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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台湾高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号民事判决 https://bit.ly/2OBWlv1 重点内容: 一、承认「动物」非物: 本院考量动物(尤其是宠物)与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关系,有时已近似於家人间 之伴侣关系(companionship),若将动物定位为「物」,将使他人对动物之侵害, 被视为只是对饲主「财产上所有权」之侵害,依我国目前侵权行为体系架构,饲主 於动物受侵害死亡时,仅得请求价值利益,无法请求完整利益,亦无法请求非财产 上之损害赔偿或殡葬费,此不仅与目前社会观念不符,且可能变相鼓励大众漠视动物 之生命及不尊重保护动物,故本院认为在现行法未明确将动物定位为物之情形下, 应认「动物」非物,而是介於「人」与「物」之间的「独立生命体」。 二、侵权行为损赔范围:类推适用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及第195请求慰抚金 (一)动物虽为独立之生命体,但依照其属性及请求权利之不同,在现行民法架构下应 适用或类推适用之规定,即有所不同。例如宠物虽与人具有伴侣关系,但依照前开动物 保护法之规定,宠物仍属於人所有,而类似於财产之概念,故关於宠物所有权之移转, 即应适用有关财产移转之规定,惟针对加害人侵害宠物之行为,饲主则得依其性质类推 适用民法侵权行为之相关规定。 (二)关於动物在民法上之定位,系介於人与物之间之「独立生命体」,故当他人侵害 宠物所有人对於宠物之所有权时,无论宠物系受伤或死亡,宠物所有人所得请求之金额 均不限於宠物市价之价值利益,而应包括回复宠物之完整利益,并得请求非财产上之 损害赔偿。 ================== 自从这个判决首度揭示「『动物』非物」之後,後续效应: 一、下级审法院多有引用 如:台北地院108年诉字1996号民事判决 https://bit.ly/3cLHgPM 二、民间团体举办了一系列动物法讲座 如:【动物「非」物。提昇动物法律位阶】系列讲座 https://eastfree0511.wixsite.com/tapc/copy-of-6 三、林诚二老师在第98期的《月旦裁判时报》中也撰文评析 篇名:〈侵害他人饲养动物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号民 事判决评释〉 ================== 以下简介林老师的评析内容: 一、动物於现行民法中的属性: (一)动物有生命,且与人类共同生活後产生亲密连结而与民法上所称之「动产」有所差 异。 (二)纵认动物有其特殊性,宜由特别法保障之,於民法上仍应有「动产」之性质。 (三)虽认动物仍属民法之「动产」,并非代表得任意侵害而无责任可言。 二、饲主因动物死亡、受伤或遭虐待所受侵害之权利或法益: 因动物性质属动产,侵害他人动物系属对所有权之侵害。 (一)财产上之损赔:无争议 (二)非财产上损赔:需考量问题如下 1.饲主之身分 2.饲养动物之目的与用途 3.相处互动关系及饲养时间之久暂 饲主若基於长期饲养动物所投入之成本、劳力、心血及情感连结关系,得评价为饲主之其 他人格法益之重大侵害而有非财产上损害请求之可能。 三、判决评释: (一)本判决勇於突破窠臼,另辟蹊径为饲主找寻慰抚金请求之依据,精神值得肯定。 (二)就个案中承认或肯定动物为特殊权利客体或赋予其准人格,於法制上未有共识前, 不宜贸然认定。 ======================== 【小整理附带个人浅见】 针对动物 传统分类:二分法→若非人类,就归为「物」。 现代分类:非纯粹二分法 一、这则判决的立场:动物非物 人和物之间不再是非黑即白的论述,动物的定位→介於人与物之间。 二、林诚二老师的观点: (一)动物在民法上仍然是物(传统二分法),但由特别法保护(即动保法)。 (二)不赞同这则判决赋予动物准人格(介於人与物之间「偏向人」那一侧) 三、个人浅见: (一)赞同判决对动物的定性:「动物」非物 (二)不认为这则判决赋予了动物准人格,应该是介於人与物之间「偏向物」的那一侧。 本则判决将动物的定性做出了与过去不同的见解,仅仅是脱离了物,但与人的距离尚 远,个人以为亦不存在有准人格赋予的情形。本判决仅是突破过往窠臼,不再坚持 壁垒分明的二分法立场,试图调和并重新诠释符合人与动物、自然共享的法秩序。 -- 我手写我口 我口抒我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56.156.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2621441.A.D1D.html
