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135q135 (打工仔)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继承与债务
时间Fri Oct 1 02:24:56 2021
※ 引述《cygnus0915 (cherie)》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继承与债务
: 时间: Thu Sep 30 08:11:58 2021
:
:
: 小弟请问各位先进 有关继承与债务问题
: 当初爸爸过世时留有一间房产
: 但爸爸没有债务
: 我妈就把房子过户给我 我是家中独子
: 後来妈妈也生病过世 但妈妈身上有债务
: 我依法三个月内和所有与妈妈继承权相关
: 的亲戚一同办理了抛弃继承
: 但目前有银行委托的债务处理公司打来
: 告诉我说因为我爸爸过世时
: 爸爸这栋房产我妈也有一半继承权力
: 但因为妈妈没有去办抛弃继承
: 所以银行有权追讨妈妈当初在房产的那一半
: 要我债务协商 否则要上法院诉讼
:
: 以上请问 真的如银行所说一般吗?
: 感谢各位
简化一下事实:
甲夫乙妻有一子丙
甲死亡後遗有一不动产(不确定是否留有其他遗产,如存款、股票等)
继承人乙、丙未办理抛弃继承 二人协议将系争不动产移转登记於丙名下
嗣乙数年後死亡 丙依法辧理抛弃继承
惟乙之债权人丁银行主张乙、丙先前就系争不动产所为之分割协议损害於丁银行之债权
请求丙偿还乙所积欠丁银行之债务
否则将诉请撤销诉请撤销乙、丙就系争不动产所为遗产分割协议之意思表示行为
及遗产分割继承登记之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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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Lailungsheng: 理论是这样没错 09/30 08:16
: → Lailungsheng: 爸爸过世时的流程,应该是妈妈抛弃继承,而不是过 09/30 08:19
: → Lailungsheng: 户给你,这种牵扯到一定金额的,还是带着资料找律 09/30 08:19
: → Lailungsheng: 师谘询比较好。 09/30 08:19
: 推 q135q135: 当初有没有写遗产分割协议书? 09/30 09:24
: 推 cofepupu: 要听楼上的以前,请记得跟他索取律师证号 09/30 10:44
: 推 maniaque: 而且,就算写遗产分配协议书,自己不拿,债权人仍得以追偿 09/30 12:08
: → maniaque: 要是连继承该注意的这点,最基本的都可以忽略? 呵呵~~~ 09/30 12:09
: → maniaque: 当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即使全数给其他继承人一样可追. 09/30 12:10
: → maniaque: 唯一方法就是抛弃继承 09/30 12:10
: 推 KHlawtel: 看你妈什麽时候欠债,如果分割遗产时就有债务,那无解 09/30 12:21
: → maniaque: 这是民法继承实务的基本观念,更何况若没有分配协议书 09/30 12:24
: → maniaque: 没有其他法律文件(如抛弃)地政根本不会受理单一继承人 09/30 12:24
: → maniaque: 作为房地产登记的单一人 09/30 12:24
: → cygnus0915: 我先来问一下确认当初过户时是不是有填协议书 09/30 13:04
: → cygnus0915: 但确定当时妈妈没有办抛弃继承 09/30 13:06
: → yuusnow: 父亲何时过世? 母亲债务什麽时候有的? 母亲过户父亲遗产 09/30 13:32
: → yuusnow: 时是用协议分割继承? 还是有抛弃但你不知道? 这些都可以 09/30 13:32
: → yuusnow: 查询,查完後才比较好厘清状况,再询问律师看如何处理。 09/30 13:33
: 推 cape129: 可以去司法院裁判书查询,关键字「撤销遗产分割」,就会 09/30 17:02
: → cape129: 看到很多判决。我是觉得,只要合理如生前负担医药费、扶 09/30 17:02
: → cape129: 养等事实,法官会倾向弱势的债务人。 09/30 17:02
就本案试述如下:
一、法条规定
1.民法第244条(撤销诈害债权):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於行为时明知有损害於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时
