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LAW
标题Fw: [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时间Tue Jul 19 10:41:37 2022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1YrXdUax ]
作者: 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Re: [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时间: Tue Jul 19 10:41:32 2022
谢谢大家的回覆。
关於这个问题,经过一些梳理,在此自问自答。再请大家不吝指教。
按违约金的约定,除非有惩罚性的明文规定,原则上其性质属於债务
不履行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债权人对於损害赔偿
范围的举证困难,故先以契约定之。因此,对於违约金的操作,可先
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及法理去理解。
本案例中所生之违约金为预期未清偿而按日计算,性质上相当於债务不
履行中给付迟延所生之损害赔偿。而在给付发生迟延的情况下,接着须
考量给付是否仍有可能。若给付尚有可能,则迟延所生之损害赔范围则
计算至给付清偿之前;若给付後来发生不能的事由,事由发生後则不适
用迟延的规定,事由发生前所生因迟延损害赔偿仍存在,故迟延损害的
计算范围应至给付发生不能的前一日。
本案例的给付义务为金钱之债,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适用给付不能的规
定,因为金钱不像其他特定物会因灭失的无法替代,所以通常都有给付
之可能。惟本案中,债务人针对买卖价金提出时效抗辩时,债权人对於
买卖价金的请求已无法实现,相当於给付不能事由的发生,故依前述违
约金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计算的相同法理,本案违约金的计算终止日
为债务人针对买卖价金提出时效抗辩之前一日。
相关法条:民法第250条第2项後段、第231条第1项。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YrCV5bk ]
: 作者: 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 时间: Mon Jul 18 10:38:58 2022
: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6965
: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 106年民议字第2号提案
: 甲向乙公司买受乙制造之机器1台,约定买卖价金为新台币100万元,清偿期为民国97年12
: 月31日,如逾期未清偿,甲应按日给付买卖价金1/1000计算之违约金。乙於103年6月1日
: 起诉请求甲给付上开买卖价金及违约金(期间无中断时效事由发生),甲则为时效抗辩。
: 试问:乙之违约金债权是否已因本金债权请求权消灭,而不得再请求?
: 决议:
: 一、本件设题之违约金非属从权利。
: 二、本件违约金之请求权时效为15年。
: 三、债务人为时效抗辩之日起不负迟延责任,抗辩前已发生之违约金已经独立存在,
: 不受买卖价金债权时效抗辩之影响,应自98年1月1日起至时效抗辩前一日负违约责任,计
: 算其违约金额。
: ============================================================================
: 按民法127条第8款
: 买卖价金的请求权时效为2年,也就是在99.1.1就罹逾时效。
: 纵使违约金非属从权利,故另有其时效规定。
: 但违约金的计算期间是否要以买卖价金罹於时效前为其计算基准比较合理?
: 而本决议却是以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之日作为违约金计算的终止日,依据何在?
: 请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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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2.78.73.13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58198494.A.93B.html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MrTaxes (112.78.73.133 台湾), 07/19/2022 10:41:37
1F:→ oresta: 既然99年12月31日就时效完成,债务人应该会主张违约金算 07/19 13:36
2F:→ oresta: 到完成前一日 07/19 13:36
时效完成仅是债务人有抗辩权。但是债权还在,给付义务仍未消失。
给付义务还在,违约金就继续算。
※ 编辑: MrTaxes (112.78.73.133 台湾), 07/19/2022 16:42:43
3F:→ oresta: 99年底即可不负债务偿还责任,却继续负迟延责任? 07/19 17:08
4F:→ oresta: 新生的迟延责任 07/19 17:09
债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的话,债务还是要清偿。教科书有较完整说法,请您参考:
4.消灭时效完成之效力:
(1)发生抗辩权:
时效完成後,债务人得拒绝给付。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
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其以契约承认该债务或提出担保者亦同(民法第144条)
。足见时效完成债权之请求权并不当然消灭,必须待债务人行使拒绝给付之抗辩权始归消
灭,惟所消灭者亦仅限请求权,债权仍然存在,债权人虽不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倘若
债务人主动清偿,债权人仍可受领之,且并非不当得利(自然债务)。
※ 编辑: MrTaxes (180.217.13.111 台湾), 07/19/2022 18: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