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135q135 (打工仔)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遭伪造之支票,还能提领吗?
时间Tue Jan 11 01:20:17 2022
※ 引述《bboy612120 (只是纯疑问讨论而已)》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遭伪造之支票,还能提领吗?
: 时间: Mon Jan 10 09:37:36 2022
:
以下谨就原原PO所述之内容进行法律分析与讨论
至於原原PO未提及之内容 小弟不予脑补 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 公司支票遭会计伪造(且无填日期)
: 已流入他人之手
: 也已经对公司会计提起伪造有价证券告诉
: 初次侦查庭,被告也已经全盘认罪
: 目前等待起诉通知及开庭传票当中。
关键字:
支票、无填日期
老规矩 先上法条
1.票据法第 4 条(支票、金融业之定义)
称支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金融业者於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
前项所称金融业者,系指经财政部核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之银行、信用合
作社、农会及渔会。
2.票据法第 11 条(要式性、空白授权票据、改写)
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一者,其票据无效。但本法别有规定
者,不在此限。
执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备本法规定应记载事项之票据者,得依票据文义行使
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原系欠缺应记载事项为理由,对於执票人,
主张票据无效。
票据上之记载,除金额外,得由原记载人於交付前改写之。但应於改写处
签名。
3.票据法第 125 条(支票之应载事项)
支票应记载左列事项,由发票人签名:
一、表明其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额。
三、付款人之商号。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
五、无条件支付之委托。
六、发票地。
七、发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载
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
未载
发票地者,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为发票地。
发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为受款人,并得以自己为付款人。
首先来谈票据法第125条 这是有关支票应记载事项之规定
其中"表明其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额、付款人之商号、无条件支付之
委托、
发票年月日、付款地"等六项内容是一定要记载的
支票若欠缺这些应记载事项的任何一项
依票据法第11条第1项本文之规定 该支票即为无效票据
我们称这六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或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至於"受款人、发票地"这二项
因为票据法第125条第2、3项另有规定其未记载时之法律效果
支票若欠缺记载这二项
依票据法第11条第1项但书之规定 支票仍然有效
我们称这二项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或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再来 我们来看实务见解
1.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681 号 民事判例
支票为要式证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为之。支票之必要记载事项如有欠缺,除票据法另
有规定外 (如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项) 其支票即为无效 (
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
发票年、月、日为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
未记载,其支票当然无效。
2.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411 号 民事判决
(一)支票为要式证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为之。支票之必要记载事项如有欠缺,
除票据法另有规定外,其支票为无效,
发票年月日为支票绝对必要
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其支票当然无效。
(二)
支票未记载发票年月日者为无效 (看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八
一号判例) ,背书为附属的票据行为,如票据本身无效,附属的背
书亦不生效。
其他诸如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1号民事判决、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
第1423号民事判决等实务见解 都同此裁判意旨 在此不再赘述
结论:
发票年、月、日为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其支票当然无效
讲完法条规定与实务见解 那我们回到本案原原PO所述之内容
原原PO提及其公司之
支票被会计伪造 且
无填日期
也就是说该支票
未记载发票年月日(未记载发票日)
该支票即为无效票据
:
: 但是目前外面的执票人威胁公司
: 必须支付他票面金额300万,不然他就要去嘎票
一张无效的支票 就算去金融机构轧票
原则上是无法兑现的
别说受理的金融机构不太可能会办理托收
台湾票据交换所也不可能会同意办理交换业务
: 让公司跳票,让我们公司信用受影响无法经营下去
: 担心公司因有跳票纪录导致银行之後无法贷款
该支票若无法存入金融机构托收 自然就不会有跳票纪录
: 或者银行不愿意在给我们支票使用,非常烦恼
:
: 请问有其他方式可以阻挡这张支票吗?