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於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前
二项之规定。
债权人依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声请法院撤销时,得并声请命受益人或转得人回复原
状。但转得人於转得时不知有撤销原因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245条(除斥期间):
前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
一年间不行使,或自行为时起,经过
十年
而消灭。
二、实务见解
1.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106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2 号
(善意提醒:本号提案内容颇长,若无耐心看完者,可直接跳看下方的审查意见)
法律问题:丙於民国 100 年间向 A 银行信用贷款新台币(下同)100 万元,迄
至 103 年底尚积欠 A 银行 10 万元,经 A 银行於 104 年间对丙
起诉取得胜诉判决(内容为丙应给付 A 银行 10 万元及利息)确定,
并持以声请执行而无结果。诉外人甲为丙之父,甲於 104 年 10 月 1
日死亡,遗产仅有甲与其妻乙共同居住之房地一笔(下称系争房地,此
亦为甲、乙所有唯一之不动产 ),并无债务。甲、乙仅生一子丙,系争
房地即由乙、丙(下称二人)共同继承,乙不知丙积欠 A 银行债务事
。因乙有居住系争房地之实际需要,而丙早已迁居他处甚少回家,乙、
丙二人乃协议由乙单独继承系争房地。丙经由代书之说明,知悉其可选
择於被继承人甲死亡後 3 个月内抛弃继承(惟须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亦可选择以遗产分割协议之方式(只须向地政事务所办理分割继承登
记即可),以达到上开由乙单独继承系争房地之目的。二人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丙依法得抛弃继承之 3 个月期限内),选择以协议分
割遗产方式,由乙取得系争房地之全部所有权,并办理分割继承登记完
毕。A 银行於 105 年 9 月 1 日查悉上情,并於 105 年 10 月 1
日依民法第 244 条第 1 项诉请撤销乙、丙就系争房地所为遗产分割
协议之意思表示行为、及遗产分割继承登记之物权行为,且请求乙应将
该分割继承登记予以涂销。A 银行之请求有无理由?
讨论意见:甲说:A 银行之请求有理由。
按继承权固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专属权利,惟如继承人未抛弃
继承,其因继承而与其他继承人就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时,该公
同共有权仅财产上之权利。从而,继承人间之遗产分割协议,系
公同共有人间就公同共有物所为之处分行为,倘全部遗产协议分
割归由其他继承人取得,对未分割取得遗产之该继承人而言,形
式上系无偿行为,若害及债权人之债权实现,债权人应得提起民
法第 244 条第 1 项之撤销诉讼(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847 号裁判意旨参照)。本件甲死亡後,丙未声明抛弃继承,而
与其他继承人乙公同共有系争房地所有权,嗣丙又与乙以分割遗
产方式将系争房地分归乙单独所有,显有处分其因继承取得之公
同共有系争房地权利,将之无偿让与乙之情事。A 银行前已对丙
声请执行无效果,足认丙已无资力清偿债务,二人之遗产分割行
为,已害及 A 银行之债权,是 A 银行依民法第 244 条第 1
项、第 4 项规定,请求撤销二人就系争房地之遗产分割协议之
意思表示行为、及遗产分割继承登记之物权行为,且请求乙应将
该分割继承登记予以涂销,自属有据,均应予准许。
乙说:乙银行之请求无理由。
(一)按债权人得依民法第 244 条规定行使撤销权者,以债务
人所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之财产上之行为为
限,继承权系以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且抛弃之效果,不
特不承受被继承人之财产上权利,亦不承受被继承人财产
上之义务,故继承权之抛弃,纵有害及债权,仍不许债权
人撤销之(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一)意旨参照)。又纵属财产行为,但只能间接地影响
财产利益(如债务人之不作为)、或须委诸债务人之自由
意思者(如赠与或遗赠之拒绝),均不得作为撤销之对象
