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771209 (肯鸡鸡)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管委会 与 公寓大厦第22条
时间Fri Jul 16 00:16:23 2021
最近有邻居精神情况异常,常常去骚扰其他住户,已经寄出存证信函告知,未来将以公寓
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开住户大会表决诉请法院驱逐(若三个月内未改善),有些问题如下
1. 假设他收到存证信函的隔天又犯,是否第22条可以马上启动?
2. 赴请法院的代表人一定要是主委吗?作为22条诉求的提出者是否可以是任意一位区分
所有权人呢?
3.a 前项之住户如为区分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
决议,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
3.b 於判决确定後三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
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上述中的3.a 3.b有需要是同一个人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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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ipoo: 会不会真相是其他住户有得罪这位邻居呢?需要深入调查才对 07/1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