: 因为不是遗失,银行之前说不能算挂失止付
: 但是等到判决通知再去亡羊补牢
: 公司营运应该也受到影响了。
一、法条规定
1.票据法施行细则第 4 条(禁止请求付款之处分)
票据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获得时,原票据权利
人得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
分。
2.民事诉讼法第 532 条(假处分之要件)
债权人就
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
假处分,非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有日後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
虞者,不得为之。
3.金融业者处理假处分票据注意事项第1点
票据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应受限制之人获得时,原票据权利人依
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裁定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之金融业者(以下简称
付款行)提示付款,经通知关系金融业者後,该项票据为执票人向付款行
提示付现,或存入付款行之联行,经查证系被禁止提示之人提示,或提经
交换经付款行以「法院禁止提示票据(假处分)–提示人查证单」(如附
格式)传真提出交换之金融业者(以下简称提示行)查证为被禁止提示之
人提示时,
付款行应以「经法院依假处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办理
退票;同时并应在该项票据正面加盖「禁止○○○提示付款」戳记(戳记
上空白处由付款行填记禁止提示付款人姓名)後,由提示行交还执票人。
二、实务见解
1.司法院第十一期司法业务研究会期
(善意提醒:本号提案内容颇长,若无耐心看完者,可直接跳看下方的司
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
法律问题:票据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获得时,其直接前手
如为发票人,得否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
请求付款之处分?
讨论意见:甲说:票据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获得时,原票
据权利人固得依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声请法院为禁止占
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惟依此规定,仅限於该票据
之原权利人始得声请假处分,发票人依法责有担保支票付款之义务
,应属票据债务人,自无依上开规定声请为假处分之余地 (最高法
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一四号裁定参照) 。
乙说:支票之发票人依法固有照票据文义担保付款之责,惟其签发支票後
,在未交付他人之前,亦可迳自提示求现,殊难谓非原票据权利人
,矧执票人取得票据苟系恶意、诈欺或有其他票据抗辩事由,其直
接前手即发票人如不能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该占有票据
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实难贯彻票据法第十三条但书恶意抗辩立
法之旨,是依题意,本件发票人声请假处分,应予准许。
研讨结论:采乙说。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
按所谓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之人,系指无处分权之人 (如窃取人或拾得人
) 及由该无处分权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谓票
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系指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无对价或以不相
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而言,
另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明定「原票据权利人
」而不曰「票据权利人」,当然系指若不丧失票据则得行使该票据权利之
执票人而言,文义至为明显。本题发票人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
利应受限制之人之直接前手,自属原票据权利人,应得声请假处分,研讨
结论采乙说,核无不合。
2.司法院(83)厅民二字第 17261 号
(善意提醒:本号提案内容颇长,若无耐心看完者,可直接跳看下方的司
法院民事厅研究意见)
法律问题:承揽人甲因承揽而收受定作人乙签发之支票乙纸为报酬,嗣甲因经济情况
不佳,无法开始工作,乙即通知甲解除契约,并请求甲返还该纸支票,则
在甲尚未返还该纸支票前,乙得否依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依假
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甲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
研讨意见:甲说:依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发票人有按照票据文义担保支付之「义务」
,发票人为「票据债务人」,而非「票据权利人」,自无票据法施
行细则第四条所规定得为假处分声请之适用。故本题断无票据法施
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之适用。
乙说:发票人於签发票据後,尚未交付与他人前,票据尚在发票人持有中
,依票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意旨,持有票据者
即为票据权利人。倘因恶意或其他不法方法对之取得票据,致有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等情形,如未赋予发票人为假
处分之声请权利,洵不足以保障其权益。参以执票人丧失票据,「
票据权利人」得声请公示催告,实务上亦包括发票人在内,故应采
乙说,理论始告一贯。由此演伸,发票人如对执票人有票据返还请
求权,亦可类推适用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所规定得为假处分声请
之适用,以保障发票人之权益。故本题乙得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
