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135q135 (打工仔)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斡旋金合约疑虑
时间Tue Jan 4 03:17:40 2022
※ 引述《z196mn6 (熙熙熙)》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斡旋金合约疑虑
: 时间: Sun Jan 2 21:58:12 2022
:
: 我们为买方,有看中一间房子,
: 仲介请我们下斡旋金10万给屋主,
: 拿斡旋金10万跟屋主谈,屋主同意。
: 本来过两个礼拜要签约,
: 但过一个礼拜後,屋主违约。
: 按照合约屋主是要赔偿10万,
: 结果仲介私下跟屋主另外签特约条款,
: “如果卖方违约赔偿8万“。
: 但这个特约只有卖方签名,
: 我们买方不知情,所以我们没签名。
: 後来问仲介,
: 仲介才说因为屋主不想赔这麽多,另外签的
: 。
: 而这份合约中有一条是,
: 如果屋主违约,仲介可以拿50%赔偿做服务费,
: 请问这条合约内容合理吗?
:
:
: 因我上网查不动产经纪业条例
: 第 19 条
:
: 经纪业或经纪人员不得收取差价或其他报酬,其经营仲介业务者,并应依实际成交价金或
: 租金按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报酬标准计收。
:
: 这个是只有买卖才能收取费用,
: 但违约金有包含在里面吗?
: 因为当时签合约时,这点仲介没有特别说明
: 可能也没想过屋主违约吧!
:
: 想问
: 1.屋主跟仲介能私自签特款,不告知买方,这条特约能成立吗?
: 2.仲介收取50%违约金是合理的吗?
:
:
: 非常谢谢大家的回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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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Kyosuke: 仲介跟卖方签了啥不重要 重点是仲介跟你们签了什麽 01/03 00:30
: → maniaque: 这位仲介胆子很大....... 01/03 09:25
: → sindyevil: 不用卖方跟仲介签了哪些内容,你只要检视你自己签了啥 01/03 09:55
: → sindyevil: ,目前这状况能不能用.然後接下来口头和书面允诺的事 01/03 09:55
: → sindyevil: 情都要注意. 01/03 09:55
: → maniaque: 有种罪叫做 背信罪 01/03 10:37
背信罪??
: → z196mn6: 请问这样我申诉消保官,他们会受惩处吗? 01/03 11:20
: → maniaque: 你这情况,大概就是仲介已知卖方铁违约,所以$$从违约抽趴 01/03 14:40
: → maniaque: 让卖方再弄一份违约金低一点的契约,然後从这张抽$$ 01/03 14:41
: → maniaque: 我是你的话,我要是有取得证据(那份卖方私签新约) 01/03 14:42
: → maniaque: 直接去报警告背信比较快..... 01/03 14:42
本篇旨就一般买卖方与仲介间之居间契约是否会构成背信罪讨论
废话不多说 先上法条
1.刑法第 342 条(背信罪)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
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於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民法第 565 条(居间之定义)
称居间者,谓当事人约定,
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之机会或为订约之媒介,
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再来看实务见解
1.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156 号刑事判决
刑法上之背信罪,须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前提,且须为违背任务之行为;
所谓为他人云者,系指受他人委任,而为其处理事务而言。
如为他人介绍
买卖不动产,即为订约之媒介者,乃为居间行为,而非委任契约关系。原
判决理由说明上诉人等之行为「属於居间媒介之性质」,事实栏却认定上
诉人等背信,事实所载与理由不相适合,自属判决理由矛盾,当然为违背
法令。
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若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他人交付财物者,仅应成立诈欺罪,不
能论以背信罪。
2,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60 号 刑事判决
刑法上背信罪所指为他人处理事务,在性质上应限於具有相当责任性之事
务,而且行为人在处理上有权作成决定,或是行为人在处理上需要作成决
定之事务。
若他人对於行为人并无相当之授权,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所谓之
信托关系,行为人所从事者只是转达之工作,无需也无权作成任何决定者
,则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务。
3.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621 号 刑事判决
刑法上之背信罪,须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前提,且须以违背任务之行为;
所谓为他人云者,系指受他人委任,而为其处理事务而言。
如为他人介绍