(见郑玉波着民法债编总论第 392 页)。故若单纯系财
产利益之拒绝(如赠与要约之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之
拒绝、继承或遗赠之抛弃,均不许债权人撤销之(最高法
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271 号裁判意旨参照)。继承(财
产)之取得乃基於特定之身分关系,对於该财产利益之拒
绝,属人格自由之表现。抛弃继承制度,系当然继承主义
之产物,而其所欲实践者,乃是一项现行民法上之基本法
律原则,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思而强制赋予利益。
(二)本件丙与乙二人为遗产分割协议时,尚在丙依法得为抛弃
继承之 3 个月法定期间内,丙基於其意思自由,本得自
主决定选择以抛弃继承之方式、或以遗产分割协议之方式
处分其继承之遗产,而达到将系争房地由乙单独继承之目
的。丙在继承事实发生後 3 个月之法定期间内,既得自
由行使选择权,若其选择抛弃继承,揆诸前揭说明,A 银
行不得诉请撤销其抛弃继承之意思表示,若其於上开期间
内选择以遗产分割协议之方式达到与抛弃继承相同之效果
,依同一法理,债权人亦不得诉请撤销之。若准许 A 银
行以丙未抛弃继承为由,诉请撤销二人就上开遗产分割协
议所为之意思表示,显使丙及其余继承人蒙受无法预期之
损害。
(三)债权人评估是否贷予债务人款项及放贷额度时,所评估者
仅系债务人本身之资力,而未就债务人日後可能继承之被
继承人资力并予评估,债务人亦系以其一般财产,就其债
务之履行,负其责任。民法第 244 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
撤销权之立法目的,应在於保全债务人「原有」之清偿能
力(责任财产),非以增加债务人之清偿力为目的,债权
人 A 银行对丙取得遗产之期待,难认有保护之必要。
(四)徵诸一般社会常情,继承人间分配遗产时往往考量被继承
人生前意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贡献(有无扶养之事实
)、家族成员间感情、被继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继承人之
财产(赠与之归扣)、承担祭祀义务等诸多因素,分割遗
产时,非必完全按继承人之应继分分割。是遗产分割虽为
处分遗产之财产上行为,然与人格法益关连性甚高。继承
人虽於继承之开始,即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
务,然该继承财产之取得,乃基於债务人之继承人身分(
特定身分关系)而来,债权人对债务人取得遗产之期待,
既无保护之必要,则债务人因前述各种因素对於继承财产
利益之拒绝或处分,乃属人格自由之表现,应由债务人自
行决定。故债务人基於身分关系,拒绝取得财产或利益之
遗产分割行为应不得作为撤销权之标的,否则不免侵害债
务人基於其身分所为自由权之行使。本件系争房地向为被
继承人甲及其配偶乙(丙之母)所居住,甲过世後,乙仍
有继续居住於该房屋之需要,足见系争房地经全体继承人
协议分割由乙单独继承,实掺杂继承人间人伦、情感等众
多因素之考量,非可单从财产层面视之。如无视於遗产分
割协议实乃继承人间所为具有人格、身分关系之共同意思
决定,过度简化为单纯财产关系,使债权人 A 银行得迳
依民法第 244 条之规定撤销,依目前债权人於现实生活
中实务上常见之运作模式,债权人日後必再以其对丙之债
权,声请法院先将系争房地分割遗产为二人分别共有,再
声请法院拍卖丙之应有部分,乙若已无资力可买受丙之应
有部分,致该应有部分为第三人拍定,该拍定人为使其所
购买之系争房地应有部分达到经济效益,势将再请求法院
就系争房地为共有物之分割,不论法院为变价分割或原物
分割,乙因已无资力,系争房地最终均可能系由他人取得
全部所有权,乙则沦为无屋可住之窘境。对实际上已长年
居住於系争房屋之乙而言,仅因其配偶过世,生活却一夕
之间发生重大变化,此无异侵害丙及其余继承人乙间基於
其身分就遗产所为之自主意思决定。
(五)依上所述,乙、丙二人所为之遗产分割协议,既系全体继
承人基於渠等身分关系所为之行为,核属二人各别行使其
「一身专属」之权利,而非仅单纯为丙(债务人)无偿赠
与之财产处分行为,故 A 银行依民法第 244 条第 1
项、第 4 项规定所为请求,乃无理由。
初步研讨结果:
采乙说。
审查意见:按继承权固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专属权利,惟於继承人未抛弃继承,
本於继承与其他继承人对於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时,该公同共有权已失
其人格法益性质,而为财产上之权利。从而,继承人间之遗产分割协议
,系公同共有人间就公同共有物所为之处分行为,倘全部遗产协议分割