院为禁止甲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
丙说:发票人签发票据後,在未转让他人以前,同时兼有票据权利人及票
据债务人两种身分,自得适用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但发
票人己任意将票据转让他人,除该票据因回头背书而由发票人持有
外,发票人己纯为票据债务人,自不得适用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
之规定。即发票人对执票人仅有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尚未取回票据
前亦然,以保障善意之执票人。故本题乙不得依假处分程序,声请
法院为禁止甲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
结 论:采丙说。
座谈机关:台湾板桥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
按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所谓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之人,系指无处
分权之人(如窃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该无处分权人以恶意或重大过
失取得票据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谓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系指票
据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无对价或以不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而
言。本题甲取得乙交付之支票後,因经济情况不佳,无法开始工作
,乙即通知解除契约,如发生解除之效力,甲依法即应返还该支票
,则甲取得该支票,即无对价而为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而发票
人乙为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人甲之直接前手,自属原票据权利人,应
得声请假处分,本题应以乙说为可采。司法院印行「民事法律专题
研究五」问题「票据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
人获得时,其直接前手如为发票人,得否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
为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之研讨结论及司
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亦采此见解,可资参考。
司法院民事厅研究意见:
一
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明文规定为「原票据权利人」,而不曰
「票据权利人」,应包括对该支票曾具有权利之人。票据发票
人若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人之直接前手
,自属原票据权利人。
二 题示甲取得乙交付之支票後,因经济情况不佳,无法开始工作
,乙即通知解除契约,如发生解除之效力,甲对於乙依法应返
还该支票,即属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
发票人乙为票据权利
应受限制人甲之直接前手,自属原票据权利人,应得声请假处
分。
三 本题研究结果,
应以乙说为当。 (83.09.16 (83) 厅民二字第
一七二六一号函复台高院)
3.台湾高等法院 87 年度抗字第 7 号 民事裁定
按「债权人就金权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
假处分非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有日後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
,不得为之。」,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二条定有明文。
此假处分之规定
,并未将票据假处分之声请排除在外,且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票据为
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获得,原票据权利人得依假
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之
规定,系就原票据权利人遇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
获得票据时,所为之救济程序,要无排除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二条适用
之余地。
结论:
请原原PO参考上开实务见解意旨,依上开法律规定,向法院
声请禁止占有
票据之人向付款之金融业者提示付款之假处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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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34.57.114 (台湾)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41778658.A.D95.html
: 推 Lailungsheng: 不找律师? 01/10 10:26
: 律师说让他跳票,等判决下来再去申请注销纪录,但银行可能印象已经差掉了,想知道是否
: 有其他方式。
: → maniaque: 威胁支付票面金额? 那跟嘎票有什麽差别?? ^_^ 01/10 10:36
若连"威胁支付票面金额"和"轧票"有何分别都分不出来
小弟实在不知道该说什麽
: 支付票面金额就是有分期的可能,私下谈,不会让公司跳票也必须还钱,但是去嘎票就是整
: 笔300万要一次给,但重点这笔钱是会计的锅,公司不可能给钱的。
: ※ 编辑: bboy612120 (49.216.54.222 台湾), 01/10/2022 11:15:03
: → maniaque: 那......执票人就赚到啦....会计两手一摊没钱赔 01/10 11:22
能否请教一下爱不懂装懂的某m
一张欠缺记载发年月日的无效支票
执票人无法请求金融机构办理托收 该支票根本就无法兑现
请问执票人究竟赚到了什麽
: → maniaque: 更何况是你们决定付钱让票兑现的 01/10 11:22
