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rmania (囧)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法条的解释问题
时间Thu Apr 28 17:09:56 2022
Hello 法律版的大家好
最近因为办理一些纽西兰进口的商品碰到在新加坡中转的关系
货物卡在海关无法放行 原因是台纽FTA里面第三条第六点
条文如下
(六) 为证明符合本协定第三章第九条直接运输规定,纳税义务人得提出相关商业货运文
件;如货物经第三国或地区转运者,得提出未在该国或地区进行後续制程之相关证明文件
。
想请问一下
这样的话
相关商业货运文件及
未在该国或地区进行後续制程之相关证明文件
就法条的解释来看
是 必需要提供 还是提供或不提供皆可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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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30.52.1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51137005.A.B50.html
※ 编辑: germania (61.230.52.11 台湾), 04/28/2022 17:28:42
1F:推 samallan: 得,表示非必要、可选择 04/28 17:29
2F:推 OAzenO: 得 翻成 可以 可以提供 也可以不提供 04/28 21:45
3F:推 maniaque: 简单讲:海关"要"资料时,你就"得"提出 04/29 04:39
4F:→ maniaque: 如果是"应",申请时就"一定"要提出 04/29 04:40
5F:推 saccharomyce: 行政法的"得" 作为"应"解释对你比较方便 04/29 09:14
6F:→ saccharomyce: 不要和自己的利益过不去 04/29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