归由其他继承人取得,对未分割取得遗产之该继承人而言,形式上系无
偿行为,若害及债权人之债权实现,债权人应得提起民法第 244 条第
1 项之撤销诉讼(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105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
提案第 7 号研讨结果参照),尚不因遗产分割协议是否於继承人仍得
为抛弃继承之法定期间内为之而异,亦不因继承人是否善意而有区别。
是债权人应得行使民法第 244 条第 1 项规定之撤销权,至债权人依
该条项及同条第 4 项所为之请求有无理由,属事实认定问题,应视个
案情形而定。
研讨结果:多数采审查意见(实到 75 人,采审查意见 65 票,采乙说 9 票)。
相关法条:民法第 244 条。
小结论:
债权人可以行使民法第244条第1 项规定之撤销权,至於债权人依
该条项及同条第 4 项所为之请求有无理由,属事实认定问题,应
视个案情形而定(亦即由法官依事实来认定)。
2.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459 号民事判决
(注:本件债权银行是台新银行)
陈俊仲尚积欠陈俊呈50万元及自93年间起迄今利息之事实,除据渠等陈明外,亦有土地及
建筑改良物抵押权设定契约书、借据等影本在卷可稽(原审卷第117至127、259页),则
陈俊仲
以系争分割协议及系争登记抵偿其对陈俊呈之借款,并据此清偿对陈俊呈因长期负
担父母之生活照顾责任而代为垫付之扶养费用,则其同意系争分割协议,并同意由陈俊呈
登记为系争房地所有权人之行为,自非属无对价关系之无偿行为,核与民法第244条第1项
规定之要件不符。从而,上诉人依民法第244条第1项规定,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间就系争房地所为之系
争分割协议及系争登记行为,洵不可取。
小结论:
若继承人以遗产分割协议来抵偿对他继承人之债务,即非属无对价关系之无偿行为,而与
民法第244条第1项规定之要件不符
3.台湾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088 号民事判决
(注:本件债权银行是台新银行,参加人为远东银行)
按民法第244条第1、2项所称之无偿或有偿行为,系以债务人与第三人间之行为有无互为
对价关系之给付为其区别标准;倘债务人将其不动产廉价让与第三人,或以其价值对於受
让者清偿债务,其他债权人亦仅於有同法条第2项情形时,始得以诉请求撤销,尚不能认
其行为为无偿,而迳指债务人之换价为同条第1项之诈害行为,俾以保全法定撤销权之行
使,兼资防免妨害交易之安全;亦即民法第244条规定撤销权之规范意旨,系依债务人与
第三人间法律行为是否互有对价,区别其行使之要件,俾使受益人及债权人之利益,均得
受保护(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号、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意旨参照)
。
范世新与其余继承人间所为之遗产分割行为,非仅单纯将其所继承之系争不动产权利让与
范黄玉云,且亦同时协议由范黄玉云独自清偿范进辉所遗房贷债务36万1056元,而免除范
世新因继承而须负担之清偿义务,并同时抵免范世新对范黄玉云基於法定扶养义务所生之
债务,故上诉人间就系争不动产所为之遗产分割协议之债权行为及继承登记之物权行为,
应非属无偿行为甚明。......上诉人就系争不动产所为之遗产分割协议之债权行为及继承
登记之物权行为,既非范世新之无偿行为,则被上诉人依民法第244条第1项规定主张范世
新之无偿行为有害其债权,即属无据,其依民法第244条第1项、第4项规定,诉请撤销及
请求回复原状,应无理由。
小结论:
倘债务人与其他继承人间所为之遗产分割行为,非仅单纯将其所继承之不动产权利让与
他继承人,同时免除债务人所欠之债务或抵免债务人对他人对於法定扶养义所生之债务
,就不动产所为之遗产分割协议之债权行为及继承登记之物权行为,即非属无偿行为
4.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板桥简易庭 106 年度板简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
(注:本件债权银行是台新银行)
债权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诉权者,以债务人所为
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之财产上之行为为限,继承权系以人格上
之法益为基础,且抛弃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继承人之财产上权利,
