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Kimo (想当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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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相关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
时间Fri May 6 14:00:46 2022
甲开车在产业道路间高速行驶,乙是行人,见该车疾驶而来,吓到靠往路旁而滑落田埂导致骨折。
采用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在过失认定上是否会推导出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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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eorgeKimo (42.79.239.46 台湾), 05/06/2022 15:05:03
1F:推 maniaque: 高速公路上常有的无碰撞事故案例,一样有因果关系 05/06 15:42
2F:→ maniaque: 你这案例还不够夯,超跑山区道路超速噪音,导致对向机车 05/06 15:43
3F:→ maniaque: 入弯前受惊吓自摔车,滑到弯中对向车道,人被该超跑撞死 05/06 15:44
4F:→ maniaque: 监定报告采综合因素,认定超跑超速巨大噪音对机车骑士 05/06 15:44
5F:→ maniaque: 惊吓导致自摔车,超跑驾驶负过失致死罪责 05/06 15:45
6F:推 q135q135: 又有不懂装懂的人出来刷存在感了 05/06 16:23
7F:→ GeorgeKimo: 那是有监定报告,发生区域如不在道路范围, 05/06 16:23
8F:→ GeorgeKimo: 如公园、停车场..这因果关系就得吵了。 05/06 16:23
9F:→ maniaque: 不知道是谁齁.......说自己很厉害,却只会跟在别人屁股酸 05/06 16:23
10F:→ maniaque: 要是这样可以增加他的自我优越感与价值感, 05/06 16:24
11F:→ maniaque: 那我还是保持着正面态度面对这样的无意义挑衅..... 05/06 16:25
12F:推 q135q135: 一个非法律本科系的门外汉 不懂什麽是相当因果关系和客 05/06 16:30
13F:→ q135q135: 观归责理论 为了刷存在感随便拿高速公路的车祸事件出来 05/06 16:30
14F:→ q135q135: 当例子乱讲一通 这种秀下限的行为被酸也只是刚好而已 05/06 16:30
15F:→ q135q135: 我不敢说自己很厉害 但在法律领域 懂的事物肯定比秀下 05/06 16:33
16F:→ q135q135: 限的法律门外汉多一些 05/06 16:33
17F:推 KKyosuke: 你没说明白为啥「导致」怎麽会有答案... 05/06 18:01
※ 编辑: GeorgeKimo (182.155.106.129 台湾), 05/06/2022 18:41:51
18F:→ GeorgeKimo: 感谢K大,已经补充「导致」了。 05/06 18:42
19F:推 forevernew: 去车监,法院看车监报告 05/07 02:49
20F:→ GeorgeKimo: 没有车监报告,法官与检察官就不会判断因果关系了? 05/07 14:47
21F:→ GeorgeKimo: 不过我这问题只是在问两种理论是否会有不同的结果 05/07 15:34
22F:推 leptoneta: 你丢硬币看看 05/07 16:24
23F:推 joker7788996: 相当因果关系,76台上192判例说的是一般情形下有此 05/10 01:08
24F:→ joker7788996: 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结果者, 05/10 01:08
25F:→ joker7788996: 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 05/10 01:08
26F:→ joker7788996: 套用到题示,倘若一般情形下,行人看到车子高速驶 05/10 01:08
27F:→ joker7788996: 来均会吓到跌倒受伤,则车子高速行驶与行人跌倒即 05/10 01:09
28F:→ joker7788996: 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05/10 01:09
29F:→ joker7788996: 客观归责则必须检视行为人是否创造且实现了一个法 05/10 01:12
30F:→ joker7788996: 所不容许的风险 05/10 01:12
31F:→ joker7788996: 则开车高速行驶是否制造且实现一个法不容许风险? 05/10 01:12
32F:→ joker7788996: 这才是要检视的地方 05/10 01:12
33F:→ joker7788996: 飙车应该是创造法不容许风险没有问题,但是否实现 05/10 01:17
34F:→ joker7788996: 该风险?可以从规范保护目的和回避可能性来审查 05/10 01:17
35F:→ joker7788996: 禁止超速的规范应是让驾驶有机会闪避危险,至於不 05/10 01:22
36F:→ joker7788996: 让行人吓到应该不在其规范保护目的之中,故就此驾 05/10 01:22
37F:→ joker7788996: 驶并未实现风险,自不能归责 05/10 01:22
38F:→ joker7788996: 至於回避可能性的审查,如果驾驶合乎了注意义务, 05/10 01:22
39F:→ joker7788996: 安全驾驶,则行人是否仍然会被吓到跌倒,也就是结 05/10 01:22
40F:→ joker7788996: 果是否仍会发生?就此不无疑问,如果仍会跌到,则 05/10 01:22
41F:→ joker7788996: 此结果乃无可避免,其并没有实现风险,当然不能归 05/10 01:22
42F:→ joker7788996: 责於行为人 05/10 01:22
43F:→ GeorgeKimo: 感谢joker大的回应,但109台上5121刑事判决「易言之, 05/10 08:27
44F:→ GeorgeKimo: 结果之发生乃出乎行为人预料之偶然行为,固不能将结果 05/10 08:28
45F:→ GeorgeKimo: 归咎於前行为,但前行为与结果间如具「常态关连性」, 05/10 08:28
46F:→ GeorgeKimo: 而未产生重大因果偏离时,行为人仍应就该结果负责。」 05/10 08:29
47F:→ GeorgeKimo: 这段看起来,客观归责的涵盖范围似乎大於相当因果关系 05/10 08:30
48F:→ GeorgeKimo: 近年一些违停车辆虽未被撞,但仍被认定与车祸发生有关 05/10 08:32
49F:→ GeorgeKimo: 这是否可看出两个理论对结果的推论差异? 05/10 08:33
50F:推 leptoneta: 不会 相当因果的"相当性"和客观归责的"风险"全都是基於 05/10 09:19
51F:→ leptoneta: 法官的主观判断 执着於此不如去投硬币 05/10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