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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lly800110: 本件是卖土地全部,并非仅卖甲乙应有部分。依土地法3 08/29 10:52
2F:→ molly800110: 4条之1规定,甲乙二人超过共有人半数及应有部分超过 08/29 10:52
3F:→ molly800110: 半数,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处分土地的全部 08/29 10:52
对耶,抱歉。我事实的部分没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断章取义,导致误解。 谢谢molly大指正。 而出卖全部,亦包含出卖自己应有部分,他共有人同样有优先承购权, 侵权行为的主张道理是一样的,所以保留我错误事实的原文,让大家比较参考。 ====================================================================== 原PO的问题在原文底下已经得到答案,区分实益就是请求权时效差异。 在此因为有位S大的推文提到一些更根本的问题,我试着回答看看, 若有误再请大家补正指教。
4F:→ saltlake: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08/28 23:27
5F:→ saltlake: 擅自与他人订立契约,则这契约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08/28 23:28
6F:→ saltlake: 同意前,并不能生效而转让土地了?08/28 23:28
共有人之一就其应有部分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该契约效力并不因未通知, 或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受影响。本案为甲乙的应有部分共全部的2/3,而非土地的全部。 有一说见解是把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解释为具有债权效力, 如此就相当於类似一屋二卖的情况,後契约的效力并不因前契约存在而受影响。 但此债权效力说若成立的话,则因债权就会产生给付义务,就有给付不能的问题, 就会与本案判决的见解相左。故有人说优先购买权仅是期待权。是形成权的一种。 姑且不论该权利的定性为何,均不影响买卖契约的效力,也不影响所有权移转效力。
7F:→ saltlake: 不过在单一共有人擅自对他人出卖共有地的状况下08/28 23:32
8F:→ saltlake: 倘如楼上所述,则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卖地08/28 23:41
9F:→ saltlake: 确实是侵权行为。至於契约方面,那是买家与擅卖的共有人08/28 23:45
10F:→ saltlake: 之间的,其他共有人与买家或与擅卖地者间本无契约08/28 23:46
11F:→ saltlake: 自然不能据契约法向擅自者或卖家求偿08/28 23:47
12F:→ saltlake: 但侵权行为求偿必有损害方许,而在擅自卖共有地情况下08/28 23:49
13F:→ saltlake: 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则不能转移,则损害何在?08/28 23:49
应该是说侵权行为是以有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是损害赔偿发生原因的一种, 契约的债务不履行,也有可能发生损害赔偿。 在此丙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因为甲乙与A之间的所有权移转是有效的。 原本的持有状态是: 甲 1/3 乙 1/3 丙 1/3 甲乙把各自应有部分卖给A 於是持有状态变成: A 2/3 丙 1/3 丙持有的比例不变,共有人换人了。 至於赔偿的范围该如何主张,可能依个案而定,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而涂销移转登记回复原状,应该是不太可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21.10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0172947.A.6B8.html ※ 编辑: MrTaxes (1.200.21.105 台湾), 08/29/2021 01:53:51 ※ 编辑: MrTaxes (1.200.21.105 台湾), 08/29/2021 02:02:52
14F:→ taipoo: 谢谢解说 08/29 02:04
15F:→ saltlake: 感谢厘清。在丙所受损害上,如果其先前已和他人约好卖地 08/29 05:32
16F:→ saltlake: (完整的地),也许可以主张恢复所失利益? 或者丙之前有 08/29 05:32
17F:→ saltlake: 对自己所有以外之地立有某种计画,或许也可争执一下 08/29 05:33
18F:推 molly800110: 本件是卖土地全部,并非仅卖甲乙应有部分。依土地法3 08/29 10:52
19F:→ molly800110: 4条之1规定,甲乙二人超过共有人半数及应有部分超过 08/29 10:52
20F:→ molly800110: 半数,就不需要丙同意,可以处分土地的全部 08/29 10:52
对耶,抱歉。我事实的部分没看清楚,直接跳到理由的部分断章取义,导致误解。 谢谢molly大指正。 ※ 编辑: MrTaxes (1.200.21.105 台湾), 08/29/2021 11:13:18
21F:→ celtics1997: @taipoo 钱奴不懂的话题就回谢谢分享 08/29 11:45
22F:→ celtics1997: 总之就是每篇都要回 我要学习 08/29 11:45
23F:→ celtics1997: 谢谢解说是第一次看到 08/29 11:46
24F:→ maniaque: 区分共有只能卖自己的持份,公同共有才能比人数 08/29 16:37
25F:→ maniaque: 能以土地全部为处分标的,很明显的是公同共有型态的土地 08/29 16:38
26F:推 molly800110: 本件是分别共有,不是公同共有 08/29 16:47
27F:→ maniaque: I know~~~~ 08/29 16:52
28F:→ maniaque: 裁定理由段已经有写了..... 08/29 16:53
29F:推 samallan: 本文已收录於z>3>1>5>1 08/29 18:05
30F:推 q135q135: 区分共有只能卖自己的持份?请问什麽是”区分共有”?有 08/30 01:23
31F:→ q135q135: 人真的很喜欢不懂装懂耶 08/30 01:23
32F:推 molly800110: 另,本人不认为该裁定最重要的是时效 08/30 13:29
33F:→ MrTaxes: 我觉得这裁定在理论上有些缺口。 08/30 16:06
34F:→ q135q135: 什麽缺口? 08/30 19:54
35F:推 molly800110: 可参考不同意见书 08/30 23:19
36F:推 q135q135: 感谢楼上 找时间去看一下不同意见书 08/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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