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女性堕胎权
时间Mon Nov 8 14:47:57 2021
※ 引述《samallan (天边散云 专业飘)》之铭言:
: 法律板讨论还是聚焦在法律上为宜
: 鉴於推文有些失焦,先以回文整理本件争点
: 首先,原发文者要讨论的,应是指前几天《优生保健法》的修法消息
: 联合新闻网报导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65057
: 公视新闻网今年初专题报导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 简单来说,除了法规名称调整
: 主要就是改第九条第二项
: 原本未婚未成年女性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改成双方意见不同时要先调和
: 有配偶者以「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为理由者
: 从要经过配偶同意改成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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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在於,现行的《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的人工流产与第十条的结紮手术,
对於已婚者,人工流产与结紮手术均应得配偶同意。
如今修法者主张,基於女性身体自主权等理由,本无必要徵得配偶同意,怀孕
当事人即可自行决定。亦即下面的版本:
第 9 条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五、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受害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性交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
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
第一项所定人工流产情事之认定,中央主管机关於必要时,得提经优生保
健谘询委员会研拟後,订定标准公告之。
原本怀孕妇女想要进行人工流产,依法应「告知」配偶并取得「同意」。拟修订的
新法则主张基於患者身体自主权而无庸限制怀孕妇女应取得配偶「同意」即可进行
。
这导致一旦新法通过,怀孕妇女的配偶连被「告知」自己的妻子将要进行人工流产
的知情权都被剥夺。
然而鼓吹新法者所提出的修法正当性当中,只论及怀孕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却完全
不论其配偶的知情权。
换言之,仔细审酌修法者论点,即使不争辩其妇女身体自主权之论述成立否,应只
能排除现行法副与配偶的同意权,但不足以支持一并剥夺配偶对人工流产的知情权
。鼓吹修法者在并未提出剥夺现行法赋予配偶对怀孕妇女进行人工流产知情权的正
当性之下,透过「不需要配偶同意」之主张,直接删除现行法对配偶同意权之规定
,却没有补充配偶知情权的规定。难免有透过一主张之正当性,不当排出他主张的
争议。
简单说,在修法者没有提出对剥夺配偶对怀孕妇女进行人工流产的正当性,并说
服国民之前,目前提出的修法版本并不适当。至少应在删除现行法配偶的同意权的
同时,补充加入配偶的知情权,方属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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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4.97.5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6354079.A.B13.html
以下是修法者的主张与修订版本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7409.00
※ 编辑: saltlake (114.24.97.56 台湾), 11/08/2021 14:48:53
衍生论题:
既然主张基於身体自主权,怀孕妇女毋庸得到配偶同意急得迳为人工流产,
则基於完全一致的理由,第十条对结紮的规定应一并修改,方为正当。
※ 编辑: saltlake (114.24.97.56 台湾), 11/08/2021 14:52:04
1F:推 rurumik: 女性怀孕的风险与并发症我学过 身为男性 我甚至觉得我没 11/08 15:37
2F:→ rurumik: 有权利干涉铁了心想堕胎的太太 因为另一半比还未出世的 11/08 15:37
3F:→ rurumik: 孩子重要 11/08 15:37
4F:→ rurumik: 问题是我需要被告知 也就是你说的知情权吧 11/08 15:37
5F:→ rurumik: 不然婚姻是名存实亡 孩子的出世我要负责 但是孩子的离开 11/08 15:37
6F:→ rurumik: 我却有可能毫不知情 11/08 15:37
7F:→ rurumik: 我讲不出法律的用词 但这在情感上我完全无法接受 11/08 15:37
8F:→ rurumik: 遑论那些外遇的人了 如果太太偷偷外遇 先生只能摸摸鼻子 11/08 15:37
9F:→ rurumik: 养吗? 还是即便玩到怀孕也船过水无痕? 11/08 15:37
10F:推 rurumik: 生理的限制只有女性能几乎100%确定子代是自己的 并不是 11/08 15:43
11F:→ rurumik: 我预设女性都会出轨 但是男性的保障在哪? 所谓的保障也 11/08 15:43
12F:→ rurumik: 只希望不要养到小王的小孩 而不是不想负责 推文里竟然有 11/08 15:43
13F:→ rurumik: 女性觉得验小孩是男性的责任@@ 真的想验的话夫妻的信任 11/08 15:43
14F:→ rurumik: 也没有了 11/08 15:43
医疗相关法经常提到「知情同意」或者「告知同意」,今天面对孕妇的人工流产
以及已有配偶者的结紮决定也是一样。
现行法固然止写配偶的同意,但请问配偶知情或者被告知之前,如何做出「有效
的同意」?
今天主张修法的人士提的提出的正当性理由和修法版本,就是在玩弄说,因为应该
让孕妇有身体自主权而不需要配偶同意即可做人工流产,所以应该把现行法规定的
配偶同意权删除。却完全不提这一删除的结果,配偶的知情权或者被告知权也一并
失去法律保护。明显就是提出一个主张,却要收或两个权利。
※ 编辑: saltlake (114.24.97.56 台湾), 11/08/2021 20:41:07
15F:推 q135q135: 推这篇 11/08 22:18
16F:推 GeorgeKimo: 推!第10条的结紮也比照办理。另外,知情很重要! 11/09 08:43
17F:→ GeorgeKimo: 讨论此案,应思考法律上婚姻关系的存在价值。 11/09 08:45
18F:推 leptoneta: 那要怎麽证明有告知配偶? 书面留底还是要公证? 11/09 16:27
19F:→ leptoneta: 医师要怎麽确认患者有告知配偶? 11/09 16:27
20F:推 leptoneta: 最後医师还是得看文件 或是本配偶亲自出面 11/09 16:31
21F:→ leptoneta: 若配偶实际上反对可不签字或不出席 就和同意制无差别 11/09 16:32
22F:→ leptoneta: 又或是本法对於告知配偶与否无罚则 告知制则形同虚设 11/09 16:34
23F:→ leptoneta: 应深思修法对於实务上的影响 11/09 16:35
24F:推 rurumik: 先斩後奏有可行性吗? 要人流前自己签切结书 这样就不 11/09 17:05
25F:→ rurumik: 用先生同意了 但是事後主管机关会知先生 对於婚姻关系的 11/09 17:05
26F:→ rurumik: 影响也自负 11/09 17:05
27F:推 rurumik: 想到的例子 11/09 17:10
28F:→ rurumik: 如果我想跟女友不管父母意见去公证 但是我爸(户长)那边 11/09 17:10
29F:→ rurumik: 最後还是会有户口的异动通知 11/09 17:10
30F:→ rurumik: 两个成年人的决定 最後长辈还是会知道 但是我爸无法阻止 11/09 17:11
31F:→ rurumik: 我结婚 11/09 17:11
32F:推 rurumik: (还是我对公证流程的理解是错的?) 11/09 17:17
33F:推 hide1213xj: 法律没有规定知情权,不代表你的配偶不会告诉你 11/09 18:02
法律没规定知情权,表示别人(包括你的配偶)没有义务告知你。
即使你问别人(包括你配偶),对方也没义务告诉你。
※ 编辑: saltlake (220.129.60.181 台湾), 11/09/2021 23:13:22
34F:推 hwaygodu: 推楼主 11/10 17:39
35F:推 a821122g: 推~ 11/11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