: → maniaque: 会计蹲个牢,but 你们拿不拿得到三百万债权凭证??? 01/10 11:23
: → maniaque: 当你们付第三人钱,之後债权可以算在会计身上嘛?? 01/10 11:25
: → maniaque: 拿到假票的人,拿到了钱,会计说这票本来就是来骗第三人 01/10 11:26
: → maniaque: 你们付钱给第三人,是你们"自愿的" 01/10 11:29
: → maniaque: 因为你们明知票是"盗开的" 01/10 11:29
: → sindyevil: 执票人和会计有共谋吗? 01/10 11:42
: 推 cape129: 对支票声请假处分 01/10 11:47
推cape129大大所述 "
声请假处分"即为正解
建议委请律师具状向法院声请
: → bboy612120: 不知道为什麽不能编辑文章,所以在这里回文 01/10 12:00
: → bboy612120: 公司没打算支付,也不想让执票人领到钱 01/10 12:00
: → bboy612120: 有怀疑过会计跟外人串通要领钱,但无证据 01/10 12:00
: → bboy612120: 会计确定会被关了,因为已认罪等起诉,我也坚决不和解, 01/10 12:00
: → bboy612120: 只是流程还有一段时间要跑,即便让执票人领钱,之後对会 01/10 12:00
: → bboy612120: 计求偿,都於是无补。 01/10 12:00
: 推 JustSad: 既然是伪造、已提告,不能照会开票银行止付这张编号? 01/10 12:30
: → CCWck: 所以你的意思是 银行明知是伪造支票还打算要付款? 01/10 12:31
: → CCWck: 银行应该要退票吧 或许问问看金管会和票据交换所 01/10 12:34
: 推 JustSad: 有两种情况可能如此:一是公司周转金比较紧怕轧票而慌乱 01/10 12:45
: → CCWck: 如cape129所述 "金融业者处理假处分票据应注意事项" 01/10 12:45
: → CCWck: 法案假处分才是正途 01/10 12:45
: → CCWck: 法院 01/10 12:46
推CCWck大大所述
: → JustSad: 一是还有不方便说的其他内情,所以不能照会银行止付。 01/10 12:46
: → bboy612120: 回J大 https://i.imgur.com/6BjPgQE.jpg 01/10 13:20
: → bboy612120: 回CCWck https://i.imgur.com/pZI2kDW.jpg 01/10 13:30
: 推 JustSad: 票据相关的我并不是很懂,你可以在脸书找一个人~郭新政 01/10 13:41
: → JustSad: 罗淑蕾当时也是伪造支票,这方面相关问题你请教她。 01/10 13:42
: → JustSad: 很久以前我有跟她用脸书交谈过,她应该会回应你~ 01/10 13:43
: → JustSad: 如果有必要还是要委任律师、假处分;公司的损失才比较小 01/10 13:44
: → JustSad: 如果没有请律师的预算,找你们当地非国民党立委陈情。 01/10 13:45
某J不是法律人 欠缺基本法律知识与法学素养
且自认"票据相关的我并不是很懂" 又老爱在法律板扯政治
这样的人怎麽好意思在这里胡扯瞎说一堆 真是无言
这些毫无意义的推文 对於发问者的提问 根本毫无助益
: 推 q135q135: 关於楼上某J和某m的推文 建议一律略过 以免被误导 01/10 15:17
: → q135q135: 另推cape129大 其所述才是正确处理方式 01/10 15:18
: → maniaque: 楼上有前途,能说说在下说啥错呢?? 01/10 15:49
一张无效的支票 一张无法兑现的支票
在某m的口中变成"执票人就赚到啦"
请问执票人赚到了什麽??
一般有学过票据法的法律人 只要看到支票未记载发票年月日
会直觉想到这是一张无效票据
就只有某m会大呼"执票人就赚到啦"
某m说错了什麽还需要别人说哦 自己没有眼睛看吗??
: → maniaque: 上班不要这麽卑微 01/10 15:49
: → maniaque: 大家在帮忙,就只会出来扯後腿,谁教的??? 01/10 15:49
大家的工作都不卑微
尤其是身为公务人员的某m 老是能利用上班时间上网玩PTT
看起来他的工作超不卑微的
只是 明知道自己法学程度低落 却老是爱不懂装懂刷存在感乱说一通
对於可能会误导别人 甚至可能会对别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之事毫不在意
一再地在本板胡扯瞎说
这种行为只能用"卑劣"来形容了
大家在帮忙 爱不懂装懂的某m就只会出来胡扯瞎说误导别人 谁教的???
小弟花这麽多时间打这篇文章
只希望能给予原原PO些许帮助 让原原PO不会被爱不懂装懂的人误导
至於某m...唉 不晓得还能说些什麽
#1XEvU7Qy #1XLW41-g #1XqqlUbS 这几篇文提供给大家参考
: 推 JustSad: 不用理他啦!~#1UkNw3lM 01/10 16:22
: → JustSad: 以前就这样~#1TSc__gM 01/10 16:23
: → JustSad: 以前不敢回我还可以说不想理我,敢回我文不敢跟我对赌? 01/10 16:25
: → JustSad: 我都差点想解封锁了… 01/10 16:25
至於对自己的酒驾行为无反省能力的某J......
原本想说些什麽 想想还是算了
#1Xr8yHe5 这篇文 大家有兴趣的就看看笑笑吧
老话一句 老调重弹
小弟在本板会不厌其烦地提醒板友
关於楼上某J和某m的推文 建议一律略过 以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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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逻辑,而在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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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6.59.8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41835223.A.CD7.html
※ 编辑: q135q135 (49.216.59.86 台湾), 01/11/2022 01:28:14
1F:推 cape129: 推 01/11 06:16
2F:推 saccharomyce: 好奇问一下 支票日期没办法自己填吗 01/11 11:00
3F:→ saccharomyce: 若执票人自行誊写是否能以查证? 01/11 11:00
4F:→ iscu: 得到开票人的允许可以自行填写日期,擅自填写会触法~ 01/11 11:47
5F:推 molly800110: 站边q大 01/11 21:26
※ 编辑: q135q135 (49.216.59.86 台湾), 01/15/2022 00: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