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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mecheat ()》之铭言 : 事由:因停车纠纷,两人在路边互欧致伤.随後双方都持验伤报告提告 : 进度:目前已收到起诉书, 上面载明双方均犯害伤罪嫌, : 并依刑事251条第一项提起公诉. : 我的问题: : 1. 收到起诉书, 是否代表检方没有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後续还要出庭是吗? : 2. 侦查庭结束後检查官有帮我们送调解会, 互欧互告伤害的小案件, : 双方也都挫伤、擦伤的轻伤(开调解会时都恢复了)对方坚持说是我先打他, : 他才防卫, 要我赔六万才肯和解, 最後不欢而散. : (路口有监视器,互欧过程都有拍到, 有可能拍不太清楚是谁先动手. : 但我记得是他先打人) : 其实我也没要计较这些,只想双方撤告和解就好了. 我也清楚,最後法官判决 : 绝对是双方各判伤害罪罚钱结案. : 但对方似乎脑烧硬要走法院, 我能做什麽有利於自已的准备吗? (一) 简易判决处刑,并不以被告确已认罪为前提,原文之1楼板友显然混淆了「自白」与「认 罪」二者之意义*。(被告先为「有罪之陈述」的「简式审判程序」、「被告自白」的「 简易程序」与经「被告认罪」的「量刑协商程序」三种程序之内容,以及三者和通常程 序之比较,应该算国内法学院学生修习刑诉课程必考的其中一大题。) 简易判决处刑,可以是: 1.检察官职权声请:检察官审酌案件情节,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者,应即以书面为声 请(可以简易判决处刑书来起诉被告;或案子进入法院後才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2.被告请求检察官声请:於侦查中自白者,得请求检察官为简易判决之声请。 3.第一审法院认以简易判决处刑为恰当(即被告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得易科罚 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罚金为限等情形):(1)法院依被告在 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已足认定其犯罪,得因检察官声请,不经通常审判程 序,迳以简易判决处刑(检察官声请後,法院才改通常程序而行简易程序);(2)检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诉,经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者,得不经通常审判 程序,迳以简易判决处刑(法院直接改行简易程序)。 *自白、有罪之陈述与认罪之差异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99号刑事判决:「所谓於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系指被告对 於自己所为已经构成犯罪要件之事实,在侦查及审判中向有侦查、审判犯罪职权之公务 员坦白陈述而言;至於对该当於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在法律上之评价,或对阻却责任或阻 却违法之事由,有所主张或辩解,乃辩护权之行使,仍不失为自白。且自白着重在使过 去之犯罪事实再现,与该事实应受如何之法律评价,系属二事。」→自白是被告对「主 观及客观构成要件事实」为肯认之供述,惟其「仍可争执有阻却违法事由存在或行为不 具有责性」(例如:本件原po说「记得是对方先打人」,就是认为其行为有正当防卫之 适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号刑事判决:「所谓『有罪之陈述』,解释上不仅包括对全 部构成要件之承认,且须承认无何阻却违法或阻却责任事由存在,始足当之,倘遇有前 述阻却犯罪事由之抗辩,自难认系『有罪之陈述』,法院仍应适用通常审判程序进行审 理。」→有罪之陈述系指被告「不仅承认全部构成要件事实」,「亦承认自己不具备阻 却违法事由」,并承认其行为「具备有责性」。 至於认罪一词,在刑事诉讼法里,有指准备程序中受命法官讯问被告对检察官之起诉事 实是否为承认时,被告之表述者(第273条第1项第2款参照);亦有指於第一审言词辩论 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於符合一定条件时,就法定之事项於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 事人双方合意且被告对协商之事项(含罪名、法定刑及所丧失之权利等)悉数予以肯认 之供述者,第455条之2定有明文。 (二) 互殴能否主张正当防卫,请参阅以下2则裁判: 1.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号判例:「正当防卫必须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为之,侵 害业已过去,即无正当防卫可言。至彼此互殴,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还击,始得以正当防卫论。故侵害已过去後之报复行为,与无从分 别何方为不法侵害之互殴行为,均不得主张防卫权。」 2.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08号判决:「衡之一般社会经验法则互殴系属多数动作构成 单纯一罪而互为攻击之伤害行为,纵令一方先行出手,而还击一方在客观上苟非单纯仅 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为必要排除之反击行为,因其本即有伤害之犯意存在,则对其互为 攻击之还手反击行为,自无主张防卫权之余地。」 普通伤害罪的案子进法院,没意外的话,法官会先请书记官预约调解室并劝谕双方调解 ,原po可以在调解时提到双方最後很有可能都会是有罪判决,如果对於损害赔偿金额双 方存有疑义又谈不拢,请对方考虑是否双方改以民事诉讼解决,询问对方是否能都先撤 回刑事告诉,避免留下伤害罪之前案纪录。 对方如果同意双方撤回刑事告诉,记得确认调解委员有记明笔录;对方若不同意撤回刑 事告诉、调解不成立,而原po符合缓刑之条件(刑法第74条第1项),那之後开审理庭时 ,再向法官陈明若法院认为你的行为成立伤害罪,请求法院能於判决时一并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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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25632881.A.067.html
1F:推 samallan: 赞啦,推详细07/07 12:53
2F:推 taipoo: 以後不要玩这种文字游戏,法院之上多强调劝和不劝罚,懂吗07/07 13:00
3F:→ jenoren: 2楼可以写信至司法院司法信箱陈情哦。07/07 13:10
※ 编辑: jenoren (39.9.164.150 台湾), 07/07/2021 13:14:15
4F:→ taipoo: 大家直接透过人民皇帝互动可以直接政策改革,会方便很多的07/07 13:28
5F:推 q135q135: 专业推 改个错字 (一)的第二段倒数第三行的"阻却违反"07/08 00:18
6F:→ q135q135: 似应改成"阻却违法"07/08 00:19
※ 编辑: jenoren (39.9.164.150 台湾), 07/08/2021 01:43:28
7F:→ jenoren: 超感谢5楼板友发现错字~我打完後漏了校对错字,歹势。07/08 01:47
8F:推 q135q135: 大推原po的认真用心专业07/08 21:08
※ 编辑: jenoren (27.52.169.50 台湾), 07/09/2021 02:32:34
9F:→ jenoren: 谢谢8楼的谬赞~希望有帮到发文者和板友们。也请板友能 07/09 02:36
10F:→ jenoren: 不吝予以指正:) 07/09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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