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合法查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吗?
时间Wed Sep 1 11:48:26 2021
※ 引述《vjuko (回到过去找回失去)》之铭言:
: 目前我会以板上大大建议
: 不浪费司法资源
: 主要也是钱拿回来就好
: 再请教一下
: 对方借款多次纪录
: 但有一次纪录是口头借
: 所以不会有纪录
: 这一笔写在支付命令声请上 有效用吗?
: 比如说 第一次口头借3000(无纪录)
: 第二次借3000 有line纪录及汇款纪录
: 第三次借4000 有line纪录及汇款纪录
: 在第三次之後 他在line上说会一次归还10000
: (之後借款都有line及汇款纪录)
: 还是有其他建议?
民事诉讼法
第 511 条
支付命令之声请,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请求之标的及其数量。
三、请求之原因事实。其有对待给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应发支付命令之陈述。
五、法院。
债权人之请求,应释明之。
第 519 条
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於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以债
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前项情形,督促程序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或调解程序费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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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支付命令送达後,债务人可以不附理由提出异议,让支付命令失效。
相对的,债权人声请程序上并不像诉讼程序上有那麽严格的举证责任,
所以建议债权人只有要借款事实皆可主张,至於如何举证,
那是当债务人若提出异议,异议部分转为诉讼程序,此时才有严格举证的责任。
所以债权人在声请支付命令阶段,全部主张是比较有利的做法。
因为对方若不提出异议,或是在诉讼程序中又承认了该债权存在,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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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7.21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0468108.A.716.html
※ 编辑: MrTaxes (1.200.7.218 台湾), 09/01/2021 11:50:23
1F:推 vjuko: 感谢 09/01 12:14
2F:推 taipoo: 所以意思是指,需要对方支付的款项都可以由自己自由填写罗 09/01 12:35
理论上。但对方可以不附理由异议,到时转为诉讼程序时,
债权人要先按主张金额的比例缴纳裁判费,并且要负举证责任。
所以这要衡量取舍,制度的设计并非完全偏向单一方。
3F:→ maniaque: 以原PO补充的资料,可以用列表方式佐证第一次口头借款的 09/01 12:50
4F:→ maniaque: 效力(用後面要讨回一万,补强前面主张口头借用的可信力) 09/01 12:51
同意。
※ 编辑: MrTaxes (1.200.7.218 台湾), 09/01/2021 13:03:39
6F:→ celtics1997: 不要听@taipoo钱奴的 他都乱讲 09/01 13:46
7F:推 q135q135: 还是要尽到释明义务 并不是可以随便债权人乱填债权金额 09/01 19:36
8F:→ q135q135: 的 09/01 19:36
是的。之前有诈骗集团利用支付命令来制造假债权,所以至少要一定的合理性。
※ 编辑: MrTaxes (1.200.0.173 台湾), 09/01/2021 20: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