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ynn889 (还敢逼车阿四轮)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贴便条纸上面写「色盲?」被告
时间Sat Sep 4 02:50:28 2021
如题
近期上班时看到有违停仔违停
违停仔直接将交通大队三角锥拿开,然後插进去停红线
https://imgur.com/zVIabA4.jpg
https://imgur.com/bZhYRbG.jpg
https://imgur.com/Uc6QVU2.jpg
然後我看挡风玻璃上没有留电话,找也找不到人
所以写纸条在他车窗上
https://imgur.com/73UdgXd.jpg
然後就被隔壁派出所阿sir找上门了
一开始阿sir希望先和解(用电话方式),我想说不浪费司法资源
愿意针对贴纸条的行为道歉,电话接到时有先道歉,但对方不认为他错,认为我没诚意
後来我就跟阿sir说我尊重他提告,这是他的权益
结果违规仔做笔录时还继续违停红线
https://imgur.com/FU62YN9.jpg
https://imgur.com/ubEvmPb.jpg
昨天做好笔录了,确定是告妨碍名誉,针对我骂违规仔「色盲」而提告的
推测是刑§309
看了一下近几年的判决书
刑309条有几个重点,「公然」、「是否针对对方人格、名誉导致受损」
惟本人以便条纸+原子笔写,仅是针对违规仔的「行为」以及告知违规仔
查教育部字典,色盲意旨「病名。一种眼睛不能辨别颜色的病。常见的色盲是红绿色盲,患者不能区别红绿两种颜色,也有只能区别明暗不能区别色彩的全色盲。色盲患者常见於先天遗传,且男子居多。」
而「色盲」这词,没看过有任何一个案例因为这词被告
另外其实也看过几个案例,有些并没有开侦查庭就不起诉了
请问各位,倘若开侦查庭前(收到传票),是否可以先写答辩状提供违停仔违停事实证据给检察官参考再去开庭?
至於想问各位,起诉的可能性大吗?
最後就是目前是使用视讯开庭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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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lynn889 (122.116.119.176 台湾), 09/04/2021 02:51:33
※ 编辑: elynn889 (122.116.119.176 台湾), 09/04/2021 02:52:08
※ 编辑: elynn889 (122.116.119.176 台湾), 09/04/2021 02:56:55
1F:推 Lailungsheng: 提告是他的权利,对於大大的行为,我本身不反对 09/04 05:45
2F:→ Lailungsheng: 大大接下来要思考的是对於色盲的答辩,例如:你看 09/04 05:48
3F:→ Lailungsheng: 到违规停车,基於公众利益就在车上贴纸条提醒车主 09/04 05:48
4F:→ Lailungsheng: 色盲则是因为他停在红线,对於车主眼睛的关心,没 09/04 05:50
5F:→ Lailungsheng: 有攻击的意思…因为我不是法律系,不晓得这样如何 09/04 05:50
6F:→ Lailungsheng: ? 09/04 05:50
7F:推 Blue6: 可写答辩状,降二级後大部分都直接开庭,没用视讯 09/04 07:42
8F:→ Blue6: 违规仔脑羞 答辩说用便条纸因为小小张的 跟车子的体积相比 09/04 07:44
9F:→ Blue6: 不显眼 一般路人不走近不会看到字 所以不构成公然 09/04 07:44
真的是违规仔...
10F:嘘 jeff0131: 请问你违规超速166算不算色盲? 09/04 08:56
11F:推 Lailungsheng: 应该是文盲,闯红灯才是色盲,答辩时要注意 09/04 09:05
12F:→ maniaque: 到检察官那边就会被公认色盲吧.... 09/04 09:54
13F:→ maniaque: 另外,对方如有违规,请蒐集证据向所属交通队具名检举 09/04 09:56
14F:→ maniaque: 但,我看你的第一张照片,那地方本来就是凹进去的吧 09/04 09:56
15F:→ maniaque: 红线在很远的车屁股处,这设计应该一开始是有车位吧 09/04 09:57
16F:→ maniaque: 你怎会觉得那边是红线区? 09/04 09:57
17F:→ maniaque: 你......可能有些地方误会了 09/04 09:58
不是哦,该处确实有依法划设禁止临时停车线,之前是凹进去的,後来交通局改线
https://imgur.com/LuiOj09.jpg
可参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9条,禁止临时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临时停车路段,以划设於道路缘石正面或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於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公分为度。
只是不知道交通局为何改画成这样,导致疑似不符合设置规则169条
另外,本人於上开避车弯,已多次检举其他车辆违停,并由权责机关举发,有检举回信、违规照片可供参。
况且,车屁股已经露出来一大截了,已确实影响来往车辆安全
18F:推 ultratimes: 告309不会成立 310反而有机会 09/04 14:21
19F:推 rinatwo: 大众看到车辆及车牌 并无法辨识为何特定人 09/04 17:20
20F:→ rinatwo: 自不成立公然侮辱及妨害名誉 09/04 17:20
21F:→ rinatwo: 之前有个比车辆中指 检察官是用此理由不起诉 09/04 17:20
感谢
※ 编辑: elynn889 (122.116.119.176 台湾), 09/04/2021 23:27:22
※ 编辑: elynn889 (122.116.119.176 台湾), 09/04/2021 23:34:57
22F:→ Blue6: 楼上这辩词专业 09/05 07:37
23F:→ asmp: 那个地方是新丰小作所和新丰公共托育中心,设那个弯的目的, 09/05 08:44
24F:→ asmp: O让家长上下课时间可以临停接送身心障碍人士和儿童,但在非 09/05 08:45
25F:→ asmp: 上下课时间临停确实违法。 09/05 08:45
26F:推 jenoren: 噗…你查了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经核属实。ww原波 09/05 13:49
27F:→ jenoren: 认真。 09/05 13:49
28F:→ jenoren: 也找了判决书,用功~XD 09/05 13:49
之前看了很多判决书,很多法官会采信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和之前的判决,所以就研究一下我的案例:)
29F:→ jenoren: 其实我倒觉得色盲还好,反而是字条所载之「违规仔」搭配 09/05 13:49
30F:→ jenoren: 上、下文,指涉对方败德事蹟,或许有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 09/05 13:49
31F:→ jenoren: 讨论空间。 09/05 13:49
32F:→ jenoren: 你当初拍摄照片时有显示日期与时间吗? 09/05 13:49
有哦:)
33F:→ jenoren: 本件若足以证明:1.该时段对方之行为确系违规停车此点为 09/05 13:49
34F:→ jenoren: 真实;且2.你的指摘或传述与公共利益有关,你应该就没事 09/05 13:49
35F:→ jenoren: 惹。 09/05 13:49
感谢:)
※ 编辑: elynn889 (223.137.35.78 台湾), 09/05/2021 22:09:09
36F:推 scott2009: 社会多热心、热血的人是好事,感谢 09/06 09:47
38F:→ jeff0131: ur.com/1DOzVVp.jpg 09/07 23:55
40F:→ jeff0131: 地方社团看到同帐号贴的文章又说是朋友写的,真相? 09/08 09:05
谁说朋友写的啊?
※ 编辑: elynn889 (114.136.153.166 台湾), 09/08/2021 22: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