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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读法条遇到有关缓起诉的相关规定 想请问现在的实务见解 以下片段文章撷取至网路(https://reurl.cc/RbWXGz) 「若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後,依第二五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如无得声请再议之人(即告诉乃 论案件之告诉人)时,原检察官应依职权迳送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 这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缓起诉处分的设计,此称为职权送再议。 因为一般案件均非告诉 乃论(如最近常提问的儿少法第二九条),故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後,须将案件送高检或高 分检再议,而若高检或高分检的检察官认为本案为缓起诉处分并无不当时,就会将该再议驳 回,至此,本案缓起诉处分算告确定,被告只要照缓起诉处分的内容去做,并於缓起诉期间 内不发生第二五三条之三各款事项,因为第二六○条之规定,被告就不用担心这件案子会被 再拿出来侦办。」 上面片段文章所说,若无得声请再议之人,检察官应依职权迳送上级再议。 但如果是妨害自由罪章的强制、恐吓罪嫌是属於非告诉乃论,且又有告诉人的情况下,请问 依照现在实务操作上来说 会是由告诉人来决定是否提起再议?还是仍然会依职权迳送上级再议? 在此先谢谢大家的回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2.116.80.17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4119922.A.47A.html
1F:推 crann: 提出告诉跟告诉乃论是两回事啦 强制、恐吓是公诉罪 被害人 10/14 12:22
2F:→ crann: 有提出告诉的话 案子还是属於有告诉人的情况 所以你说的情 10/14 12:22
3F:→ crann: 况 缓起诉处分後还是要由告诉人来提再议 10/14 12:23
4F:推 GinGBay: 推cr大 10/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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