2F:推 leptoneta: 先想办法证明B知道也想藉此害死A08/30 21:22
哦哦!所以如果B不是蓄意想以此害死A的话
就是无罪吗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0/2022 21:37:41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0/2022 21:38:24
3F:→ JustSad: 你要怎麽『存证、举证』?08/30 22:09
如果讯息中A有说自己被B骂到心脏疼痛
这样算是证据吗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0/2022 22:22:35
4F:→ iscu: A不具备相关领域专业 法官难以采用08/30 22:50
5F:→ iscu: 比较合理的情境应该是 A身上插满侦测仪器,医生在旁监看08/30 22:53
6F:→ iscu: B分成数天过来怒骂, 每次都可以严重影响A的生理状况08/30 22:54
7F:→ iscu: 然後还要设立一下对照条件, 确认是B造成而非偶发08/30 22:55
8F:→ iscu: 经他人强烈阻止B依然继续辱骂,这时候或许有医生可以帮开证明08/30 22:56
哇哇!原来要详细到这个地步才能证明
看来只凭讯息上的内容肯定是无罪了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0/2022 23:19:09
9F:→ oresta: 这家医院也太糟了08/31 07:27
10F:→ oresta: 因果关系是法律层次的问题,不在医疗范围08/31 07:35
对对 我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层次的部分
11F:推 JustSad: 你回我推文的部分,自己有看清楚在讲什麽吗?A说了就算?08/31 08:27
12F:→ JustSad: 我说你欠我500万,告上法院就能判你要赔给我500万+利息?08/31 08:29
哦哦哦我懂您的意思了!
所以就算A在讯息中说是B害A心脏疼痛
也不是他说了就算证据
是这样对吧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1/2022 11:24:49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1/2022 11:25:47
13F:推 JustSad: 就算A是法官or医生,也要拿出证据,不是A说了就算。08/31 12:03
了解,谢谢解答
14F:→ valkyrie02: 如果是真的有学习过刑法,应该就知道用客观归则理论08/31 14:31
15F:→ valkyrie02: 来处理,风险是否制造?法所不许之风险?风险实现?是08/31 14:31
16F:→ valkyrie02: 否可归则给制造者? 08/31 14:31
等下等下,抱歉我看不懂呀QAQ
太复杂了(汗
我对法律十分不了解
有此疑问所以才发文请教各位的m(Q_Q)m
17F:推 leptoneta: 民众用相当因果比较好理解08/31 14:45
确实(汗
18F:→ valkyrie02: 那至少也要了解一下什麽是相当因果,同一情况同一环08/31 14:50
19F:→ valkyrie02: 境下,必定会发生相同结果,请参阅76年台上192判例 08/31 14:50
20F:→ valkyrie02: 相当因果关系有它的缺陷08/31 14:51
相当因果感觉确实容易理解一些
法律这门学问真复杂
感谢您的仔细解释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1/2022 22:35:04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8/31/2022 22:38:51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9/01/2022 08:36:52
※ 编辑: guardian128 (101.12.101.144 台湾), 09/01/2022 08: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