亦不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义务,故继承权之抛弃,纵有害及债权,
仍不许债权人撤销,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一)可资
参照。再按债权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者,以债
务人所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之财产上之行为为限,若单纯系
财产利益之拒绝,如赠与要约之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之拒绝,继承
或遗赠之抛弃,自不许债权人撤销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
号判决意旨足资参照。......。经查,被告等均未办理抛弃继承,有
本院105年2月22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2846号函附卷可稽。又
原告
之债务人即被告阮建智未抛弃继承,亦未就争房地办理分割继承登记
,而迳由被告阮锺碧连办理之,此一行为,本质上应属为遗产分割协
议时之继承抛弃,因继承权系以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且抛弃之效果
,不特不承受被继承人之财产上权利,亦不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义
务,故继承权之抛弃,纵有害及债权,仍不许原告依民法第244条规定
行使撤销诉权,是被告间就系争房地所为之遗产分割协议及分割继承
登记行为,既系以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揆诸前揭法条、决议及判决
意旨说明,即不许原告撤销之,是原告所为主张,於法难认有据,尚
难凭采。
小结论:
纵债务人未抛弃继承,惟继承人(含债务人)间若以遗产分割协议之方式,由其中
一继承人单独继承不动产,本质上应属为遗产分割协议时之继承抛弃,因继承权系
以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且抛弃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继承人之财产上权利,亦不
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义务
总结:
以原PO本件案例事实,诚如yuusnow大所述,有关父亲(甲)何时过世?母亲(乙)欠丁
行之债务成立?乙有无声请抛弃继承?乙、丙间有无遗产协议分割之书面?若有,遗产
分割协议之内容为何?乙有无因遗产分割协议而免除债务或法定义务?除了系争不动产
外,是否尚有其他遗产?不动产何时过户(距今多久)?乙何时过世?这些问题均须一
一加以厘清,始能确定债权银行(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有理,丁银行能否因此而撤销乙
、丙就系争不动产所为之遗产分割协议之债权行为及继承登记之物权行为
: 推 maniaque: 而且,就算写遗产分配协议书,自己不拿,债权人仍得以追偿 09/30 12:0
: → maniaque: 要是连继承该注意的这点,最基本的都可以忽略? 呵呵~~~ 09/30 12:0
: → maniaque: 当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即使全数给其他继承人一样可追. 09/30 12:1
: → maniaque: 唯一方法就是抛弃继承 09/30 12:1
因此,某人所述"唯一方法就是抛弃继承",显与我国实务见解有所不同
如同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106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2号审查意见揭櫫之法律见解
丁银行依民法第244条第1项规定提起撤销诈害债权之诉讼
至於银行债依民法第244条第1项、第4项所为之请求有无理由,属事实认定问题
要由法官视个案情形而定
亦即丁银行并非一定胜诉
以上三个判决的债权银行均为台新银行
显示台新银行真的满常提起此类撤销诈害债权的诉讼
而以小弟的实务经验,的确也满常看到台新银行的此类诉讼
该不会原PO本件的债权银行 也是台新银行吧
