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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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若水泥公司跟拆除工班是承揽契约,谁有责?
时间Fri Apr 1 23:26:10 2022
今天发生东南水泥公司的高塔拆除作业失误,造成停电还有高铁停驶。
刚刚看新闻交通部说要跟东南水泥公司求偿。
如果现场作业的工人和东南水泥是雇佣关系,那当然水泥公司有责任。
但如果拆除作业是委外承揽的情况,也就是没有雇佣关系。
依照民法:
第 189 条
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定作人於
定作或指示有过失者,不在此限。
假设水泥公司没有做出具体的指示,而是外包给其他公司自行专业判断。
那麽也许水泥公司很可能就不用负起赔偿责任,虽然那个倒下来的塔是水泥公司的。
而通常工班是属於工程行那种小公司,绝对无法赔偿这种钜额损失。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求偿很难实现。
各位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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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2.78.71.63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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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一起告,判大概连带赔,之後换委托方告承揽方 04/02 01:36
若是承揽关系的话,除非是大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有指示,否则似乎很难导出连带责任。
2F:→ KKyosuke: 大公司自己不怕工程出问题吗= =a 04/02 01:37
3F:→ KKyosuke: 不可能包给那种连工安意外都赔不起的公司 否则做坏了出 04/02 01:38
4F:→ KKyosuke: 事怎办 04/02 01:38
如果是外包公司要负赔偿责任的话,那麽大公司就不用负赔偿风险。
再者,可能也没想到损害的范围会这麽大。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2/2022 09:00:57
5F:推 maniaque: 场子在东南水泥的范围 04/02 10:29
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行为人负责
6F:推 KKyosuke: 现在是砸到外部 如果搞坏了业主自己的东西呢 04/02 10:43
7F:→ KKyosuke: 总之业主不是白痴...而且能弄到工程机具你以为真穷吗... 04/02 10:43
这次损害的规模是很大的
8F:→ KKyosuke: 又不是请来刷油漆的室内装潢工随便就能开工 04/02 10:44
9F:→ furio: 先看拆除执照/厂商资格/合约这几项是不是有问题 04/02 10:51
但有个疑问,就算厂商资格不符,或是未按规定申请拆除执照,
如何能因此导出东南的连带赔偿责任?
10F:推 Lailungsheng: 就一般人的法律看法,用後车赔前车的方式就对了 04/02 10:57
11F:→ Lailungsheng: 东南不用赔才奇怪 04/02 10:57
那也是开车的人赔 换言之就是行为人要负直接责任 但东南是行为人吗?
12F:推 saccharomyce: 想办法解释成东南水泥有下达指示比较实际 04/02 10:59
是的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2/2022 11:58:52
13F:→ Fanling: 车祸赔偿跟工程事故赔偿不太一样,业主是有连带责任的 04/02 11:58
如果是承揽契约关系,按民法189条,似乎尚未能看出连带责任的依据何在...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2/2022 12:01:03
14F:→ Fanling: 职安法第 25 条 04/02 12:17
15F:→ Fanling: 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时,其承揽人就承揽部分负本法 04/02 12:17
16F:→ Fanling: 所定雇主之责任;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揽人 04/02 12:17
17F:→ Fanling: 负连带责任。再承揽者亦同。 04/02 12:17
18F:→ Fanling: 原事业单位违反本法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致承揽人所雇劳 04/02 12:17
19F:→ Fanling: 工发生职业灾害时,与承揽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再承揽者亦 04/02 12:17
20F:→ Fanling: 同。 04/02 12:17
谢谢提供法条资讯。
但职安法条文是将赔偿范围限定在"职业灾害补偿",也就是对於劳工发生职灾的情况。
本次损害造成台电设施毁损及交通停摆,应不属於该法所规范的"职业灾害"。
21F:→ Fanling: 而且你贴的民法有说到定作人於定作时不作为或有过失时, 04/02 12:18
22F:→ Fanling: 不在此限 04/02 12:18
嗯,但要举证定作人有过失似乎也不容易。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2/2022 12:32:30
23F:→ Fanling: 认定很难?不会啊 04/02 12:34
24F:→ Fanling: 拆除时,业主有无派人监督?与拆除计画不符,有无阻止? 04/02 12:34
25F:→ Fanling: 这些都是过失!发包承揽不是把责任都甩出去,业主本身也 04/02 12:34
26F:→ Fanling: 有监督管理责任 04/02 12:34
您说的似乎比较接近雇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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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条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
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
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用人与被害人
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於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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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揽和雇佣的性质不同,法条上似乎找不到定作人对於承揽人有监督之责的规定。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2/2022 13:05:33
27F:→ Fanling: 承揽的法规都在职安法25~28条,也不要说业主没有对承揽 04/02 15:44
28F:→ Fanling: 商有管理监督之责 04/02 15:44
29F:→ Fanling: 一堆科技厂业主在管理承揽商的规定,罚责可是远比法规严 04/02 15:44
30F:→ Fanling: 因为出了事停了工,倒霉的永远是业主 04/02 15:44
行政罚应该是会有的,但那与民法的损害赔偿规范目的不同,额度范围的计算也不同。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2/2022 18:39:17
31F:→ Fanling: 以你所说的民法189条?再搭配职安法25~28承揽管理规定, 04/02 19:40
32F:→ Fanling: 拆除作业是否有其他相关的法规我不清楚 04/02 19:40
33F:→ Fanling: 是否构成定作人定作时或指示有过失者不在此限 04/02 19:40
34F:→ Fanling: 及东南水泥是否有确实监督管理好承揽商作业 04/02 19:41
35F:→ Fanling: 就交给专业的劳检所,法官来判决吧! 04/02 19:41
请您先参看职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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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
定。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五、职业灾害:指因劳动场所之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料、材料、化学品、气体、蒸气
、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伤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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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职业灾害"是对工作者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时才有适用。以外似乎没有。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2/2022 20:46:38
36F:→ SuperPenguin: 到底为何会提职安法... 浅见两条供参考 民191,794, 04/03 00:23
前面F大可能想到职安法对业主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只是对适用范围似有误会。
37F:→ SuperPenguin: 前者推定过失,後者无过失责任,都是可能可以绕过 04/03 00:25
38F:→ SuperPenguin: 189指示有过失不易举证的办法。 04/03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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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条
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其
对於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
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损害之所有人,对於该应负责者,有求偿
权。
第 794 条
土地所有人开掘土地或为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之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之建
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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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我也认为民191条有符合。 而民794条的问题在於,电力设备是否算工作物。
※ 编辑: MrTaxes (112.78.71.63 台湾), 04/03/2022 08:42:45
39F:→ Afun2009: 没那种事,法律关系不是他们自己说什麽就是什麽的 04/03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