买卖不动产,即为订约之媒介者,乃为居间行为,而非委任契约关系。
结论:
一般买卖方与房仲间成立之仲介契约,系为他人介绍买卖不动产,属订约
之媒介者,乃为居间行为,而非委任契约关系。一般房仲所从事者仅系转
达之工作,并无权为买方或卖方作成任何决定,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务。
一般房仲所从事者既然只是转达之工作,即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务",依刑
法三阶理论,在第一阶的客观构成要件都不该当,则本件房仲之行为自不
构成刑法背信罪。
是以,若原原PO不慎被某m误导(maniaque: 直接去报警告背信比较快)
听从某m之建议而去对本件房仲提告背信罪
不慬劳心劳力、浪费时间 且徒然浪费司法资源
更有可能要当庭接受检察官的指正(教训?) 换来一肚子鸟气
简直是得不偿失
: → maniaque: 当初付的斡旋不管任何情况都拿的回来,而且违约就是加倍 01/03 14:43
: → maniaque: 上法院一样拿得到,今天重点在於 "中人" 01/03 14:44
: → maniaque: 消保官? 惩处? 太软了 太软了~~~ 01/03 14:45
: → maniaque: 不过,说真的,这份新约你没签名,要成立背信也是有难度 01/03 14:46
不是有难度 而是根本就不会构成背信罪
: → maniaque: 但是拿来压人应该还满有效果的.... 01/03 14:47
: → z196mn6: 仲介跟卖方没有新签契约,是同份合约,另外加上特约,我 01/03 19:51
: → z196mn6: 们买方没签名,这样有背信罪吗? 01/03 19:51
: → maniaque: 你看我最後两行........ 01/03 20:01
: → maniaque: 另外,合约不是一式两份??? 你手上的有追加条款嘛?? 01/03 20:02
不论原原PO有无签什麽追加条款 本件房仲都不会构成背信罪
: → z196mn6: 手上的没有,仲介那边才有,所以那边是新约,我们是旧约 01/03 20:12
: → z196mn6: 。 01/03 20:12
: → z196mn6: 这样是否都是仲介赢…… 01/03 20:12
: → z196mn6: 我们都只能认赔吗? 01/03 20:12
: → maniaque: ??? 我没说仲介赢啊??? 01/03 20:13
: 推 q135q135: 关於楼上某m的推文 建议一律略过 以免被误导 01/03 20:23
对於爱不懂装懂的某m所提出的错误见解
我一向会苦口婆心的建议大家一律略过 以免被误导
: → maniaque: 楼上,上夜班啦,你今天还是一样只会复制贴上?? 长进点吧 01/03 20:33
对於爱不懂装懂的某m和某J所提出的错误见解
我不但会不厌其烦的提醒大家一律略过别看 以免被误导
而且还会发文直接打脸爱不懂装懂的某m
本板是法律板 依板规第2条第4款
板友回文或推文应基於我国法学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务运作回覆
至於某些人自己凭空幻想、胡扯乱掰、无中生有的独创法律见解
我衷心建议放在心里就好 别在板上推发文
这样随便推发文误导其他板友 恐怕会有损阴德吧
诚心请教爱不懂装懂的某m 你这样在板上胡扯瞎说乱回答一通
良心真的不会过意不去吗??
某m身为一个公务人员 常常利用上班时间上网玩PTT
究竟是你的工作真的很闲??还是你真的很混呢??
你觉得一个公务人员利用上班时间挂网玩PTT 是否不太恰当??
这些问题我问了很多次了 恳请某m这次可以回答一下
: 推 krit1009: 上夜班 笑死 还真辛苦啊 原来是做夜班的 01/03 23:14
#1P1MnuT5 (LAW)
咦~这位不是之前月入数十万的知名房仲 为了几万元的小车打算去告前女友的k仔
真的好久不见啦 後来有委任律师去告前女友了吗??车子有拿回来了吗??
对了 我很好奇 一般大楼总干事好做吗??需要轮夜班吗??
新的一年 预祝k仔和各位板友心想事成、一切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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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逻辑,而在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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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6.136.18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41237470.A.95C.html
1F:推 cape129: 推 01/04 06:04
2F:推 z196mn6: 谢谢 01/04 14:32
3F:推 krit1009: 你上班时间发文啊?真是辛苦了 01/04 15:15
4F:→ iscu: 总干事通常是属於物业公司的, 负责社区的一些行政事务~ 01/04 15:16
5F:→ iscu: 都是正常上下班..没听过总干事要值夜班的 01/04 15:16
6F:→ krit1009: 另外我已经没做仲介很久了 那一串最底下没看见吗? 哈哈 01/04 15:17
7F:→ JustSad: 能力差接不到案子的法务才有时间泡在ptt看别人推文。 01/04 16:08
8F:→ JustSad: 可惜黑名单只能锁推文,我还能看得到这篇文章。 01/04 16:09
9F:→ JustSad: 讲得一副自己很厉害,总共两篇文章;数据会说话。 01/04 16:09
10F:→ JustSad: 姑且不论m的见解是否有问题,有本事应该是一直打脸连发~ 01/04 16:11
11F:→ JustSad: 不是嘴了好几年总共只发了两篇文章。 01/04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