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23027 (小冰)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之例外
时间Sat Sep 11 01:36:05 2021
※ 引述《powerjj (ya)》之铭言:
: 请问
: 租约超过五年,没有公证。
: 前房东卖屋转移所有权以後
: 新房东不承认既有租赁契约 要大幅调涨租金
: 不接受就要赶人(原租期还有三年)
: 这个情况是否完全没办法了?
: 当初租屋时已花钱做装潢、设备…等等
: 是否可以向前房东请求损害赔偿呢?
看完大家的回应,我头好痛,完全没有人分析法律关系,只会推文讲个模凌两可的答案(
甚至还有可能是错的),真心希望民众有法律问题,拜托洽询专业律师(不管是收费的还
是各区公所、法扶的免费谘询律师),能不要上网问就不要上网问,你生病会上网请人抓
药帖吗...
以下谨依原po文章所提供的资讯,分析如下:
1.本件租赁契约超过五年且未经公证的租赁合约,因此依民法第425条第2项规定,不适用
同条第2项「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之规定,因此,对於新屋主来说,除非新屋主曾经表
示愿意承受系争租约,否则,对於新屋主而言,系争租约根本不会存在於新屋主与原承租
人(以下称原po)之间,如果原po不愿意接受新屋主的租赁条件,两人之间就没有任何契
约关系,新屋主自得依民法第767条要求原po搬迁。
2.承上,若系争租约未能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而移转到新屋主及原 Po之间的话,那系
争租约会自动消失吗? 当然不会,对原po跟旧屋主间,租约仍然存在,但此时因为旧屋
主将租赁标的物出卖,导致原po无法对使用租赁标的物,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民法债务不履
行的问题,包括原po能否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何等相关议题。(疑问:
到底原文回应里面有人认为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是什麽??是认为不构成债务不履行
?)
3.至於有某m大说,民法第425条第2项讲的是超过五年的部分不适用第1项规定,但未逾5
年的部分仍有适用,如此颠覆我以前所学的观念,我还特地去查了该条文的实务见解(看
了大概100多笔的判决摘要),完全没有看到此种说法,再者,依据民法第425条第2项之
立法理由:「二、在长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赁契约,其於当事人之权义关系影响甚钜,宜付
公证,以求其权利义务内容合法明确,且可防免实务上常见之弊端,即债务人於受强制执
行时,与第三人虚伪订立长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赁契约,以妨碍债权人之强制执行 ,爰增
订第二项。」,由此可知,本条项的增订,就是为了防免当时常见的弊端,不允许任何人
用这种手段来规避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因而增订该条项。所以我真的是......浪费宝
贵
的时间在探讨一个没有根据的回应上!!!
注:重点是原po还推文表示受教了(昏)
4.法律本身本来就是一门社会科学,没有绝对的对跟错,也因此遭遇民事法律问题,常常
有甲说、乙说、折衷说等说,但回归源头,民法还是有其基本观念跟如何判断法律关系的
原理原则,每次看到有人仅用一句话回文(不带任何法律分析),或是用自己的涉讼经验
来告诉发文者一件事情要如何处理,我也只能笑笑地说,能不要上网问法律问题,就不要
上网问(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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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2.89.12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1295367.A.6BC.html
1F:推 jenoren: 看到你的回文才回去点开看那篇原文和推文,真的精彩!09/11 02:17
2F:→ jenoren: 这也是我板上比较少解民法问题的原因,因为会手痒想找纸09/11 02:17
3F:→ jenoren: 笔来画图ww 09/11 02:17
4F:→ jenoren: 向你鞠躬说声辛苦了~我完全懂你崩溃的点(债权相对性) 09/11 02:17
5F:→ jenoren: 和看到超笃定推文内容当下而怀疑自己、疯狂刷实务见解的 09/11 02:17
6F:→ jenoren: 点(满满既视感)。 09/11 02:17
7F:→ jenoren: 好孩子,你做了件善事:) 09/11 02:17
8F:推 cape129: 推 09/11 07:41
9F:推 q135q135: 辛苦了 花费这麽多时间为大家解惑 大携您的用心 09/11 09:12
10F:→ q135q135: *大推09/11 09:13
11F:→ q135q135: 某m是长期在本板一知半解不懂装懂又爱乱回答的惯犯 我09/11 09:16
12F:→ q135q135: 真心期盼板主能对这样的行为做适当的处置09/11 09:16
13F:→ maniaque: 抱歉,还是请大大看清楚我写的内容09/11 09:53
14F:→ maniaque: 我的看法是这样,当然您现在看裁判例,就没有类似案例出现 09/11 09:55
15F:→ maniaque: 阿除非法院有哪位法官,或者是哪位败诉者去主张此法条 09/11 09:56
16F:→ maniaque: 在这一方面的瑕疵性(如我举例的,一份3年约走1年,被保障) 09/11 09:57
17F:→ maniaque: 一份9年约,同样已经走完1年,却不被保障前面那5年 09/11 09:58
18F:→ maniaque: 要是今天所有人都认为法律是完美无瑕,又何来大法官释宪?09/11 09:58
19F:→ maniaque: 我不知道大大您的看法怎样? 当然,没有case 就不能走释宪09/11 09:59
20F:→ maniaque: 就算有法官想法也跟我如此,可是没case 时他也不能提09/11 10:00
21F:→ maniaque: 至於某位只会人身攻击,只会同意来同意去的乡民,随便他09/11 10:01
22F:→ maniaque: 假如对他而言,他所谓的学术讨论,是拍马屁跟人身攻击09/11 10:01
23F:→ maniaque: 在下也只能无言以对,但基本上还是尊重他的言论自由09/11 10:02
跟m大您说明一下:
1.我昨天已经很认真的看了你的回应,您的回应里面讲了一句「而且425调2项讲的是”逾
五年的部分”」,完全是一个结论,而不是您现在回文说的「我的看法是这样」,而且,
您现在推文也同意我目前根本找不到任何实务见解可以支持您的看法。
2.也因此,就是因为您没有详加解释,原po在後续推文还表示出相信这是目前实务通说解
释的方向(甚至还感谢了您),并有可能导致原po後续错误的决定,您还觉得您回答的内
容算是完善吗?
