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LAW
标题[见解] 网红於店家用餐做评比影片涉不当得利?
时间Thu Mar 31 10:38:13 2022
网红到店家用餐做评比影片涉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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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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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某网红去店家用餐并且针对餐点作评价,
并将过程拍摄成节目影片上网。
假设某网红并没有经过店家同意(或是店员未经授权而同意),
因为若是店家有同意的话,那涉及的可能是双方有契约关系,
必须先讨论契约上的债务不履行,而非不当得利。
故先假设未经店家同意的情况下,才便於进一步讨论不当得利的问题。
关於不当得利的适用,法条上无法直接看出来,
但学说和实务会区分「给付」和「非给付」。
因网红所得利益非直接来自店家的给付行为,
故在此应讨论者为否有非给付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适用。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功能在於权益保护,
相关案例属於侵害法秩序上应归属於他人的权益内容,
:如无权处分或使用他人之物;无权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推销商品。
其要件有:
1.受有利益。
2.侵害权益归属内容致他人受损害(直接性)。
3.无法律上原因:无保有所受利益的正当性。
要件1:受有利益。
某网红因为以该店家的商品做为影片内容获取网路流量收益,故符合受有利益的要件。
要件2:侵害权益归属内容致他人受损害(直接性)。
店家认为自家的商品受到不当的评价,是否跟某网红的流量收益有直接性,换言之,
某网红的流量收益是否原本该归属於店家?笔者认为否定。
因为就算某网红不做影片赚取流量利益,店家也不会有获得该流量利益的可能。
故难谓某网红侵害了店家的权益归属内容。
要件3:无法律上原因,无保有所受利益的正当性。
某网红之所以能针对店家商品进行评价并拍摄成影片,是基於付费点餐,
故有利用并加以评价的权利,而对於消费者将商品使用评价过程,法律上亦无限制。
因此某网红所受利益是有其正当性,故亦不符合此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店家似无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之理由。
常和不当得利比较与竞合的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两者在条文规定和适用有几个差异的特徵:
侵权行为适用范围较广,请求时效较短,仅二年。
不当得利适用范围较窄,请求时效较长,十五年。
所以不当得利比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要求门槛更高。
纵使如此,本案的店家也很难主张网红有侵权行为,
因为纵使网红对其商品评价很主观或不公正,但并直接无诋毁店家商誉。
其这跟实网路上对店家的心得评论文是类似的,只是网红的声量比较大,影响也很大。
所以也很难主张要求该网红将影片下架,也是因其内容尚未构成所谓不法侵害的行为。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除非店家在一开始就表明消费的规则,
否则很难事後主张要求禁止他人对其商品的评价在网路上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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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252.20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48694295.A.30B.html
※ 编辑: MrTaxes (1.200.252.200 台湾), 03/31/2022 10:50:51
1F:→ sindyevil: 怎跳过无法律上原因TB 03/31 12:20
抱歉,漏字。 就是要件3。
要件3:无法律上原因,无保有所受利益的正当性。
※ 编辑: MrTaxes (1.200.252.200 台湾), 03/31/2022 12:36:07
2F:嘘 leptoneta: 这是网红吃饭没付钱的意思吗? 03/31 14:09
3F:推 leptoneta: 误嘘 补推 03/31 14:19
4F:→ iscu: 本质就是不爽自己的餐点被评价成像早餐店吧~ 03/31 16:19
5F:推 lu0713: 可以对米其林评价提告吗? 03/31 18:28
6F:推 q347: 米其林被告又不是第一次...... 03/31 19:23
7F:推 KKyosuke: 没看过告赢的例子就是了 04/02 01:36
8F:推 aova: 法官跟被店家告的我说过:消费者有评论消费经验的言论自由 04/09 17:45
9F:→ aova: 只要非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要起诉都超难的 04/09 17:47
10F:→ aova: 我的判决书还说过我言论尖酸刻薄又不雅但未踰越合理范畴XD 04/09 17:50
11F:→ aova: 宪法保障的部份最大 04/09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