简单回答如上 谨供原PO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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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逻辑,而在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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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6.45.246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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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辛苦了。 10/01 06:27
2F:推 cape129: 推。但我真心觉得,在这版花心思整理资料,分享给……… 10/01 08:44
3F:→ cape129: 是很不值的事。 10/01 08:44
4F:推 maniaque: 讲重点,好吗? 楼上要唱双簧,请自便 10/01 09:54
5F:→ q135q135: 的确花了不少时间搜寻实务见解和整理资料 站在帮助板友 10/01 09:57
6F:→ q135q135: 的立场回答问题 也就不太在乎值不值得了 10/01 09:57
7F:→ maniaque: 而且,写那麽多是很好,但你们两位真有认真看完原PO文章?? 10/01 09:57
8F:推 sindyevil: 辛苦给推, 已经很久没有版友整理这些资料了. 10/01 09:57
9F:→ maniaque: 而且,真的建议帮原PO作个案的分析,这个案子当事人已经走 10/01 09:59
10F:→ maniaque: 了,请注意到这一点 10/01 09:59
11F:→ maniaque: 人死了,就无法替自己辩解 10/01 10:00
12F:→ maniaque: 拒绝协商,让对方去法院告,自己收集资料去法院陈述 10/01 10:07
13F:→ maniaque: 因为这牵涉到後面的其他债权追索 10/01 10:09
14F:推 ghoul125: 辛苦给推 10/01 10:33
15F:→ ghoul125: 这个确实是实务常见问题 10/01 10:33
16F:嘘 Fujiwarano: 可惜 如果最後附上律师证号就给100分 10/01 11:05
17F:→ Nowitzki40: 你整理这麽辛苦 原po有上站也没来道谢 10/01 12:33
18F:→ taoist9999: 很久没在本板看到有人花这里多的时间找资料并且讲解 10/01 14:53
19F:→ taoist9999: 了。 10/01 14:53
20F:推 cygnus0915: 跪谢热心回覆 小弟慢慢消化一下 10/01 19:31
21F:→ cygnus0915: 银行部分 是安泰银行 委托第三方追讨 债权是否转移暂 10/01 19:33
22F:→ cygnus0915: 不得知 10/01 19:33
23F:推 cygnus0915: 先附注爸爸往生日期2019/09 妈妈则是2020/01 债务印象 10/01 19:44
24F:→ cygnus0915: 是约2005-2010年陆续产生 10/01 19:44
25F:→ cygnus0915: 对於以上各位给小弟的建议表示再三感激。债务公司目前 10/01 19:44
26F:→ cygnus0915: 仍频繁催促,而且倾向只还本金部分还可再议价,判断对 10/01 19:44
27F:→ cygnus0915: 方不一定有绝对胜算。 10/01 19:44
28F:→ cygnus0915: 而妈妈在荣总往生後,我结清医疗手术自费共约200万附 10/01 19:50
29F:→ cygnus0915: 有据可查,是否照上述理论,若真的走到法院,也可向法 10/01 19:50
30F:→ cygnus0915: 官陈述这段,或许能当作妈妈当时房子过户给我的原因? 10/01 19:50
31F:→ cygnus0915: 但人已往生,她无法再替自己辩护解释,这一点我会牢记 10/01 19:50
32F:→ cygnus0915: ,谢谢 10/01 19:50
33F:推 jenoren: 推整理资料。实在不乐见板友互相伤害…关於学术,大家就 10/01 20:36
34F:→ jenoren: 事论事即可~ 10/01 20:36
35F:→ jenoren: 私人恩怨或是要求提供个资法律板有贴心置底讨论区哦~ 10/01 20:36
36F:→ jenoren: 希望推文尽量聚焦学术本身讨论,乾虾:) 10/01 20:36
37F:推 JackLondon: 推推推 10/02 16:37
38F:推 brian900530: 唉 某m真的是很可悲 10/03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