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hmallowH (u质台妯)
看板LAW
标题[课业] 民法838条第3项的问题
时间Tue Mar 15 18:12:11 2022
各位先进好
读解体书卡住向上来问大家
有关96年司法官第2题
甲将其 A 地设定抵押权於乙後,复将 A 地设定地上权於丙,供丙在其上兴建 B 屋
营业。嗣後丙向丁融资借款,遂将 B 屋设定抵押权於丁,以资担保。在地上权及抵
押权存续中,丙为扩大营业在 B 屋上增建一层 C 屋。试问:(25 分)
乙实行抵押权时,得否将 B 屋并付拍卖优先受偿?
丁实行抵押权时,得否将 C 屋及 A 地之地上权并付拍卖优先受偿?
其中:
嗣後丙向丁融资借款,遂将 B 屋设定抵押权於丁
此部分是不是会违反99年修法後的
838条第3项而无效呢
民法第 838 条
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设定抵押权。但契约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前项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与或设定其他权利。
谢谢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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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96年考试的详解自然是根据96年当时的法状况拟定的啊03/15 20:30
K大 我了解
只是那个物权解体书的作者
原本依修法的内容再写一次拟答
惟这题没有 才想说上来问问
2F:推 maniaque: 可以请教板上大老 q135 ,他最懂03/16 01:16
不回答问题请不要闹版 已检举
3F:推 cape129: 嘘2楼。03/16 06:44
4F:→ q135q135: 某m是因为脸被打到肿起来 所以才恼羞成怒口不择言? 03/16 09:45
※ 编辑: marshmallowH (218.164.220.3 台湾), 03/17/2022 08: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