3.每个人一生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可能不多,但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有可能影响那个人的
一生,您要主张学术讨论或言论自由我也并不反对,但原po现在询问的如果是生活上的问
题,也请您
以後在回答上能区分这是您自己的真知灼见、或是为实务上肯认的见解,以免让人产生混
淆,进而影响他人的权益。
4.认错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有错,共勉之。
24F:→ b01303099: 推第2点;处理过後手刚好是前手唯一继承人的,过户後09/11 10:06
25F:→ b01303099: 前手死亡,後手要赶人时才发现租约又跑回去 09/11 10:06
※ 编辑: jim23027 (101.12.89.124 台湾), 09/11/2021 10:35:23
※ 编辑: jim23027 (101.12.89.124 台湾), 09/11/2021 10:35:59
26F:推 q135q135: 法条的瑕疵性?没有类似案例出现?某个不懂装懂的人又在 09/11 10:42
27F:→ q135q135: 胡扯瞎说了 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麽吗 还要别人看清楚他 09/11 10:42
28F:→ q135q135: 写的内容 真好笑 09/11 10:42
29F:→ q135q135: 原po说的真好 “认错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有错“ 09/11 10:46
30F:→ q135q135: 不过某人长期就是自认为正确 从不觉得自己有错 不晓 09/11 10:46
31F:→ q135q135: 得与他当了十多年公务人员有关09/11 10:46
32F:推 cape129: 这版待久了就知道某几位大大的特殊见解,要直接无视。 09/11 10:55
33F:推 cape129: 我会善意提醒发问网友,但真的很有限。 09/11 10:56
34F:推 q135q135: 能救一个是一个09/11 11:00
35F:推 edieedie: 有些人真的该对自己的发言有点自觉 09/11 12:11
36F:推 jenoren: 我觉得本件情形m板友和u板友一样…须要严予区分何谓解释 09/11 18:28
37F:→ jenoren: 论层次与立法论层次。09/11 18:28
38F:→ jenoren: 发问板友既然是提出现实上之问题而非学术思潮探讨,就是 09/11 18:28
39F:→ jenoren: 想要知道现行法规范下,实务可否及如何救济? 09/11 18:28
40F:→ jenoren: 应该不是想看板友斩钉截铁地发表自己的主观创见为何…而 09/11 18:28
41F:→ jenoren: 且还包装得煞有其事,实在不妥。09/11 18:28
42F:推 JackLondon: m大见解也是害我吓一跳,还以为自己一直理解错误。09/11 18:29
43F:推 jenoren: 对,真的会这样www09/11 18:34
44F:→ jenoren: 然後会燃烧小宇宙开始疯狂检索裁判和期刊!很久很久之後 09/11 18:34
45F:→ jenoren: 终於证实根本不是那一回事时,会眼神死,想说我是谁?我 09/11 18:34
46F:→ jenoren: 在哪?我在干嘛?09/11 18:34
※ 编辑: jim23027 (101.12.89.124 台湾), 09/11/2021 19:03:44
47F:推 q135q135: 所以我才会说某m是长期在本板不懂装懂乱回答的问题的惯 09/11 20:02
48F:→ q135q135: 犯 板主真的要好好整顿一下这类人 避免不知道的使用者 09/11 20:02
49F:→ q135q135: 被误导而权益受损 09/11 20:02
50F:→ q135q135: 对於某m某J和某u的言论 实不必认真看待 09/1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