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tyboop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无自救力之人者
时间Wed Sep 22 08:02:00 2021
刑法第293条遗弃罪
遗弃无自救力之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1. 如果有人一直找不到工作快要饿死,算不算是无自救力之人?
2. 这条所谓的无自救力之人应该是仅限於亲属间吧?陌生人的无自救力之人应该不规范
在此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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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ker7788996: 无自救力之人,指无法自行维持生存所必要之人,如 09/22 08:21
2F:→ joker7788996: 重病、残废、老弱、幼龄、昏迷、泥醉 09/22 08:21
3F:→ joker7788996: 被遗弃者是否为无自救力之人,需视具体情形判断其 09/22 08:21
4F:→ joker7788996: 是否有自行维持生存之能力而定 09/22 08:21
5F:→ joker7788996: 至於是否有职业或经济能力,并非自救力之判断重点 09/22 08:21
6F:→ joker7788996: 又本罪客体既然为无自救力之人,则为亲属或陌生人 09/22 08:25
7F:→ joker7788996: 并非所问,换句话说,该讨论的是有没有自救能力, 09/22 08:25
8F:→ joker7788996: 以及是否有遗弃之行为 09/22 08:25
9F:→ joker7788996: 如果想讨论对亲属或陌生人只救助义务,则会进入294 09/22 08:28
10F:→ joker7788996: 条违背义务遗弃的范围 09/22 08:28
11F:→ bettyboop: 了解,谢谢。 09/22 08:33
12F:→ bettyboop: 就第293条没有法令或契约,如何断定谁有遗弃之行为? 09/22 08:48
13F:推 joker7788996: 293之成立以积极遗弃,也就是将无自救力之人移置於 09/22 09:01
14F:→ joker7788996: 危险场所,或妨碍他人将之移置安全场所而使被害人 09/22 09:01
15F:→ joker7788996: 处於更高危险状态,仅消极不作为则不成立293(最高 09/22 09:01
16F:→ joker7788996: 法院95台上7250) 09/22 09:01
17F:→ joker7788996: 上课会举的例子是,看到路边昏倒了一个人,仅是消 09/22 09:01
18F:→ joker7788996: 极离去不会成立293 09/22 09:01
19F:→ joker7788996: 但如果嫌碍眼就把他拖到暗巷里或是拿草蓆盖住使人 09/22 09:01
20F:→ joker7788996: 难以发现就该当 09/22 09:01
21F:→ bettyboop: 感谢详细解说。 09/22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