1F:推 jenoren: 推这篇用心整理:) 09/26 20:46
2F:→ jenoren: 於实习的时候,主持曾交办撰拟一份返还宠物的民事诉讼起 09/26 20:46
3F:→ jenoren: 诉状,在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责任部分,我也参考了上开 09/26 20:46
4F:→ jenoren: 高院与北院等裁判之见解。 09/26 20:46
5F:推 q135q135: 推用心整理 09/26 20:51
6F:推 rickdom01: 此见解虽然创新,但既有的判决对於动物受伤为何能连结 09/26 22:53
7F:→ rickdom01: 到损害赔偿,多没有明确论述 09/26 22:53
8F:→ rickdom01: 仔细的说,195条1项保障人自己的权利受侵害;194、195 09/26 22:53
9F:→ rickdom01: 条3项则保障人与人的关系受侵害。後者是明文列举,目前 09/26 22:53
10F:→ rickdom01: 应无类推空间,所以目前判决都走前者。但对於此等「所 09/26 22:53
11F:→ rickdom01: 有物之情感价值」,究竟是什麽样的人格法益,则未见说 09/26 22:53
12F:→ rickdom01: 明或具体化,多只是证立宠物的特殊性後,就突然肯定能 09/26 22:53
13F:→ rickdom01: 够请求,实在不是很好的说理方式 09/26 22:53
14F:→ rickdom01: 又我个人认为,各判决之所以不愿意具体化该人格法益的 09/26 22:55
15F:→ rickdom01: 内涵,是因为具体化後,这个法益其实就是「人与宠物的 09/26 22:55
16F:→ rickdom01: 关系」,但如此一来显然会走到194、195条3项而走不通, 09/26 22:55
17F:→ rickdom01: 所以才不愿意说清 09/26 22:55
18F:→ CCWck: 以184来处理 那倒底侵害了什麽"权利"? 09/27 09:24
19F:→ CCWck: 非财产权 依照18条第2项 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 09/27 09:25
20F:→ CCWck: 一般人格权都是用193~195 伤害别人动物到底要用哪一项? 09/27 09:26
21F:→ CCWck: 如果以195第1项来处理 对於"情节重大"的认定是否过於姿意 09/27 09:28
侵害权利之类型,认同r大的看法,於现行法下确实还难以具体化,判决最多也只能用 「饲主则得依其性质类推适用民法侵权行为之相关规定」这样文字来表述。 又关於「情节重大」,我觉得林诚二老师可能也有过於恣意的疑虑,所以罗列了三点 「饲主之身分、饲养动物之目的与用途、相处互动关系及饲养时间之久暂」来作为判断的 标准。 ※ 编辑: sheep3945 (117.56.156.1 台湾), 09/27/2021 11:41:28
22F:→ CCWck: 有些人对自己的爱车或艺术品被破坏,也因为有"投入成本、 09/27 11:55
23F:→ CCWck: 劳力、心血及情感连结关系",而受有重大精神痛苦,为何就 09/27 11:55
24F:→ CCWck: 不能类推适用? 09/27 11:55
25F:→ CCWck: 如果从195第1项字面上来扩张解释,不只动物,就算是其他财 09/27 11:58
26F:→ CCWck: 产受损害,情节重大,应该也科请求损害赔偿。 09/27 11:58
27F:→ CCWck: 这种动物非物的认定,还是应该透过立法明定为宜,不然最高 09/27 12:03
28F:→ CCWck: 法院岂不是自己与过去的判决裁判不一致? 09/27 12:03
29F:→ KHlawtel: 跟现行法律有冲突,不过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了 09/28 12:50
30F:→ saltlake: 法律的与时俱进,在民主国家主要靠立法机构。 09/28 18:17
31F:→ saltlake: 法官造法需要严格限制,毕竟我国法官没有民意基础 09/2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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